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救助政策解答
索引号 | XD4300000-2015-072 | 发布机构 | 洋泾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低保救助政策解答
一、 什么是低保救助?
答: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个人或者家庭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 申请本市低保救助对象和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710元每人),”更新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外来配偶;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1070元每人),具体为:
1、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三、已享受低保救助家庭应尽什么义务?
答:低保救助家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救助对象个人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所在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报。
2)居民申请低保后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将定期进行复审,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对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每季度复审1次。救助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员、户籍和收入等相关情况。
3)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积极参加由街镇、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