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蔡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XE3100000-2009-001 发布机构 北蔡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08-13
 
通知
浦北府[2009]82号
关于印发《北蔡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实施细则 》的通知
镇各职能办公室、事业中心,各村(居)委: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修订《北蔡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促进就业 实施细则 通知
北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75份)
北蔡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北蔡镇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帮助本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吸纳镇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补贴
(一) 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北蔡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多次推荐(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1、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2、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因生理或健康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
注:以上3至7类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和认定
符合市或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先申请市或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和认定按以下程序操作:
1 、申请: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材料到镇劳务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北蔡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核实:申请人所在居村委就业援助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作好记载,加盖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公章。
3 、认定:每月25日前,由镇劳务所所长办公会议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其本人和用人单位。若遇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报请镇就业促进领导小组审批。
(三)补贴要求
1、申请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镇劳务所签订安置镇就业困难人员协议,其中:企事业单位安置镇就业困难人员年内累计不得少于5人、劳务派遣公司安置镇就业困难人员年内累计不得少于10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安置镇就业困难人员年内累计不得少于15人。
2、申请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安置的镇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确保其月收入不低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四)补贴标准
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 、社保补贴
(1)凡属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a.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给予社保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对其中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就业的,如已享受的市或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与实际缴纳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保缴费标准有差额的,则给予社保差额部分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月。
b.征地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按上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中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俗称:小三金)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月。全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标准执行。
(2)凡属企业自主用工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a.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给予社保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b.征地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按上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中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俗称:小三金)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月。全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标准执行。
(3)凡在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按每月不高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注:征地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指:自征地安置之日起至十五年以内的人员,十五年以外的人员参照失业人员标准。
2 、交通补贴
实际工作地点在外镇的,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实际工作地点在外区的,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20元。
3 、低保人员岗位补贴
就业前属低保家庭的(需社救所提供证明),享受低保待遇1人的家庭,上岗一人,给予每月100元岗位补贴;享受低保待遇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上岗一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此项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 、“就业难点”人员岗位补贴
“就业难点”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凡已享受低保人员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此项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对吸纳“就业难点”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
注:“就业难点”人员是指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残疾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 补贴程序
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的次月,由所在用人单位到镇劳务所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北蔡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录用名册(上海市企业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2)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工资清单(包括所有收入);
(4)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由镇劳务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经镇劳务所审批同意后的次月,用人单位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或收据给镇劳务所,由镇劳务所将补贴款划入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将各类补贴随其工资一同发放,不得变相挪作它用。
4、社保补贴在经审批同意后的当月起享受;交通补贴、低保人员上岗补贴、“就业难点”人员上岗补贴、岗位补贴在经审批同意后的次月起享受。
(六) 北蔡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变更和退出
1、镇就业困难人员如性质、工作区域等发生变化,由所在用人单位及时填写《北蔡镇就业困难人员变更表》,经镇劳务所核实,情况属实的作相应调整。
2、镇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辞退、大部分或完全丧劳(包括连续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退休、死亡以及自谋出路等情况时,由所在用人单位填写《北蔡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申请表》,经镇劳务所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退出。
二、职业技能培训与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 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由镇劳务所或所属劳动组织根据用工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负责组织培训。
2、补贴标准
(1)新区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
(2)培训期间的午餐补贴每人每天5元;
(3)培训地点在北蔡镇以外的,交通补贴每人每天5元。
(二) 青年职业见习
1 、补贴对象
凡具有本镇户籍,按浦就发(2007)27号文规定办妥职业见习相应手续,在其退出职业见习后的学员。
2 、补贴标准
依据市见习生活费补贴月数,予以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3 、补贴申请和发放
见习学员退出职业见习后带好本人劳动手册、身份证和失业保险部门发放的银行卡向北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北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次月20日前将见习补贴通过银行转入该学员银行卡内。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 补贴对象
1、凡具有北蔡镇户籍、自主创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北蔡镇、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形成促进就业效应的新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和从业人员。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必须是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保障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
3、新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办时间,以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算。
(二) 补贴要求
1、自主创业新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业主风险保险费。
2、安置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比例不低于70%。
3、经新区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评估确认稳定、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三)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要求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给予业主一次性补贴2000元。
(四)补贴程序
1、符合补贴要求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可向镇劳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上月财务报表。
2、镇劳务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审批同意后的次月,由镇劳务所将一次性补贴发放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注销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由镇开业服务社办理注销手续,补贴同时中止。
四、就业托底基地补贴
就业托底基地严格按照市、区补贴政策执行,同时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人数给予补贴:
(一)工作餐补贴每人每天5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二)劳动防护补贴每人每月20元;
(三)高温期间参照万人就业项目标准给予高温补贴;
(四)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
五、促进就业工作经费
(一)促进就业专职工作人员和就业援助员业务培训费;
(二)促进就业工作专项活动费和会务费;
(三)就业援助员工作考核奖励(按《北蔡镇就业援助员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六、特别说明
(一)为了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新吸纳经认定的镇就业困难人员,按现行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享受补贴的镇就业困难人员,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社保补贴不再随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进行调整,若补贴额低于实际缴费额的,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一旦退出原用工单位,则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现行标准给予补贴。
(二)原镇域内企业因动迁搬离本镇,但税收仍落户本镇的,且本镇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人员仍在该企业就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交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废止。
八、本《实施细则》由北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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