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救助政策解答

索引号 XD4300000-2015-077 发布机构 洋泾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5-11-16
住院医疗救助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住院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答: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贫困人员。
  答:城镇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目前的标准为月人均790元;
  答: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以下的,按目前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也就是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1580元以下。
  1、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户籍。
  2、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项减负)、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家属劳保、商业保险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付以及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费用凭证,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医保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但年底确因累计费用未能达到规定申请受理标准的,次年三月底以前提出首次申请时,其上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计入受理额度内。
  审核申请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各项费用:
  1、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享受家属劳保可报销的费用;
  3、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4、参加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予的补充医疗保障核销资金;
  5、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6、残联给予的医疗帮困;
  7、红十字会、 慈善基金会和其它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资助;
  8、医保减负的费用(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7、49号文件规定实施个人自负医疗费减负费用;恶性肿瘤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8号通知规定纳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费用;低保家庭中医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2】26号通知规定实施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减负的费用;城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通知规定实施综合减负的费用等);
  9、医疗机构的减免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