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康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5685
文件编号 浦康府〔2023〕87号
发布机构 康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7-10

关于印发《康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康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

康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 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版)、《浦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实施意见(试行)》(浦水务〔2019〕101号)、《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DB31 SW/Z028-2022)、《浦东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康桥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编制原则)

一、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引入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科学客观的测评方法。

二、充分体现考核的规范性、专业性,提高考核的定性、定量要求。细化管理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三、充分体现考核的综合性。将月度考核、资金保障、集中考核、行业检查、社会评价、信息化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康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包括污水管、窨井、水封井、化粪池、隔油池、格栅井、提升泵站(含智能分流井)、一体化就地处理装置(含调节池)及排水口。

第四条  (考核主体)

康桥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结合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对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频次

第五条  (考核方式)

区考核方式为现场抽检和书面材料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权属单位检查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分别开展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区按照考核内容制定评分标准,确定分值,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打分、评分和计分,根据计分结果确定评定等级并进行通报。

镇月度、年度考核参照区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分数和评定等级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频次)

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结合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对本镇运维管理进行的检查考核,镇参照此考核结果,次月公布。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月度考核内容

月度考核包括巡查养护情况、设施运行正常率、工单完成情况、管道抽查、工作信息上报、就地处理装置出水水质情况等内容。

1. 巡查养护情况

按照农污巡查养护计划规定频次及内容进行巡查及养护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巡查养护过程相关数据,形成巡查及养护月报。巡查、养护月报详见附件3-6。因泵站及就地处理装置养护频次为每年一次,因此1-11月只考核管网养护情况,12月则分别考核管网、泵站及处理装置的养护情况。

2. 设施运行正常率

应做好就地处理装置及泵站运维管理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每月不定期通过农污综合监管平台上数据统计就地处理装置及泵站的运行正常率。

3. 工单完成情况

每月人工巡查产生工单数至少每公里1件,或最少不低于30件。

人工巡查工单、农污综合监管平台上处理装置及泵站设备报警工单应72小时内解决。

4. 管道抽查

区供排水中心每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农污处理设施抽检工作,分为日常巡检和CCTV 管道检测。镇参照此抽查结果。

5. 工作信息上报

按照要求时间节点,按质按量上报上级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文件。

6. 就地处理装置出水水质情况

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一级A标准,养护单位每月一次对就地处理装置进行全覆盖水质检测,并将水质报告上传至综合监管平台。水质检测月度汇总表详见附件7。

二、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包括月度考核、资金保障、集中考核、行业检查、社会评价以及农污信息化基础数据维护等内容。

1. 月度考核

将月度考核平均得分经折算后纳入年度考核。

2. 资金保障

养护经费投入情况。

3. 集中考核

集中考核包括组织领导架构情况、规章制度情况、养护管理情况、台账资料四块内容。

4. 行业检查

市、区不定期对农污设施进行抽检,要求各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5. 社会评价

在农污长效养护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被媒体曝光、被区级以上部门督察督办、及安全事故等。

6. 农污信息化基础数据维护

农污设施基础数据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更新一站一表、年报、监管平台数据等。申请报废相关文件详见附件8-11。

第八条(评分标准)

一、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总分100分(见附件1)。

(一)巡查养护情况(10分)

1. 巡视巡查(6分)

管网、泵站及就地处理装置巡视巡查完成率各占2分。完成率参照区监管平台数据。相应得分=完成率*分值。

2. 养护(4分)

1-11月,管网养护完成率占4分;12月份,管网养护完成率占2分,泵站及就地处理装置养护完成率各占1分。完成率参照区监管平台数据。相应得分=完成率*分值。

3. 巡查及养护月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相应扣分。

(二)设施运行正常率(6分)

泵站、就地处理装置运行正常率分别占3分,每有一座有问题扣1分。

(三)工单完成情况(4分)

人工工单数每少1件扣1分,扣完为止;人工工单及设备报警超72小时未完成,每有1个扣1分,扣完为止。

(四)管道抽查(45分)

区第三方抽查满分一百分,按0.4进行折算。问题整改占5分,每有一个问题整改不到位扣1分,未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扣5分;区行业部门复查,问题未整改每有一个扣3分,问题返潮每有一个扣1分。镇参照此抽查结果。

(五)工作信息上报(5分)

对上级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工作不及时、不准确的,相应扣分。

(六)就地处理装置出水水质情况(30分)

相应得分=出水水质合格率*分值。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总分100分(见附件2)。

(一)月度考核(60分)

根据各月考核平均得分,按0.6进行折算。

(二)资金保障(10分)

养护经费为定额的70%~90%,扣5分;养护经费低于定额的70%,扣10分。

(三)集中考核(20分)

1. 组织领导架构情况(1分)

长效管理组织架构应健全,不完善扣0.5分;应通过招投标确立长效养护队伍,不完善扣0.5分。

2. 规章制度情况(2分)

养护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每处扣0.5分。

3. 镇级管理情况(2分)

养护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运维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开展检查扣2分,整改不完善扣1分。

4. 台账资料(10分)

台账资料不完善每处扣1分。

包括:(1)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管理记录

(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3)进出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水质水量异常情况记录

(4)管网严重漏损及修复措施情况

(5)设施设备大中修情况记录

(6)污泥处置记录、检测记录

5. 行业检查(5分)

市、区对农污处理设施不定期进行抽检,要求各设施运行情况良好。不合格每处扣1分。

(四)社会评价(5分)

处置不主动、不及时被区级以上媒体曝光,扣2分;被区级以上部门督察督办,扣2分;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

(五)农污信息化基础数据维护(5分)

上报信息不全或不准确,扣2分;未上报,扣5分;上轮农污底账未排摸,设施量未上农污监管平台,扣5分。

(六)加分项

农污养护相关工作获得全国引领性劳动和技能竞赛荣誉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每1项加1分,最多加3分。

农污养护相关宣传稿件被央媒、市媒引用的,每篇加0.2分,最多加1分;被农污双月简报引用的,每篇加0.1分,最多加1分。

第四章考核期限、等次及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期限)

年度考核期限为自然年度,每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第十条  (考核等次)

考核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85分以下为不合格,85~95分(含85分)为合格,9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

月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全额核发月度养护经费;考核总分在合格分以下的,以合格分(85分)为基准,每低1分(小数点部分按去尾法取整)扣除该月度养护经费的1%、低2分扣除该月度养护经费的2%,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纳入康桥镇农污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浦东新区(康桥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月度考核要求和评分表

2. 浦东新区(康桥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和评分表

3. 巡视巡查月报表

4. 管网养护月报表

5. 就地设施养护月报表

6. 提升泵站养护月报表

7. 一体化就地处理装置水质检测月度汇总表

8. 镇(乡)2008~2018 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报废拆除及更新改造备案表

9. 镇(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报废拆除及更新改造审批表

10. 镇(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非处理装置)停用、报废拆除及更新改造审批表

11. 镇农污设施(非处理装置)停用、报废拆除及更新改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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