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桥街道财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 SY-310115-2022-00745 | 发布机构 | 塘桥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塘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的财务管理和规范财务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街道党政各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城管等预算管理及经费收支活动。居民区、工会、民非、资产公司按相应财务制度执行,没有相应财务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街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率;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第四条 街道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对街道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对街道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预算收支和资金管理等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街道财政、财务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下设党政办公室(财务)及社区会计事务中心,负责制定街道财政工作计划、落实财务工作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财会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学习,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程序办理移交手续,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毁损的,应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合理使用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有关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发生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附件。报账人员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凭证和经费报销单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报销需填写《塘桥街道费用报销封面》、实事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审批单》、暂借填写《借款单》,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签字。外来报销凭证必须是依法开具的发票、经财税部门批准的合法收据、银行转账单等,凭证需注明用途、数量、单价、金额,并有经办人员签字;自制报销凭证一般以工资单为主,必须有制单人、领款人和领导的批准和签字等要素;电子发票不得重复打印报销。各职能部门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自制凭证报销,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凡发票存根、不规范收据、收据副本、副联、提货单、通知单、发票复印件等均不能代替原始凭证。对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遗失的,当事人应索取收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写明原因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方可作为有效原始凭证报销。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依法依据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不准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依法按月结账,编制报表,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为街道依法决策提供准确有用信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街道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包括预算收入管理和预算支出管理。预算收入指新区财政局下拨的当年部门预算收入以及新区条线部门拨入专项补贴等。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组成,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包括管理服务项目、社保就业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社区建设(实事)项目。
第十五条 街道党政各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城管等,应根据各自职责任务,紧紧围绕街道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认真做好各自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工作。其中,人员支出应按照新区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公用经费应按照新区财政有关要求编制、社区建设专项(实事项目)应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编制、社保就业经费(五项事权)应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编制。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应根据新区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街道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经专题会议研究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及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审议,依法按照新区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待新区人代会审议后,做好内部预算下达工作。同时对涉及民生的重要实事项目在社区代表会议上予以报告。
第十七条 本街道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党政办公室(财务)根据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向各职能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向街道下属单位拨付预算资金,于预算年度终了进行资金清算,及时梳理并上缴财政结余资金。经费支出执行过程中,党政办公室(财务)要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保证单位预算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实施的未纳入预算的支出,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及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后,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并须按照程序报批后交党政办公室(财务)落实资金。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要依法认真做好街道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落实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高街道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第五章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银行帐号的开设、变更和撤消依法由新区财政局审批,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社区会计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开设和管理各类账户。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二十一条 领用支票需填写申请单,经办人员要填明用途及所需金额,按程序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做好支票领用登记手续以备核查。严禁签发无抬头无用途的空白支票,对一时无法确定金额或单位的支票必须写明用途并加以金额限制,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顶库,不准私借公款,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公借用支票原则上应在当月结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街道行政账及下属事业单位,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所明确的正面清单规范使用现金。街道所属其他单位,参考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现金管理应“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指标额度应及时对账,每月做到“账款、账账、账表”相符。
第六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七条 街道经费支出,在党工委集体领导下,依法按照“预算管理、事权管理、财权管理”的流程组织实施。以先有预算,再事权审批,最后财权审批的方式,全面反映单项工作经费支出。
一、常规经费审批流程
常规性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及上级政策规定的社保就业补助在审批过程中执行简易程序,无需事权审批。
(一)常规性人员经费,包括:公务(人)员、事业人员、城管人员、社工、辅助人员等工资津贴、社保经费、各类补贴等费用,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单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常规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煤、邮电费、快递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市内公务出行费、社会团体会费(除新增外)等费用。
街道机关常规办公经费支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水电费、煤气费、邮电费、市内公务出行费,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所属事业单位、城管、协税办、中心场馆等的常规办公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
