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2-28 |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2022 年统计年报和 2023 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上海市统计局补充、印制
2022 年 12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1.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 表)......................................................... 5
2.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 表).............................................. 8
3.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 表)........................................................ 9
4.财务状况(X103 表).................................................................. 10
5.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109 表)........................................... 11
(二)基层定报表式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 表)......................................................... 13
2.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 表)...................................................... 15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表(X202 表)..................................................... 16
4. 财务状况(SHX203 表)................................................................ 17
5.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 表).................................................. 18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204-2 表)............................................ 20
7.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 表).......................................... 21
8.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 表).......................................................................... 22
9. 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 表).............................................. 23
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 24
11.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X210 表)........................................................ 26
12.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U201 表).................................................... 28
1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U207 表).............................................. 31
四、附录
(一)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32
(二)各区统计机构(房地产开发)统计部门联系一览表.................................. 80
一、总 说 明
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 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 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 调查单位确定
根据统计机构关于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一套表调查单位的增减变动,需经各级统计机构依据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确定后做出相应处理。名录库中已达到规上单位规模标准且具备报送数据条件但尚未纳入规上单位统计调查的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等证明单位达到入库规模标准的资料;已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的单位,如单位信息发生变更,需按要求提供证明单位相应信息发生变更的资料,省级及以下统计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国家统计局变更;如发生注销或吊销、长期停歇业、上年经营规模未达上述规模标准等情况, 由单位所在地统计局提出退出单位名单,经地市、省级统计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核确定,做退库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 实施意见》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审批、随批随入”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统计内容
本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调查内容为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 务状况、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能源生产销售消费库存情况、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生产经营景气状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统计原则
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于有项目开发经营
(指在报告期有项目正在开发建设、销售,或尚有待销售和出租房屋)的法人单位,按项目开发建设地 报所在区的统计机构;对于无项目开发经营(指在报告期既无项目开发建设、销售,也无待销售和出租 房屋)的法人单位,按法人单位办公地报所在区的统计机构。
(四)数据采集
1. 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各报表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本制度各报表中填报时期、时点数据的具体要求(如“本月”、“1—本月”等)详见各报表。
网上直报网址:http://ytb.tjj.sh.gov.cn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的
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材料填报。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调查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填报依据。
4. 本制度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五)数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数据采取分级审核、汇总方式。
(六)统计分类标准与目录
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统计管理单位代码、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开发区名称与代码等按照《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22)》填写。
(七)其他
1. 查 询 统 计 分 类 标 准 与 目 录 、 统 计 代 码 、 统 计 制 度 可 登 录 上 海 统 计 网 ( 网 址 :
http://tjj.sh.gov.cn)。
2.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投资建设领域统计工作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统字〔2019〕28 号),各区统计机构在验收数据时,应同时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上报情况说明”。数据审核时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下发的项目(企业)查询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凭 证。
注: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区统计部门(见附录 P80 页)或上海市统计局联系。联系地址:上海市威海路 48 号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投资建设统计处(房地产开发及景气状况报表):
钟晓韵、周一诺(电话:53857492、53857082,传真:53857209) 投资建设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表):
马向科、孙晔(电话:53851514、53851962,传真:53857209)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劳动工资报表):
曹月勤、漆鹏(平台支持)、彭俊(电话:53857614、53857791、53857654,传真:53857031) 服务业统计处(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报表):
卫冬(电话:53857340,传真:53857800) 能源资源统计处(能源报表):
朱羽飞(电话:53857217,传真:53857220)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 方 式 |
数据审核、验收截止时间 |
页码 |
|
乡镇、街道级统计机构 |
区级统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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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年报表式(一套表)
101-1 表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 |
次年 3 月 15 日 24 时 |
次年 3 月 20 日 24 时 |
5 |
101-2 表 |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
年报 |
101-1 表 212 栏“本 法人(视同法人) 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选 “1.是”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 位 |
法人单位 |
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 |
次年 3 月 15 日 24 时 |
次年 3 月 20 日 24 时 |
8 |
102-1 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年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 |
次年 3 月 12 日 24 时 |
次年 3 月 15 日 18 时 |
9 |
X103 表 |
财务状况 |
年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 |
次年 3 月 15 日 24 时 |
次年 3 月 20 日 24 时 |
10 |
109 表 |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 |
年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 |
次年 3 月 15 日 24 时 |
次年 3 月 20 日 24 时 |
11 |
(二)基层定报表式(一套表)
201-1 表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免报 |
— |
— |
13 |
202-1 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季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一季度季后 10 日,二季度季后 7 日,三季度季 后10 日12 时前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 |
一季度季后 12 日,二季度 季后 9 日,三 季度季后 12 日 12 时前(四季度免报) |
一季度季后 10 日,二季度季后 8 日,三季 度季后 11 日 18 时前(四季度免报) |
15 |
X202 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表 |
月报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的新增和变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区级统计机构 |
每月 13 日前网上填报 |
- |
- |
16 |
SHX203 表 |
财务状况 |
季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季后18 日18 时前 |
季后 22 日 12 时前 |
季后 22 日 18 时前 |
17 |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 方 式 |
数据审核、验收截止时间 |
页码 |
|
乡镇、街道级统计机构 |
区级统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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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4-1 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2、5、6、7、8、 10、11 月月后 7 日,1、3、9 月月后 10 日,4、 12 月月后 8 日 12 时前网上填报 |
