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林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79790202100173 |
文件编号 | 浦三府〔2021〕129号 |
发布机构 | 三林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浦三府〔2021〕129号
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林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直属企业:
《三林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三林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林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资产运行效益,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三林镇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浦三委〔2021〕5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级资产,是指由三林镇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并历年积累、接受政府扶持、社会馈赠等所形成的镇级集体所有的各类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市政设施、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土地资源与其他资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镇级集体所有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浦东新区三林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镇经联社)及成员代表会议按照《上海浦东新区三林经济联合社章程》,依法经营管理属于经联社所有的资产,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组织和促进集体公益福利事业,提高成员财产收益并服务经联社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是经联社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提交成员代表会议。
第四条 镇经联社理事会负责镇级集体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工作措施,对资产运作、财务审计、房屋租赁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保障集体资产完整、齐全、保值、增值,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五条 镇经联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联办”)是镇经联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协调其他集体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条线的业务工作;负责对授权经营企业的信息沟通与有关信息的搜集;督促镇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第六条 镇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镇级集体资产的经营实体,负责授权经营资产的运营与管理,保证经营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按规定上缴经营盈利或资产使用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流程。
第七条 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由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经过党政两委班子会审议决策,形成决策方案报镇经济联合社理事会审议。
2.由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报镇长办公会预审(镇经发办、经发中心列席)。
3.按照重大事项清单及《三林经济联合社章程》提交镇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4.按照三林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求,以上涉及镇党委“三重一大”要求的事项,在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前,须提交镇党委审议(镇经发办、经发中心列席)。
5.实施方案及决策材料及时报镇经发办(经联办)备案。
第八条 重大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决策中涉及的区级征收安置的商业配套设施购置和“城中村”地块改造项目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四章 资产(资金)管理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以“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增收节支”为原则,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开展好年度预算编制、调整及执行工作,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预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月底完成当年预算编制并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并纳入“三资”监管平台。
决算:在完成会计年度核算的次月内,将决算情况向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汇报并进行公示,年度财务决算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严格资金审批制度,根据公司实际运营安排预算范围内资金支付,建立内部符合实际的审批流程。报经联社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大额现金支出管理。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不执行大额现金支付规定,发现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资金应当纳入集体资产管理,由企业集体决策形成方案后,按镇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不得体制外运转,严禁随意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一律不准对外拆借资金,不准为其他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借(贷)款担保,不准投资股市、期贷市场、不准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商业性保险。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制度,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结构、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完善资产档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核对和确认债权、债务人及其金额,严格控制应收账款规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对外工程项目建设档案。要明确归档的具体内容、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明确入档资料移送程序,保障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维护投资人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会计报表按《三林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平台报表报送制度》每月5日上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企业实行资产永续盘存与年终全面清产核资制度,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真实。
第五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八条 企业因经营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对特殊项目的招投标;对外投资超过原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达到相应规模,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重大事项相关决策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为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向社会融资,应按照重大事项相关决策流程审批,参与、协调等融资行为,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先行市场调研,并就其投资可行性、企业投资意向、资金的组织来源、筹款偿还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可行性报告。按规定的工作衔接程序运行,按照重大事项相关决策流程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对外投资需要派出董(监)事的,由镇经联社理事会讨论报镇党委同意后派员担任被投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监)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资产置换、联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可行性报告必须经重大事项相关决策流程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镇集团公司按照镇相关规定加强对镇集体资产对外租赁业务、租赁价格、租赁合同文本、租赁行为的公开、公正性等管理,指导、规范、服务和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工作。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处置内容为:
1.集体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改(建)造固定资产;
3.不实资产的核销;
4.其他重大集体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三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规定执行,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用于投资、出售、转让等发生权属变更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资质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底价协议处置。
企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向镇经联办提出立项申请,获批准后实施。资产评估结果和单位的确认情况一并报镇经联办备案。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坏账需要核销的,应当按照有关流程标准认真清理复核,编制清单,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报损方案,按照重大事项相关决策流程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账务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工资薪酬制度,相关制度需按照规定程序报镇党群办公室(组织人事)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控制“三公经费”使用,企业正副职出国出境按照镇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班子领导休假制度按照镇党群办公室(组织人事)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对外未经批准,一律不许注册子公司。
(一)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
(二)投资企业股东(权)发生变更;
(三)可能影响投资人权益的决定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强化巡察监督,由镇党政办、经发办、经发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巡察工作组,定期对企业运营、资金的规范使用等进行检查、审计,抽查核对企业固定资产等。跟据上级要求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林经济联合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日起执行。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