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宣桥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XH5300000-2014-026 | 发布机构 | 宣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4-07-07 |
关于开展宣桥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各 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浦委发〔2014〕3号)和《关于开展浦东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浦委农办〔2014〕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宣桥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宣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操作口径》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宣桥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2、《宣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操作口径》
(此页无正文)
2014年6月19日
宣桥镇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宣桥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全面掌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基本情况,顺利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新区“三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对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摸清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基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三、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全面清查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
(二)资产核实。根据有关规定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对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核实。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核实。
(三)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工作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等有关规定,对集体资产产权进行界定,理顺产权归属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不实资产和负债核销。凡清理出的不实资产、确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或已损灭失的资产,要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予以核销。
(五)账务调整。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账务进行调整。
(六)建章立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求,完善财务预决算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经营等资产管理制度;资源登记簿制度、资源承包和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
(七)整理归档。各村要将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清产核资过程中的会议决议、资产清查结果核定、清查明细表、汇总表、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做好归档整理。同时将“一村一档”报镇、区农经站备案。
(八)纳入平台。及时将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后的“三资”数据纳入市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立班子(2014年5月)。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兼任),下设由经发办、农经站等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各村成立由党组织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财会人员、民主理财人员、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在镇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方案(2014年5月)。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镇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清查的目标任务、组织机构、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以及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清查重点等。
(三)组织培训(2014年6月)。镇农经站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口径等。
(四)组织实施(2014年6月-7月)。各村清产核资工作要按区、镇统一的时间节点和培训要求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底稿和相关汇总报表等必须由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签字、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五)总结检查(2014年8月)。各村要及时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分析、总结、归档和迎检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政策、抓住关键,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农经站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业务指导,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主体,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民主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农经站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此项工作列入今年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2:
宣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操作口径
一、关于清查资产
清查资产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清查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资金清查指清查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全部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对外投资、实收资本、公积公益金等;资产清查指清查集体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老年活动室、卫生室、体育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产经营情况等;资源清查指清查集体建设用地等。
(一)资金清查
1
、现金清查:以实地盘点现金为基数,倒推基准日的账面数。
2
、银行存款清查: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3
、内部往来清查:基准日账面上反映的与所属单位和成员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核对一致。
4
、长期投资清查:长期投资以基准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进行清查。
5
、应收款项清查: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函证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单独说明情况。
6
、借款清查:借款包括金融机构,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7
、应付款项、专项应付款清查:主要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通过查对合同或发出函证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生产队的土地补偿款、成员的青苗补偿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时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入账。
8
、资本清查:按实际收到投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进行清查。
9
、公积公益金清查:清查集体经济该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10
、收益分配清查:清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情况。
(二)资产清查
所有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进行实地盘点,盘点记录要有单位负责人、会计、盘点人签名确认,必要时对资产进行拍照作为依据。盘盈资产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评估作价后的价值入账;盘亏资产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属责任人原因的,应追究责任,无法落实责任的,经济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按实调整账面价值。
1
、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对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经营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要不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2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对学校,敬老院等公益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等公共设施,水闸、沟渠等支农设施,办公楼、办公设备等管理设备,以及闲置未用的设施等进行清查。
3
、在建工程清查:在建工程以项目进行清查,以竣工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转作固定资产。
4
、无形资产清查:清查各项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
(三)资源清查
主要清查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暂不作价计入资产,只登记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指经营性建设用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是指集体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包括厂房、商铺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
非经营性用地指道路、桥梁等永久性使用建筑物非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和行政管理、支农、公益、公共设施用地。
二、关于核实资产
核实资产是指依照国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在清查资产后中心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资产和坏账损失等,进行价值确认或核销资产,必须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先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确认后,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公示结束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正式执行处理意见。
三、关于界定产权
界定产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实施,依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和尊重历史、平等协商的原则,认真界定全部产权。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且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产权界定结果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再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关于不实资产、负债核销
不实资产核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盘亏、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不实负债核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付出的各种应付款等。
(一)不实资产认定条件
1
、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资产或遗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歇业、已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无债务人的投资单位可以追索、经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及继续催讨无经济意义的应收账款;经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由本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债务人不必继续履行清偿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视作应收账款坏账处置。
2
、存货:发生盈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呆滞积压商品等;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3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的固定资产非常损失;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4
、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经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形成无法收回的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而形成的投资损失;企业按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而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少计的投资损失;投资单位历年经营亏损应计而未计的本单位投资损失。
5
、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的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
6
、虚盈实亏: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及费用、待摊、折旧、利息、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虚盈实亏。
7
、其他: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账面不再保留残值。
(二)不实负债认定条件
各种应付款:债权人破产或死亡且无继承人,债权人歇业、已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
(三)不实资产的核销
1
、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阐明各项不实资产形成原因,并附明细清单。
2
、审核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不实资产核销申请后,在充分掌握形成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明确由过失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必须有落实措施,确保赔偿到位。对于数额较大、成因复杂、认定难度较高的不实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镇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参考审计结论提出处理建议。不实资产的核销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3
、核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核销不实资产,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将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整理成档。该项档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部门保管。对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经济责任的不实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当保留后续追索处置的权利,实行“账销案存”,加强管理。
五、关于账务处理
(一)应收款项
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控制应收款项的数额及回收时间,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账户。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存货
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过程中可能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做增加“其他收入”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做增加“其他支出”处理。
(三)固定资产
1、盘赢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
2、因不适用或不需用而出售、因使用期满无使用价值正常报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登记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赔偿等。清理完毕,其净收益或净损失应从其借方或贷方分别转入“其他收入”账户的贷方或“其他支出”账户的借方。期末借方或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或净收益。在“固定资产清理”的账户下,按被清理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借记“其他支出”账户。
4、凡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要进行清查核实,合理估价,纳入账内核算,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
5、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
(四)对外投资
1、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用于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或其他单位,一律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凡是符合前述条件,但此前没有作为对外投资处理的,重新按对外投资处理。
2、集体经济组织原投资兴办的企业改制后,按改制协议或产权置换合同调整有关账户。
(五)应付款项
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各种应付款,计入“其他收入”账户。
(六)所有者权益
1、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进行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公积公益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