2、5、6、7、 8、10、11 月月后 7 日,1、 3 、9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8 时前 |
2、5、6、7、8、 10、11 月月后 8 日,1、3、9 月月后 11 日, 4、12 月月后 9 日 12 时前 |
18 |
X204-2 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 |
205-5 表 |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
季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一、二季度季后 10 日,三、四 季度季后 12 日 12 时前网上填报 |
一、二季季后 12 日 12 时前,三、四季季后 12 日 17 时前 |
季后 13 日 12 时前 |
21 |
205-6 表 |
能 源 生 产、销售与库存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重点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2、5、6、7、8、 10、11 月月后 7 日,3、9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2 时前网上填报 |
2、5、6、7、 8、10、11 月月后 8 日,3、 9 月月后 11 日,4、12 月月后 9 日 12 时前 |
2、5、6、7、8、 10、11 月月后 9 日,3、9 月 月后 12 日,4、 12 月月后 10 日 12 时前 |
22 |
205-7 表 |
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重点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3 |
206 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的 500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法人单位 |
2、5、6、7、8、 10、11 月月后 7 日,1、3、9 月月后 10 日,4、 12 月月后 8 日 12 时前网上填报 |
2、5、6、7、 8、10、11 月月后 7 日,1、 3 、9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8 时前 |
2、5、6、7、8、 10、11 月月后 8 日,1、3、9 月月后 11 日, 4、12 月月后 9 日 12 时前 |
24 |
X210 表 |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
季报 |
抽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一、三季度季后 10 日、二季度 季后 7 日、四季 度季后 8 日 12 时前网上填报 |
一、三季度季后 10 日、二季 度 季 后 7 日、四季度季后 8 日 18 时 前 |
一、三季度季后 11 日、二季 度季后 8 日、 四季度季后 9 日 12 时前 |
26 |
U201 表 |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
法人单位 |
1、2、5、7、10 月月后 7 日,3、 9 月月后 10 日, 4、12 月月后 8 日, 6 、8 、11 月月后 6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 |
1、2、5、7、 10 月月后 8 日,3、9 月月后 11 日,4、 12 月月后 9 日,6、8、11 月月后 7 日 12 时前 |
1、2、5、7、 10 月 月 后 8 日,3、9 月月后 11 日,4、 12 月 月 后 9 日,6、8、11 月月后 7 日 24 时前 |
28 |
U207 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 |
月报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
法人单位 |
月后18 日18 时前 |
月后 21 日 12 时前 |
月后 21 日 24 时前 |
31 |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1 0 1 - 1 表制定机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 2 0 2 3 〕 1 5 号
20 年 有效期至 2 0 2 3 年 6 月
100 |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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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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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统计管理单位代码 □□□□□□□□□□ |
||||
103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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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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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报表类别 □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 B1 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 H 投资 J 金融业 U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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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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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 是,2 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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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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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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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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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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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202-1 |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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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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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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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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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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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
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 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 4 月 15 日 24 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
灰底的指标除外)。调查单位应首先填写上报本表后,再上报其他报表。
4.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0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102 单位详细名称”、“103 行业代码”、“104 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 单位详细名称”、“104 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 行业代码”, 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 2022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
(3)“106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如与“105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一致,则程序自动将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信息摘抄至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处。“191 单位规模”、“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 数据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 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
“资产总计(213)”摘抄取得;“191 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表 号 : 1 0 1 - 2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 22 〕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 0 2 3 年 6 月
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共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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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16 |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 1 港商投资□ 2 澳商投资□ 3 台商投资□ 4 暂未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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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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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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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运营状态 □ 1 正常运营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6 当年注销 7 当年撤(吊)销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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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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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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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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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本单位在园区(详见园区名称与代码) □□□□□□ □□□□□□ □□□□□□ □□□□□□ □□□□□□ |
311 |
本单位在新片区或新城区 □□ 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2. 嘉定新城 3.青浦新城 4.松江新城 5.奉贤新城 6.南汇新城 |
310 |
投资方国别(地区) (详见国别(地区)名称与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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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7 |
工业企业占地面积 平方米 |
B308 |
