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桥镇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3040 |
文件编号 | 宣府〔2022〕78号 |
发布机构 | 宣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1-29 |
宣府〔2022〕78号
关于印发《宣桥镇建筑装修工程消防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灶社区党委,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村(居)委,各镇属单位、公司:
现将《宣桥镇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1日
宣桥镇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宣桥镇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管理,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保障开工期间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作等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12〕213号)、《浦东新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浦建委规〔2021〕1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
镇消防安全办公室全面负责全镇辖区消防安全事务。
镇消防安全专职办公室负责收集备案材料,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及时整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工程分类
本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的。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
(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的;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的;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
(7)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的;
(8)建筑面积大于(含)3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的。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4.涉及功能调整的,并经市、区政府书面认定,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分级分类管理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由装修业主或建设单位到宣桥镇消防安全专职办公室备案。(地址:沪南公路8619号3号楼206室,联系电话:38258622)
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取得合规手续后,向宣桥镇消防安全专职办公室备案。
五、备案须知
1.需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
2.做好施工前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做好开工前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4.备案完成,由消防安全专职办公室盖章后方可开工。
5.装饰装修活动项目未通过备案,且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宣桥镇党政办 2022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