关于印发《三林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8003 |
文件编号 | 浦三府〔2023〕118号 |
发布机构 | 三林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2-20 |
机关各部门,各镇管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村:
《三林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三林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林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浦东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办法》(浦府办〔2020〕7 号)和《浦东新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细则(试行)》(浦委办发〔202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资产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主要包括学校、养老院、文化体育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用房及养护作业用房、行政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消防站等。其他用房主要包括居住类房屋等。
第四条 建立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包括: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利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从严从紧、分类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负责全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综合管理,牵头制定和完善镇级房屋资产管理制度。
财政所负责房屋资产预算管理,负责资产认定、资产账目调整等工作。
规建办负责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接房屋新建、改扩建的立项和审批工作。负责确定开发商的公建配套用房面积、地址。牵头党政办、规建办、城运中心(安监)、城运办、城管、文化中心、宣统部门、房屋管理办、镇管社区、居委(居委筹备组)等相关部门对建造前的公建配套用房进行意见征询。除居民区以外的其它公建配套用房由规建办牵头相关部门按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功能,并做好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所属单位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
社建办负责管理居委会房屋资产的规划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所属单位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公建配套用房竣工后牵头党政办、城运中心(安监)、房屋管理办、镇管社区、居委(居委筹备组)等相关部门按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功能,并做好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所属单位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下属单位房屋资产的规划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所属单位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
房屋使用单位负责房屋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建立房屋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相关事项的镇党政办须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镇党委报告后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镇级党政机关房屋资产房地产所有权实行统一管理,权属统一登记至镇人民政府名下。
(一)权属登记。
1.镇级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房屋资产及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后,由镇党政办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2.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按照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权属变更。
现权利人为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资产,由各权利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权属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政策可以变更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新区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资产无偿调拨,做好会计账和资产账调整工作。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资产无偿调拨文件,作为变更登记受理材料之一。
(三)补办登记和备案。
有条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由镇党政办牵头,规建办及涉及部门(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后,向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协同财政所同步做好资产系统及会计账、资产账调整工作。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情况不清等问题办理条件尚未成熟的,由规建办、社建办、房屋使用部门等涉及部门(单位)协助完善材料报镇党政办、财政所备案。
(四)相关费用。
权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八条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有关规定,对既有办公用房又有技术业务用房的,可分别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由镇党政办一口受理,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按照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予以配备。两者中附属用房、设备设施等服务用房共用,避免重复配备。
第九条 因机构新设、调整等需新配、增配房屋用房的,由镇党政办统一受理,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根据需求单位的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业务工作开展需要,按照调配、置换、租用和建设的梯次配置房屋用房。
(一)调配管理。
使用单位提出用房需求的书面申请(附件1),分管领导审核,镇党政办统一受理,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优先整合现有房源统一调配,包括集中办公点及新成立机构调配和增补性和临时机构调配,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党政办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置换管理。
无法调配解决的,按照新区相关规定可以进行置换,包括资产置换和使用权置换。
(三)租用管理。
1.新租。需新租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镇党政办统一受理后,会同项目办、财政所对房屋租赁规模、租金标准、物业标准、装修标准等提出意见,形成具体方案后,由镇党政办提交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实施。
2.续租。租赁房屋合同到期,需续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附件2),镇党政办统一受理后,会同镇财政所进行审核,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优先在可调节房源中予以安排,如仍无法解决的,可续租。合同期内涉及租用面积增加、房屋动迁等,需调整或另选新址等,按新租程序办理。
3.合同签订。新租、续租合同由镇人民政府与出租方签订,签订前必须经法务审核,房屋租金纳入年度预算,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4.出租。
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因功能配套,社会公益性用途确需安排使用的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后,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用房出租出借,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租金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租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优先租赁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房屋产权人与合同签印单位须一致。
(四)建设管理。
无法调配、置换、租用办公用房的,可采用建设方式解决,包括新建(迁址)、改建、扩建、购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房屋。严格按照新区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房屋。
第十一条 镇党政办应当按年度将副处级(或相当层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等情况报区机管局备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后职级晋升的巡视员、调研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不予调整,仍按照晋升前相应职务或职级层次标准安排。有兼任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安排两处办公。从工作实际出发,从严从紧,经镇党委审批同意,镇党政办备案后,可安排小于标准面积的阅文室,不再兼任职务后应于2个月内腾退。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应当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超标准装修。
第十三条 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一)镇级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公点办公用房的零星维修,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由镇党政办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组织实施。
(二)镇级事业单位独立办公点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各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自行组织实施。
(三)各镇管社区及居委会房屋用房的维修,由镇管社区统筹汇总后报党政办储备,由项目办组织实施。
(四)镇其他房屋资产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党政办储备后,由项目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党政办牵头规建办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房屋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与综合评定,并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使用单位应主动上报:
(一)已新建、置换或安置房屋资产,其原先占有、使用的,或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转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经重新审核核定后,确认为应当予以腾退的。
(三)长期空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四)其他闲置的房屋资产。
第十六条 镇党政办可根据房屋资产的实际情况,对不适合用作办公的房屋,及时纳入管理。
第十七条 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涉及无偿调拨、报废、置换、转让等处置行为,由房屋资产处置单位拟定处置方案报镇党政办,并经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实施。操作程序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技术业务用房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九条 镇党政办建立房产管理总台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房屋用房管理分台账,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确保房屋资产的台账与实际状况和权属证书信息等相符。各使用单位发现房屋使用现状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镇党政办。
第二十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镇纪委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用房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三林镇办公用房使用申请表
2.三林镇公益性房屋租赁(续租)申请表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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