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C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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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若已更换最新资质证书,按新资质再次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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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1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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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1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 2、3、4 的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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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 3 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 便利店 1020 超市 1030 折扣店 1040 仓储会员店 1050 百货店 1060 购物中心 1070 专业店 1080 品牌专卖店 1090 集合店 1100 无人值守商店无店铺零售 2010 网络零售 2020 电视/广播零售 2030 邮寄零售 2040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 2050 电话零售 2060 直销 2070 流动货摊零售 2090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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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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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
服务业单位拥有(或使用)的主要品牌(商标)名称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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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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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 □ 1.是 2.否 如为 1,请填写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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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 □ 1.是 2.否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101-1 表 212 栏“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
分部、分厂、分店等)”选“1.是”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 4 月 15 日 24 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部分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4.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5.单位类别:1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 2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 : 1 0 2 - 1 表
序号 |
单位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单 位 详细名称 |
详细地址 |
区划代码 (6 位)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本 部分支机构 1 分支机构 2 . . . . 分支机构N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2〕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 0 2 3 年 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
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一套表平台次年 1 月 20 日 0:00 开网;调查单位次年 3 月 10 日 24: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 本期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审核关系:
(1)01≥02 (2)01=05+06+07 (3)01=71+72+73+74+75 (4)08=09+10+11
(5)08=76+77+78+79+80 (6)12=13+18+19 (7)12=81+82+83+84+85
联系电话 |
主要业务活动 |
行业代码 ( 小 类 ) (GB/T4754-2017)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人) |
经营性单位收入 (千元) |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千元) |
7 |
8 |
9 |
10 |
11 |
12 |
|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
|
表 号 :1 0 9 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2 2 〕 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 0 2 3 年 6 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 位 |
代码 |
本年 |
上年同 期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 位 |
代码 |
本年 |
上年同 期 |
甲 |
乙 |
丙 |
1 |
2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女性 按人员类型分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
— 人人 — 人人人 — 人人人人人人 — 人人人 |
— 01 02 — 05 06 07 — 71 72 73 74 75 08 — 09 10 11 |
|
|
按职业类型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二、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
— 人人人人人 — 千元 — 千元千元千元 — 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 |
— 76 77 78 79 80 — 12 — 13 18 19 — 81 82 83 84 85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 码 |
本年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 码 |
本年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一、年初存货 二、期末资产负债流动资产合计 其中:应收账款存货 固定资产原价 其中:房屋和构筑物机器设备 累计折旧 其中:本年折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合计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其中:实收资本 个人资本三、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土地转让收入 商品房销售收入 |
千元 — 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 — 千元千元千元千元 |
101 — 201 202 205 209 231 232 210 211 212 246 247 213 214 217 218 219 223 — 301 302 303 304 |
|
自持物业收入 其中:房屋出租收入其他收入 营业成本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记)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其他收益 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 所得税费用 四、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 |
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 — 千元千元 |
329 305 306 307 308 309 311 312 313 331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30 323 325 326 327 328 — 401 402 |
|
续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
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 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除需要审核修改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如需变更,省级名录库管理部门对表中变更内容在名录库中进行更新;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对比整理后推送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免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 :2 0 2 - 1 表
|
财务状况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表 号 制定机关 |
X 1 0 3 表 国 家 统 计 局 |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22 )90 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2022年 |
有效期至 |
2 0 2 3 年 6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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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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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 4 月 15 日 24 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
|||
(1)201≥202+205 |
(2)209≥231+232 (3)210≥211 |
(4)246≥247 |
|
(5)213=217+218 |
(6)213≥201+209-210 (7)218≥219 |
(8)219≥223 |
|
(9)301≥302 |
(10)302=303+304+329+306 |
(11)329≥305 |
|
(12)307≥308 |
(13)317≥319-318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22〕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 0 2 4 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
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 10 日、二季度季后 7 日、三季度季后 10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四季度免报;省级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 13 日、二季度季后 10 日、三季度季后 13 日 12:00 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四季度免报。
3.前季度各月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由联网直报平台根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计算生成,调查单位无需填写。
4.工资总额按实际发放时间填报,但预发工资填报在应发月份。
5. 审核关系:
(1)01≥02 (2)01≥06 (3)08≥10 (4)12≥13 (5)12 ≥18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表
表 号 : X 2 0 2 表制定机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 15 号
2023 年 月 有效期至: 2 0 2 4 年 1 月
|
说明:1.“01 项目代码”为 12 位,前 9 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后 3 位为顺序码。
2.“04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中,项目建设所在地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填写,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统一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填。
3.所属企业变更的项目,项目情况中的 01、02、04 指标为变更前内容,变更后相关内容填入 11、12、13 指标。
4.表中勾选的相关材料需通过表外电子版形式上报,计划总投资 30 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电子版报国家统计局。新增项目材料报送要求:①、②必须上报;③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⑥代替;④、⑤至少有一项;⑦、⑧至少有一项。
5.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为:1.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2.会计科目,应为加盖公司章的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中的“三通一平费用”等相关科目。调查单位可在两种填报依据中择一计算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并在整个项目报送期间保持一致。
6.项目联系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统计联系人。
7.本表报送时间为每月 13 日。
|
财务状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季后 18 日 18 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区级统计机构季后 22 日 18 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所有者权益合计(218)=资产总计(213)-负债合计(217)。
