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
索引号 | SY0024573890202000039 | 发布机构 | 塘桥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结合塘桥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街道办事处、本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辖区居委会、由本街道办事处出资或管辖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件。
第二章 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三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统一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合同。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辖区居委会、由本街道办事处出资或管辖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原则上应当以各自名义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应当由塘桥街道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塘桥街道合同章。 委托的代理人应取得书面授权。 合同页数超过一页的,合同当事人各方还应当加盖骑缝章。合同金额5万(含)以上的,工作报签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金额5万以下的,工作报签同意后,可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居委会合同须由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签订。
第六条 签订条件:
(一)实事工程、服务类项目、集市采购类货物、拆违类项目必须签订合同。需要政府采购 的参照《塘桥街道关于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执行。
(二)通过超市卖场、网购平台、零售商店直接采购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慰问品等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明细清单,无需另签订合同。如委托第三方公司采购货物的,需签订合同。
(三)1万元以下的制作类项目提供清单,无需另签订合同。1万元(含)以上的制作类项目需签订合同。
(四) 职能部门、事业单位1万元以下零星维修类材料提供清单,无需另签订合同。1万元(含)以上维修类项目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 机关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优先使用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合同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法人代表人和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六)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七)未经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条 合同的付款方式按照街道财务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需要续签的,承办部门应当在续签前向街道主要领导报送上一轮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及其他承担履行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在司法所(法制办)、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损失: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四)对方预期违约或已发生违约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街道办事处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街道司法所(法制办)承担街道订立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涉及财政、审计、税收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审查。居委会订立的合同,需要法律顾问审核的,可以交由该居委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法律顾问应当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后,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承办部门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司法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司法所(法制办)在5个工作日对合同进行审查,涉及合同金额30万(含)以上合同可延长1至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司法所(法制办)审核后认为需要修改完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法制办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交司法所(法制办),司法所(法制办)再次审查后,出具可以签订合同的最终审查意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将合同移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合同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需司法所(法制办)审核的合同:
(一)内容涉及参与者或服务对象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的合同;
(二)涉及重大复杂项目的合同;
(三)支付金额30万(含)以上的合同;
(四)有违约风险、有安全隐患的项目合同;
(五)需延期履约或变更的合同。
第二十条 无需司法所(法制办)审核的合同:
(一)一般合同无需审核,由职能科室负责把关;
(二)行业制式且无附加协议的合同;
(三)一次性支付的购销货物合同;
(四)属于续签的合同第一年经审核后,后续无实质性变化的,第二年司法所(法制办)直接备案确认,不再审核,但在报签时需写明续签。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置
第二十一条 塘桥街道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该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接触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向对方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五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合同归档制度,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法律审查意见;
(五)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内容和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合同正式签署完毕后,由承办部门将合同正本1份送交街道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统一登记。同时,将合同复印件1份送交司法所(法制办),由司法所(法制办)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生效合同数量、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桥街道 司法所(法制办)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塘桥街道关于规范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塘桥街道 办事处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