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实施意见
索引号 | SY0024573890202100107 |
文件编号 | 浦塘办〔2021〕32号 |
发布机构 | 塘桥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城管联[2021]2号)文件要求,在赋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权后,乡镇(街道)将承担起对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审核流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条例,特制定《关于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的实施意见》。
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自2021年8月1日起,《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正式施行,上海市城管执法平台同步进行改版,以配合案件审核流程的变更。变更后的案件审核流程将普通程序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及重大案件两类。
(一)一般案件的审核流程
1、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完成案调后,执法平台上将案件上传至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由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给出办案意见。
2、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将案件网上提交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进行案件审核。
3、报街道综合行政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如不通过,则平台里案件退回至执法队员终端,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待街道综合行政队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平台报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4、报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如不通过,则案件退回至街道综合行政队负责人终端,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将案件回退至执法队员终端,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待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则案件完成所有审批手续,网上平台自动进入下一阶段。
(二)重大案件的审核流程
1、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完成案调后,执法平台上将案件上传至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由区城管执法局案件管理中心给出办案意见。
2、报街道综合行政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如不通过,则平台里案件退回至执法队员终端,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待街道综合行政队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平台提交街道司法所审核。
3、报司法所进行审核,如不通过,则案件退回至街道综合行政队负责人终端,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将案件回退至执法队员终端,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待司法所审核通过后,平台提交司法所负责人进行审批。
4、报司法所负责人进行审批,如不通过,案件逐层进行回退至执法队员终端,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待司法所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平台提交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5、报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如不通过,案件逐层回退至执法队员终端,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待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案件完成所有审批手续,网上平台自动进入下一阶段。
(三)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流程图
(四)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账号授权事宜
1、一般案件,案调审批流程中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授权于街道分管领导进行操作。
2、重大案件,特指在线执法平台上,依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所需重大法核以及集体讨论的案件,案调审批流程中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授权于街道分管领导进行操作。
3、目前已在案件审理平台上开设三个街道人员账号。一是司法所法制审核人员账号,二是司法所法制负责人账号,三是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账号。司法所工作人员账号及司法所负责人账号已确定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街道行政负责人账号授权街道分管领导使用。
二、须集体讨论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要求,涉及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后方可实施。
1、需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1)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2)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较大数额没收(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广告、拆违案件(以强制执行决定书为准)。
(5)其他涉及到案件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的案件,或领导指定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2、集体讨论参与人员
集体讨论由街道办事处行政班子成员、司法所负责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参加,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经办人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3、集体讨论流程
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或司法所负责人向街道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案件材料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准备并主汇报,司法所负责提出司法审核建议,由参加会议的人员集体讨论后确定。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会议纪要,会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予以归档。集体讨论的情况和结果记录入执法材料档案,并在线上平台予以标注。
三、指定办理的案件(线下)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和街道主要领导指定办理案件,按照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归类处理。对上述交办案件中属于一般案件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是否提交集体讨论,属于重大案件的,参照重大案件流程进行处理。
四、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由街道司法所负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情况:
1、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2、减轻行政处罚、对已完成的违法搭建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听证,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案件审核人员担任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签名。
六、办理期限
(一)案件办理期限
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二)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期限
塘桥街道司法所应当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
(三)听证程序
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受理。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街道综合执法队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组织听证。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同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七、案件监管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厘清案管职能,明确主要职责,设立案管监察部门,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暂扣类物品管理、日常执法实效等事项的监督。
(一)加强执法中队风险监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建立内部执法风险控制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执法监督和办案质量监督工作,切实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政纪风险和舆论风险,推动文明规范和严格执法,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1、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2、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
4、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5、群众投诉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加强街道层面监管
在街道层面,由纪检监察、司法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同志组织案管监察组,专门负责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信访、投诉处置绩效监察,以及按照街道党工委要求,开展专项整风肃纪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