(2)当利润总额(327)>0 时,利润总额(327)>所得税费用(328)。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323)=营业收入(301)-营业成本(307)- 税金及附加(309)-销售费用(312)-管理费用(313)-研发费用(331)-财务费用(317)-资产减值损失(320)+ 投资收益(32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21)+其他收益(330)。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323)=营业收入(301)-营业成本(307)-税金及附加(309)-销售费用(312)-管理费用(313)-财务费用(317)-研发费用(331)+投资收益(322)。
(4)利润总额(327)=营业利润(323)+营业外收入(325)-营业外支出(326)。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
表 号 X 2 0 4 - 1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 定 机 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15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23 年 月 有效期至 2 0 2 4 年 1 月
项目基本情况
01 |
截止年底贵企业使用的计算机 台。 |
||||||
02 |
贵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员工有 人,上年同期 人。 |
||||||
03 |
贵企业全年信息化投入为 万元,上年同期 万元。 |
||||||
04 |
贵企业在以下哪些方面采用了信息化管理(可多选)? 1 财务管理 □ 2 购销存管理 □ 3 生产制造管理 □ 4 物流配送管理 □ 5 客户关系管理 □ 6 人力资源管理 □ 7 产品研发管理 □ 8 企业资源规划(ERP)□ 9 其他 □ 10 无 □ |
||||||
05 |
截止年底贵企业拥有的网站数量有 个。 |
||||||
06 |
贵企业网站的用途(可多选)? 1 对公司产品和服务进行描述,展示价格信息 □ 2 在线下单、预定、预约,如购物车 □ 3 网站访问者可以在线进行个性化定制、产品设计等服务 □ 4 查询或显示订单情况 □ 5 通过算法对用户精准定位,为其提供特色内容 □ 6 提供企业 APP、社交媒体等链接信息 □ 7 其他 □ 8 无 □ |
||||||
07 |
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否已进行数字化转型? A 是 □ ,贵企业已应用的数字化转型模式(可多选): 1 自建电商网站或 APP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 2 通过第三方网站或APP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 3 使用云计算服务 □ 4 使用物联网技术 □ 5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 6 使用工业互联网 □ 7 其他 □ B 否 □,贵企业未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原因包括(可多选): 1 投入太高 □ 2 预估效果不明显 □ 3 缺少数字化转型专业人才 □ 4 没有先行案例,不懂得如何数字化转型 □ 5 与现在的设备、软件或者系统不兼容 □ 6 获取大数据存在困难或者数据质量不高 □ 7 担心违反数据保护法律或者侵犯隐私 □ 8 对使用数据以及相关技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忧 □ 9 其他 □ |
||||||
08 |
贵企业是否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APP)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 A 是 □ B 否 □(跳至 10 题 |
||||||
09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商品(万元) |
服务(万元) |
|||
本年 |
上年同期 |
本年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
通过网站或APP 实现的销售额(包含增值税) |
a |
|
|
|
|
||
其中:B2B |
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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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 |
c |
|
|
|
|
||
其中:通过企业自建网站或APP 实现的销售额 |
d |
|
|
|
|
||
通过第三方网站或APP 实现的销售额 |
e |
|
|
|
|
||
其中:面向境外的电子商务销售额 |
f |
|
|
|
|
||
通过网站或APP 实现的采购额(包含增值税) |
g |
|
|
|
|
||
其中:面向境外的电子商务采购额 |
h |
|
|
|
|
||
10 |
贵企业是否有电子数据交换(EDI)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A 是 □ B 否 □(跳至 12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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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商品(万元) |
服务(万元) |
|||
本年 |
上年同期 |
本年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
EDI 类型的商品或服务销售额(包含增值税) |
a |
|
|
|
|
||
其中:EDI 类型的面向境外商品或服务销售额 |
b |
|
|
|
|
||
EDI 类型的商品或服务采购额(包含增值税) |
c |
|
|
|
|
||
其中:EDI 类型的面向境外商品或服务采购额 |
d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04 项目开工时间 年 月 05 项目竣工时间 年 月
09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 1.在建 2.缓建 3.停建 4.竣 工在售 5.竣工已售磬
10 保障性住房情况 □ 1.保障性租赁住房 2.公租房 3.共有产权房 4.其他 11 配建项目中所占比重
13 环线内、中、外、郊 □ 1 内环线以内 ②内中环线间 ③中外环线间 ④外郊环线间 ⑤郊环线以外
14 项目所属新城 □ ①嘉定新城 ②青浦新城 ③松江新城 ④奉贤新城 ⑤南汇新城 ⑨其他
15 项目所属园区 □ 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 ⑨其他
12 房地产集团企业目录 16 租赁住房占全部住房 %
项目规划情况
12 |
贵企业通过互联网购买以下哪些云计算服务(不包括免费服务)(可多选)? 1 电子邮件 □ 2 办公软件 □ 3 金融或财务软件 □ 4 企业资源规划(ERP)软件 □ 5 客户关系管理软件 □ 6 安全软件,如:防病毒软件、网络访问控制软件 □ 7 数据库服务 □ 8 文件云存储服务 □ 9 借助网络算力运行公司自有软件 □ 10 为应用程序开发、测试和部署提供托管环境,如:可复用软件模块、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 11 其他 □ 12 无 □ |
13 |
贵企业在以下哪些方面使用物联网(通过互联网进行监控或者遥控的互联设备或者系统)(可多选)? 1 能源消耗管理,如:使用智能计量器、智能温度计、智能路灯 □ 2 营业场所的安全监控,如:使用智能报警系统、智能烟雾探测器、智能门锁、智能摄像头 □ 3 生产管理,如: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各类传感器、RFID 标签,用于监测生产流程或者促进生产自动化 □ 4 物流管理,如:库房管理中使用的各类传感器、RFID 标签,用以跟踪产品以及运输车辆 □ 5 设备运转维护,如: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各类传感器,用以监测机器或者车辆的运转情况 □ 6 客户服务,如:使用智慧摄像头或者传感器,用以记录消费者行为以及提供个性化购物体验 □ 7 其他 □ 8 无 □ |
14 |
贵企业使用以下哪些人工智能技术(可多选)? 1 文本分析和挖掘 □ 2 语音识别 □ 3 文字或者语音生成 4 图像识别 □ 5 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开展的业务流程优化或者决策辅助技术 □ 6 机器学习与数据挖掘 □ 7 无人驾驶技术,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无人飞机 □ 8 其他 □ 9 无 □ |
15 |
贵企业使用人工智能软件或者系统开展了以下哪些业务(可多选)? 1 市场营销或者产品销售,如:智能客服、客户画像、最优定价、个性化推广、市场分析 □ 2 生产流程管理,如:残次品自动筛选、自动化生产线、使用智能无人机进行生产监管和安全监测 □ 3 企业办公管理,如:商业虚拟助手、用语音文本转换起草文件、机器翻译 □ 4 企业决策管理,如:数据分析以及投资决策辅助、销售或者商业预测、风险管理 □ 5 物流管理,如:最优路线规划,机器人挑选打包服务,对包裹进行跟踪、分类,智能无人机投递 □ 6 信息网络安全防护,如:用户面部识别和授权、网络攻击识别和预防 □ 7 人力资源管理,如:应聘者识别挑选、自动化聘用、员工分类和表现分析、用于人员管理的聊天机器人 □ 8 其他 □ 9 无 □ |
16 |
贵企业使用的人工智能软件或者系统是如何获取的(可多选)? 1 员工开发,包括母公司或者产业活动单位的员工 □ 2 经过员工修改过的商业软件或者系统 □ 3 经过员工开发过的开源软件 □ 4 购买后直接使用的商业软件或者系统 □ 5 从外部采购的相关服务 □ 6 其他 □ 7 无 □ |
17 |
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用了哪些工业互联网模式(可多选)? 1 智能化制造 □ 2 网络化协同 □ 3 服务化延伸 □ 4 个性化定制 □ 5 数字化管理 □ 6 平台化设计 □ 7 无 □ |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
|
项目房屋面积施工、销售及待售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一个项目填报一张表。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2、5、6、7、8、10、11 月月后 7 日,1、3、9 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本表“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规划情况”指标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根据上一个报告期数据统一复制到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可以修改(未复制数据的由调查单位填报)。
4.本表除“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规划情况”、“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房屋出租面积”、“可售面积”、“待售面积”、“待售 1 年以下”、“待售 1-3 年(含 1 年)”和“待售 3 年以上(含 3 年
)”指标外,其他指标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带“*”指标仅在 12 月填报。
6.审核关系:
“项目规划和投资完成情况”:
(1)07=071+072+073+074 (2)08≥081+083 (3)103≥107 (4)107≥140 (5)107=108+109+110+112
(6)112≥113+114 (7)107=118+121+122+123 (8)118=117+130+129
“项目房屋面积施工、销售及待售情况”主栏:
(1)601≥602 (2)603≥604 (3)610=611+612
(4)613=614+615 (5)616=617+618 (6)623≥624+625 (7)623=902+624+625
“项目房屋面积施工、销售及待售情况”宾栏: (1)1=2+5+6+7 (2)2≥3+4
100 |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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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
302 |
统计管理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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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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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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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报表类别 □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 B1 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 H 投资 J 金融业 U 其他 |
||||
105 |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06 |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 是,2 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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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91 |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
||||
192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
193 |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
||||
20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202-1 |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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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
||||
203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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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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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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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一个法人单位填报一张表,包括本单位
