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D4300000-2015-078 | ||
信息名称 | 低保家庭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解答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洋泾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低保家庭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解答
低保家庭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解答
1、门急诊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6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500元/人。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自负部分需扣除其可享受的门急诊起付线减免部分费用。
2、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低保家庭中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失无业人员可享受急诊医疗救助。
(2)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对象就诊实行梯度就医、定向转诊制度。首诊需在定点救助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有治疗需要的,由一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往定点救助二级医疗机构。
(3)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的费用凭证,必须是本自然年度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并由医保系统打印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
3、门急诊医疗救助怎么申请和审批?
答:(1)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领取低保金的街道社会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已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就医记录册(包括转诊记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2)街道社会救助所接到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实施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