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426 |
文件编号 | 浦塘办〔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塘桥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5-08 |
关于印发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目录的通知
街道各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区指导性目录框架内,细化三级目录内容,形成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现将《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1〕3号)、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六不得”“六严禁”的工作提示》等有关精神,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分部门编制的要求,结合街道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四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各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目录约束机制,目录内的服务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外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各部门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且有预算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工作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各部门要从严控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区财政会对街道整体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进行审批和总量控制。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预算数。
四、街道之前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本目录与上级相关目录不一致时,以上级目录为准。
附件: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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