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2、5、6、7、8、10、11 月月后 7 日,1、3、9 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本表除“到位资金合计”、“上年末结余资金”和“待开发土地面积”指标外,其他指标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4.审核要点:
(1)302≥0 (2)303=305+307+311+323+324+318 (3)305=322+325
(4)320≥321 (5)901=302+303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表 号:2 0 5 - 5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上 海 市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5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1- 季 有 效 期 至 :2 0 2 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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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定报表式 |
表 号 |
2 0 1 - 1 |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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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
制定机关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上 海 市 统 计国统制﹝ 20 23 ﹞ 15 2 0 2 3 年 1 |
局号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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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上表中报送汽、柴油消费量及金额的企业填报
1、本 期:
期末车辆使用量(69) 辆;
2、上年同期:
期末车辆使用量(71) 辆。
除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外法人企业填报
1、本 期:
建筑面积(58) 平方米;
2、上年同期:
建筑面积(59) 平方米。
电信业法人企业填报
1、本 期:电信业务总量(75) 万元;
限交通运输业法人企业填报
2、上年同期:电信业务总量(76) 万元。
1、本 期:
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0) 万公里; 民用航空总周转量(73) 万吨公里;
水运企业货物周转量(77) 千吨海里。
2、 上年同期:
运营里程(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填报)(72) 万公里; 民用航空总周转量(74) 万吨公里;
水运企业货物周转量(78) 千吨海里。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
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 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二季度季后 10 日,三、四季度季后 12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
计机构季后 14 日 12:00 前完成审核、验收、上报。
3. 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 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4. 补充资料中“水运企业货物周转量”的口径为与交通运输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口径一致。
5. 油品与氢气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1)汽 油:1 升≈0.73 千克≈0.00073 吨(2)轻柴油:1 升≈0.86 千克≈0.00086 吨(3)重柴油:1 升≈0.92 千克≈0.00092 吨(4)煤 油:1 升≈0.82 千克≈0.00082 吨(5)燃料油:
1 升≈0.91 千克≈0.00091 吨(6) 氢气:1 立方米≈0.0899 千克,1 千克≈11.1235 立方米。
6.液化天然气与天然气换算关系:1 千克液化天然气≈1.38 立方米天然气(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
表 号: 2 0 5 - 6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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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2〕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 0 2 4 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
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等重点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2、5、6、7、8、10、11 月月后 7 日,3、9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1 月免报;省级统计机构 2、5、6、7、8、10、11 月月后 10 日,3、9 月月后 13 日,4、12 月月后 11 日 12:00 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甲栏下按《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目录》填报。
4. 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 数据;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5. 几种产品的单位换算:
(1)1 千克液化天然气≈1.38 立方米天然气;1 立方米天然气≈0.7256 千克液化天然气
(2)氢气,1 立方米≈0.0899 千克,1 千克≈11.1235 立方米
(3)汽油,1 升≈0.73 千克,1 千克≈1.3699 升
(4)重柴油,1 升≈0.92 千克,1 千克≈1.0870 升
(5)轻柴油,1 升≈0.86 千克,1 千克≈1.1628 升
(6)煤油,1 升≈0.82 千克,1 千克≈1.2195 升
(7)燃料油,1 升≈0.91 千克,1 千克≈1.0990
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
表 号: 2 0 5 - 7 表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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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2〕90 号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 0 2 4 年 1 月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1- 月 计 量 单 位 : 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等重点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2、5、6、7、8、10、11 月月后 7 日,3、9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1 月免报;省级统计机构 2、5、6、7、8、10、11 月月后 10 日,3、9 月月后 13 日,4、12 月月后 11 日 12:00 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 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4.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 油:1 升≈0.73 千克≈0.00073 吨
(2)轻柴油:1 升≈0.86 千克≈0.00086 吨
(3)重柴油:1 升≈0.92 千克≈0.00092 吨
(4)煤 油:1 升≈0.82 千克≈0.00082 吨
(5)燃料油:1 升≈0.91 千克≈0.00091 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表 号: 2 0 6 表
216 |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 1 港商投资□ 2 澳商投资□ 3 台商投资□ 4 暂未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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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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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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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运营状态 □ 1 正常运营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6 当年注销 7 当年撤(吊)销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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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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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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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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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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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本单位在园区(详见园区名称与代码) □□□□□□ □□□□□□
□□□□□□ □□□□□□ □□□□□□ |
311 |
本单位在新片区或新城区 □□ 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2. 嘉定新城 3.青浦新城 4.松江新城 5.奉贤新城 6.南汇新城 |
310 |
投资方国别(地区) (详见国别(地区)名称与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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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7 |
工业企业占地面积 平方米 |
B308 |
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C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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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若已更换最新资质证书,按新资质再次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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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1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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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1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 2、3、4 的单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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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 3 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 便利店 1020 超市 1030 折扣店 1040 仓储会员店 1050 百货店 1060 购物中心 1070 专业店 1080 品牌专卖店 1090 集合店 1100 无人值守商店无店铺零售 2010 网络零售 2020 电视/广播零售 2030 邮寄零售 2040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 2050 电话零售 2060 直销 2070 流动货摊零售 2090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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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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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
服务业单位拥有(或使用)的主要品牌(商标)名称 1 2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 15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23年1- 月 有效期至: 2 0 2 4 年 1 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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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投资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
