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林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E4100000-2018-004 发布机构 三林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7-05
 
三林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提高集 体资产民主管理水平和资产运行质量,维护并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经济利益,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农业部有关加 强集 体资 产管理和 监督的文件 精神 ,以 改革的理 念、创新的举措、科学的手段,把管理的内容以集体“财务”管理深化为集体“三资”管理,把监管手段从财务监管网络提升为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坚持村、组“三资”管理一同加强,深化改革与加强管理一同落实,群众参与和公开形式一同深化,监管网络化和管理网络化一同提升,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四镇”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资产台账、财务管理等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内部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村集 体资产的产权主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 责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未成立合作社的,由原来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选举产生的村集资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接受镇集资委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遵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方针,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及其成员是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主体。村经济合作社接受上级和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保障本社成员对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尊重来自组织成员的批评建议。涉及本社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村党组织和合作社要引导成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力。要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在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框架内审议决策本社具体事项。应当明确,即使是经过民主程序通过的决策事项,凡与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或与其精神有违背的,其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建制不健全的村经济合作社在审议决策集体福利、分配、补贴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既要注意量力而行、适度发展,更要注意兼顾平衡先期征地安置农民的适当利益 。
   
第三章  管理及监督机构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是合作社 权力机构,由各村经济组织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或由每户成员推荐一名代表组成。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对一般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
  (五) 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 成员的增减;
  (八)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成员较多的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立由成员户代表或者成员代表参加的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职责。成员代表由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代表不得少于35人,成员代表数量为奇数。成员代表一般3至5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会议前,理事会应当预先准备并发布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信息; 开会时,理事会必须详细介绍待审议事项议案,客观分析利弊,陈述理事会的倾向性建议;审议时,要给与会成员有充分的酝酿时间,真正体现在民主基础上形成集中决议,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村经 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有关决策事项,组织合作社的日常社务管理活动。理事会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养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在换届选举时,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合作社成员民主监督,并按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社务活动及其有关结果的信息,接受合作社成员的咨询,并进行释疑。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二) 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 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 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草案;
  (五)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 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 检查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 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经济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四) 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 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维护本社集体利益的义务,有知晓、监督本社社务工作的权利,有向合作社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询问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部门的询问答复不满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合作社成员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应当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 尚没有健全和完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模式或处置方式,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但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或处置方式,均须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在表决通过后,上报镇集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出租、发包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签订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租赁的优先权。 按照镇相关文件,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平台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村合作社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直接指定承租、承包人;不得压价发包,低价出租;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出租、发包资产,应当依法订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出租、承包合同。合同中涉及的土地使用费、房屋租赁费、资金占用费、设施使用费等标的,应由村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可以优先续订。特殊情况需签订3年以上资产租赁合同的,经镇集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向镇农经站备案。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并扫描后上传到本区“三资”监管平台,并接受镇农经站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定期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承包方应当依法依约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明确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要求,不得擅自转租或群租,擅自违法搭建、违法占用土地,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发包方应对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约行为,有权利和义务予以处置并制止。
   第十八条 对以前年度签订的不规范的合同,如履行期限较长,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范的应尽快进行调整。
   对于未按正确要求和程序签订合同的,未按现实合同履行的, 对承租方违约行为未及时制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合作社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管理。投资、增(减)扩(缩)股等股权变更事项,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提议,交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合作社理事会形成书面材料和投资可行性报告报镇集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按相关规定开设账户后,立即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并纳入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资金(产)管理。村合作社要完善财务预决算制度,提高预决算工作水平。年初编制好收支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经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年中需要调整预算的,调整预算需经原审议程序通过有效。编制预算,应贯彻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执行情况年终需向代表会议报告,并在财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
   第二十三条 融资及担保管理。村合作社集体资金一律不允许出借,不允许投资股市、不允许涉入期货交易、不允许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不允许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或资产抵押。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追究村主要负责人责任;由此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并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大额现金支出管理。各村根据经济合作社章程要求结算大额资金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不执行大额现金支付规定,发现套取大额现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动拆迁资金管理。对动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界定和资产分割。对原已订立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订立合同的按双方协商价格经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资金管理。浦东新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浦农委〔2013 〕217号)》规定,征地补偿费由镇财政代为保管,于启动撤制村、队程序时拨付。对于以前补偿资金已经在村的,相关村应当开设专户存储、设立专户核算。
   补偿费原则上不能随意动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国债、银行长期存款。土地补偿费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处置时,应当按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纳入集体资产(资金)管理范围,按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规范处置,主要用于加大社会治理、基层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使用。
   对村财政扶持资金等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资产,凡未明文规定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作为集体资产处理;明确为国有资产的,只作资产备查登记,视同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加大应收款清理和催收力度。对未能及时收回的应收款应取得对方单位书面确认,确保应收款手续完整保持有效,避免和减少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管理。村合作社要根据村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村财务审批负责人对资产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购置、改扩建、装潢、调拨、报废;招待费、会务费、学习考察费、购买食品等款项在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对应审批权限,超过审批限额的支付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对于一次性形成固定资产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坏账核销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资产永续盘点制,并于每年组织全面清产核资 ,清理核实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发生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呆账坏账等,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应当书面报告村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核销,并报镇集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部财务信息管理。合作社理事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生成的各种财务信息,比如租赁合同、动拆迁协议;有关资产变动的处置事宜;有关其他经济事项的决定等等,凡涉及应当随之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转知财会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对财务信息内部正常传递负责。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稳妥处 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 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年当净收益的70% (净收益= 当年度的总收入- 总支出- 相关税费)。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 讨论,经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同意后报镇农经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民主监督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内部工作流程),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及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类、资产管理类、审计监督等制度,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 。
   第三十四条 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合作社监事会要参与村(合作社)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进行理财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整改,定期向全体成员报告理财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推行“一点通”电子查询系统和网上公开方式以及每月公示栏进行财务公开。将村级集体资产状况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强化审计监督,镇内审等部门应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资金的规范使用、收益分配等进行检查、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进一步强化工程审计。监察、审计部门还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既要体现上级的指导精神,符合面上的一般要求,还必须适合本村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村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财产清产等内控制度以及建设项目的审计制度。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内部管理制度必须经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方才有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罢免的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意见由 三林镇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各村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村、队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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