(三)政策性社保就业补助,包括:万(千)百人就业项目经费、低保补助、特困补助、高龄老人营养费、上级有关规定的帮困资金、综合帮扶资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工作经费除外)、民政结报资金等,分管领导审批,如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
二、非常规经费审批流程
除上述常规经费以外,均属于非常规经费,包括非常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非政策性的社保就业项目、需要一事一议的帮困帮扶事项、管理服务经费、社区建设经费。应依法按照“预算管理、事前审批、分级负责、优化流程”的原则进行审批。
1、事权审批管理。具体工作展开前,不需要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研究的事项,由部门形成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并提交“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简要说明事由、方案、金额和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研究的事项,先填写“塘桥街道议题上会报签单”,待会议研究通过后,再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报批。
(1)预算内资金项目: 3000元以下(含),直接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报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报办事处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含),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符合《塘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事项需上报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再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并注明经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2)预算外或调整预算的项目:5万元以下,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5万元以上(含)报经主任办公会及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再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并注明经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事权管理按照项目化方式运作,一项目一审批,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方案调整或超过预估经费标准5%以上的,需重新报批。
2、财权审批管理。报账前需在其他报销材料后附“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三、个别事项的规定
1、公务接待费,按照上级及街道有关规定执行,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2、考核奖、一次性增发奖金、劳务费、慰问费、其他奖励费,需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报办事处主任审批。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
3、租车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事先到党政办办理手续。
4、国内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事先填写“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5、实事项目经费,按照塘桥街道实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办事处主任审批。
6、上级(条线)拨入的专款资金,使用时应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参照上述预算内资金项目的流程和权限审批,其中,上级有明确使用规定对象和标准的条线专项拨款,在报销时由分管领导审批。
7、除上级规定必须“零现金”的账户以外,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应填写“塘桥街道工作报签单”,报办事处主任事权审批。
四、报销
各职能部门、报账员,在经费支出发生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报销事宜,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二十八条 依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
会议费报销时,应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应附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会务用品发放清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培训费报销时,应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应附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单位公函、财务票据、公务接待人员名单等作为报销凭证。工作误餐费,应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提供发票、误餐人员名单、注明误餐事由作为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时,应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应当提供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国内公务出差经费使用结算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作为报销凭证。
市内公务出行经费应根据《关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的规定执行,应提供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或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公务活动审批单等作为报销凭证。
租车费应按照《关于实行车辆保障社会化定点服务的通知》的规定,从定点协议单位中选取,需提供党政办审批单、发票、租车费用明细单等作为报销凭证。
各用款部门应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要求,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做好对经费支出的复核工作,对手续不全、附件(资料)不清、数字不准确和程序不规范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在购买服务或物品的时候,要遵循厉行节约、按照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确定服务商,金额较大的应有比价环节,比价方式可以通过多家供应商比对,也可以通过和电商比对的方式。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指定报账员一名,报账员(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经费报支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报销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当月月末前2个工作日起原则上停止支票领用和转账的报支,次月第1个工作日起恢复办理;当年12月初根据新区财政通知关账,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报销业务,次年财政开账后恢复办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凡街道使用的各类有关财务票据一律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办理购置、发放、结报、销号、保管、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限用于暂收、代收、接受捐赠、内部款项结算和代办事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应税项目,不得出借、转让、代开。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票据存根要妥善存放,不得遗失;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率,各职能部门需新增固定资产的,应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核定后统编预算,统一购买。对需办理控购的商品,应在办理完相关控购手续后方可购买。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的,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党政办公室(财务)负责固定资产帐务核算。固定资产增加时,要及时入账;减少时,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由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因人员调离等原因必须交回;如有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作相应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是街道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及清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盘盈盘亏”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管理依法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会计应做好帐务电子数据的定期和年度备份,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保管满1年之后,由会计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街道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一般只供财务人员查阅,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社区会计事务中心凭证外借还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提供查阅和复印;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塘桥街道财务管理办法》(浦塘办[2020]4号)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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