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调查单位的 500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跨省区 500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于 2、5、6、8、10、11、12 月月后 7 日,3、4 月月后 8 日,7 月月后 5 日,1、9 月月后 10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于 2、5、6、7、8、10、11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11 日,3 月月后 12 日,1、9 月月后 13 日 12:00 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除“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上年末结余资金”指标外,其他指标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4.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的填报范围:报告期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均需填写。该代码由各级发改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
5.审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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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工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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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
其中, 女性 |
其中, 劳务派遣人员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
其中, 劳务派遣人员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
其中,一次性奖金或补发 |
其中, 劳务派遣人员 |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元) |
其中, 一次性奖金或 补发 |
其中, 劳务派遣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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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6 |
08 |
10 |
12 |
13 |
18 |
20 |
26 |
22 |
1 月 2 月 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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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5 月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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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8 月 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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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表 号: X 2 1 0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2〕 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23 年 季 有效期至: 2 0 2 4 年 1 月
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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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代码:□□□□□□□□□□□□ 02 项目名称: |
03 审核类型□ 1.新增项目 2.所属企业变化 3.调整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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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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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项目填写(审核类型为 1 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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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所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6 所属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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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项目开工时间□□□□年□□月 19 项目工期 □□月 09 计划总投资 万元 10 其中:土地购置费 万元 18 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 £ 1.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 2.会计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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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项目材料 对相关进行选择(如有相关材料,请选 1),如是其他材料,请填写材料名称。 ①主要建设内容□ ②现场照片□ ③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施工许可证□ ⑤施工合同□ ⑥整体设计文件□ 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 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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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事项变更项目填写(审核类型为 2,填报 11、12、13 项;审核类型为 3,填报 14、15 项): 11 变更后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2 变更后所属单位详细名称 13 变更后项目代码□□□□□□□□□□□□ 14 变更前计划总投资 万元 15 变更后计划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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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事项变更项目材料 对相关材料进行选择(如有相关材料,请选 1),如是其他材料,请填写材料名称。 ①证明项目所属企业变更的有关文件□ ②变更后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计划总投资调整文件□ 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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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现场核实人: 17 项目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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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经营负责人)填写。
2.统计范围:辖区内抽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一、三季度季后 10 日、二季度季后 7 日、四季度季后 8 日 12:00 前网上填报。
4.带*指标每半年填报一次。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
表 号 :U 2 0 1 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22 〕90 号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 0 2 4 年 1 月
一、平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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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交易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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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制定机关 |
* H X 2 0 3 表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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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1- |
季 |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国统制〔2023〕 15 号 2 0 2 4 年 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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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 |
码 |
|
1-本季 |
甲 |
乙 |
丙 |
|
(1) |
|
一、期末资产负债固定资产原价应收账款 资产总计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二、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记)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其他收益 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 所得税费用 三、成本费用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 |
- 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 - 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 - 千元 千元 |
- 209 202 213 217 218 — 301 304 307 309 312 313 331 317 320 321 322 330 323 325 326 327 328 — 401 4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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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地区平台交易情况
01 |
项目代码 □□□□□□□□□-□□□ |
02 项目名称 |
03 |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
区划代码 □□□□□□□□□□□□ |
四、分商品类别平台交易情况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容积率 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住宅 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 其他 |
平方米 — 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平方米 |
06 061 07 071 072 073 074 |
|
规划住宅套数 其中:90 平方米及以下 144 平方米以上 |
套套套 |
08 081 083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月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 其中:本月完成投资按构成分: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 其中:*旧建筑物购置费 土地购置费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101 103 107 140 — 108 109 110 112 113 114 |
|
按工程用途分: 住宅 其中:90 平方米及以下90-144 平方米 144 平方米以上 办公楼 商业营业用房其他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 118 117 130 129 121 122 123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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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服务类别平台交易情况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1)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年交易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括《重点网上交易平台》(E231 表)名单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上述范围以外的出行、医疗、教育培训、旅游、餐饮、文化重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1、2、5、7、10 月月后 7 日,3、9 月月后 10 日,4、12 月月后 8 日,6、8、11 月月后 6 日 24 时前独立上网填报。
3.主要审核关系:行关系 (1)04=05+06+07 (2)04≥08 (3)04=09+10+…+40 (4)04=41+70
