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林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79790202200021
文件编号 浦三府〔2021〕147号
发布机构 三林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1-18

 

 

 

 

浦三府〔2021147

 

 

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林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镇管社区,各居、村,各直属企业:

《三林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1 1229

 

 

 

 

三林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市审计条例》《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财经纪律,明晰经济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我镇正常的财经运行秩序,推进全镇经济健康平稳、持续快速发展;明晰镇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镇属其他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相关经济责任;保护镇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镇属其他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使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镇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镇属其他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党政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

二、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新区编委《关于同意浦东新区三林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浦委编委〔202130号)和 《三林镇关于机构调整的通知》(浦三委〔2021420号) 文件精神,建立三林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副书记、镇长和党委副书记(党群)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协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计办),负责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日常工作。镇内部审计职能归入党政办,审计办队伍独立设置运行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和受理委托社会审计,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培训、指导、监督以及审计质量的考核和评估。

三、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对镇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镇属其他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镇所属各集体单位的债权债务、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三)按照年终分配方案,对本镇所属各集体单位年终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和镇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镇财政、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委托审计。

(六)指导督促镇属企业在日常内控制度中健全内审职责,围绕日常工作中的重要资金、重点工作、重点领域,借助第三方审计力量,自行开展委托审计业务事项,包括:每年的财务收支审计、年度效益审计、股权转让、变更、减资专项审计以及上级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除镇内审负责的审计事项)。

(七)根据内审工作规范和财经纪律等有关要求,组织、协调、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镇党委、政府以及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内部审计对象及权限

(一)对象:镇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镇属其他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

(二)权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按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范围开展内审,因审计需要可以追溯审计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控股企业。年度计划项目一般包括:财务收支审计(三年轮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薪酬分配复查、村队年度收益分配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审价。

(二)方式:内部审计通过运用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审计、专项审计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3年轮审方式进行,由镇审计办在年初拟定当年审计工作计划,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新增审计项目:对不在年度计划内的项目,须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开展审计。

六、内部审计内容及事项

(一)财务收支审计。

1. 围绕各基层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正确性、合规性开展审计。

2. 对各单位和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需要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基层、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均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镇审计办根据镇党群办(组织人事)开具的审计委托书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各基层、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原则上三年开展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当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不再安排轮审。

(三) 建设项目审价审计。

1. 审价审计范围:由镇政府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结算支付工程款前,必须执行先审计后付款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建安费超过100万元须进行工程二类费用审计。建设项目主要指:土建、房屋新建(改扩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绿化、桥梁、信息化建设、河道疏浚、卫生、文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工程。

2. 审价审计方式:镇财政与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统一由镇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委托第三方审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价;涉及市、区财力投资为主的建设类工程项目,收到上级委托我镇审价审计需求后,按上级审计相关文件精神及操作要求执行,无相关要求的按本镇工程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四)专项审计。

1. 经年初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议定专项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后实施审计。

2. 对上级部门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做好配合沟通和协调工作。

3. 完成其他审计事项。

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项目确定后,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被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实施审计前3日下发《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镇审计办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由协管领导审核,镇党委书记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对象)和有关部门。

(六)被审计单位(对象)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必须在60日内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审计整改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报告抬头;上报单位名称;落实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针对揭示的问题逐一整改回答;落款;日期;盖章。

(七)审计项目结束后, 镇审计办 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工作流程】

     八、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计期内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财务计划、合同等有关资料。

(二)本单位所有银行开户、对外投资、担保、被担保及资产抵押等资料。

(三)本单位的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四)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五)本单位基建工程是否存在未经审计、审价已付清工程款等情况的资料。

(六)审计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七)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的书面承诺。

(八)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预算书、决算书、审价报告、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合同、进出库收发材料手续等。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内部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

(一)被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加强原因分析,组织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整改工作后续监督。采用听取被审单位整改情况汇报、审阅有关资料、个别访谈、实地勘察等方式开展后续审计监督,对超过60天整改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启动组织部门约谈机制,对组织部门约谈后30天仍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移送镇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从严问责。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审价审计中,施工单位有弄虚作假,故意虚报工程量、造价的,镇审计办将出具警示告知单,警示告知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施工单位禁止参与本镇范围内财政、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四)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情况,适时向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作汇报。

(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切实完善各项制度,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审计及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考核、奖惩,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审计人员有关要求

(一)审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审计人员必须廉洁公正,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审计人员对报告中列举的各项数据和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审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

十一、本意见由三林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林镇人民政府于20161231日发布的《关于下发<三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三府〔20176号)同时废止。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1 1229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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