(5)41=42+44+…+61+63+64+65+67+68+69 (6)70=71+73+74+75+76+77+79+…+89 列关系 (1)1=3+5+7+9 (2)2=4+6+8+1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表 号 :U 2 0 7 表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平台统计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22〕90 号平台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 效 期 至 :2 0 2 4 年 1 月
一、平台经营情况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按用途分 |
||||||
|
办公楼 |
商业营业用房 |
其他 |
|||||||
住宅 |
其中:90 平 方 米及 以 下 |
其 中 : 144 平方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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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
房屋施工面积 其中:本年新开工面积本年房屋竣工面积 其中:不可销售面积本年住宅竣工套数 本年房屋竣工价值房屋出租面积 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现房销售面积 期房销售面积 本年商品房销售额 现房销售额期房销售额 本年商品住宅销售套数现房销售套数 期房销售套数可售面积 待售面积 其中:待售 1 年以下 待售1-3 年(含1 年) 待售3年以上(含3年) |
平方米 |
601 |
|
|
— |
— |
|
|
|
|
平方米 |
60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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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方米 |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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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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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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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60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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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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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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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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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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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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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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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1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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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1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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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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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61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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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6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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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 |
616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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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617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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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618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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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2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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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2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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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90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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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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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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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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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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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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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商平台发展情况
21 平台是否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如选②,跳过问题 22-24) ①是 ②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表 号 制定机关 |
X 2 0 4 - 2 表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3〕15 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2023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 0 2 4 年 1 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月 |
|
甲 |
乙 |
丙 |
1 |
|
到位资金合计 上年末结余资金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国内贷款 银行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用外资 自筹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其他到位资金 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其中:工程款 待开发土地面积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平方米 |
901 302 303 305 322 325 307 311 323 324 318 320 321 403 |
|
|
三、直播电商平台发展情况
31 平台是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如选②,跳过问题 32-35) ①是 ②否
能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季 |
上年同期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
消费量 |
消费金额 (千元) |
消费量 |
消费金额 (千元)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丁 |
电力 |
千瓦时(度) |
01 |
|
0.1229 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
|||
煤炭 |
吨 |
02 |
0.7143 吨标准煤/吨 |
||||
焦炭 |
吨 |
03 |
0.9714 吨标准煤/吨 |
||||
煤气 |
立方米 |
04 |
0.5714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天然气 |
立方米 |
05 |
1.3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06 |
1.7143 吨标准煤/吨 |
||||
汽油 |
吨 |
07 |
1.4714 吨标准煤/吨 |
||||
煤油 |
吨 |
08 |
1.4714 吨标准煤/吨 |
||||
柴油 |
吨 |
09 |
1.4571 吨标准煤/吨 |
||||
燃料油 |
吨 |
10 |
1.4286 吨标准煤/吨 |
||||
外购热力 |
百万千焦 |
11 |
0.0341 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
||||
氢气 |
千克 |
17 |
4.8512 千克标准煤/千克 |
||||
润滑油 |
千克 |
26 |
1.4143 千克标准煤/千克 |
||||
石蜡 |
千克 |
27 |
1.3648 千克标准煤/千克 |
||||
石油沥青 |
千克 |
30 |
1.3307 千克标准煤/千克 |
||||
其他石油制品 |
千克 |
31 |
1.4 千克标准煤/千克 |
||||
能源合计 |
吨标准煤 |
12 |
|
- |
|
- |
- |
四、农村电商平台发展情况
|
41 平台是否开展农村电商业务(如选②,跳过问题 42-45) ①是 ②否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1)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
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以及年交易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上述范围以外的出行、医疗、教育培训、旅游、餐饮、文化重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月后 18 日 18 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主要审核关系:(1)11+12+13≥0 (2)22=23+24 (3)43=44+45。
四、附 录
(一)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 表、101-2 表)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有 关规定,对各类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勾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 18 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O、Z、S、V)组成,第 1 位为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 2 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 3-8 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 9-17 位为组织
机构代码、第 18 位为校验码。
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 1 机构编制;2 外交;3 司法行政;4 文化;5 民政;6 旅游;7 宗教;8 工会;9 市场监管;A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 农业;
Y 其他。
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 机构编制:1 机关,2 事业单位,3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 其他;
2 外交:1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 其他;
3 司法行政:1 律师执业机构,2 公证处,3 基层法律服务所,4 司法鉴定机构,5 仲裁委员会,9 其他;
4 文化:1 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 其他;
5 民政:1 社会团体,2 民办非企业单位,3 基金会,9 其他;
6 旅游:1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 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 其他;
7 宗教:1 宗教活动场所,2 宗教院校,9 其他;
8 工会:1 基层工会,9 其他;
9 市场监管:1 企业,2 个体工商户,3 农民专业合作社;
A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 军队事业单位,9 其他;
N 农业:1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 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 其他;
Y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 1 表示。
第 3-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第 18 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 或其他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 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 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统计管理单位代码
指统计上使用的主管单位,主要用于统计数据分类汇总和管理。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目录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 本项。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规定填写。填写时,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 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纯棉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 发”“普通小学教育”等。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金融业和其他。 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此项由国家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涉及多个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经营总部 (实体管理机构 ) 或本单位对外公布的通讯联系地址作为本单位主要经营地。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 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 2022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城乡代码,按 2022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需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 2022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 2022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此指标为计算指标,填报 单位免填。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 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 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 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 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 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 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法定代表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
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 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 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 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 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 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3. 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4. 改制企业的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5. 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成立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 新登记后的成立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的成立时间。
开业时间
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经过一系列筹建工作,正式开始投入运营的具体年月。除筹建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填写本项。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和邮政编码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 动电话号码。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 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2)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 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 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 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 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 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 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 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 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 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 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 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 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 金会。
7. 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 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
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 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 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 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 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的经济组织。
3.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 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 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 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
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
11.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 亏损的企业。
16. 外资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 各级机关,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10 国有”。
(2) 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20 集体”。
(5) 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
港商投资、澳商投资和台商投资分别指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本项限全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
暂未投资,是指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是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但是尚未有港、澳、台 商的资金投入。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 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1. 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 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 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 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 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 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 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运营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 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 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 的企业(单位)。
3. 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 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 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 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 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 当年撤(吊)销: 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
(证书)行政处罚或撤销登记的企业(单位)。
8.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 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单位填报此项。包括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 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 理体系的单位。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4. 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本项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 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 33 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见财政部财会(2011)17 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 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 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 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 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 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
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本单位在园区
指本单位所在地是否在本市各园区内。具体园区的名称、界定范围与代码详见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园区名称与代码”目录。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投资方国别(地区)
限外商投资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填报。按资本金额所占比重最大的一个外商(港澳台商),注明主要资金来源国或地区名称。
工业企业占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总数,包括工业生产用的土地面积和非生产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是以使用权为准,包括从外单位租入或借入的 土地面积,不包括向外单位租出或借出的土地面积。不论有房屋、建筑物或没有房屋、建筑物,不论是 池塘水面或陆地,不论已利用或未利用,都要包括,但不包括企业附属的农场、牧场的土地面积。木材 采运工业企业的占地面积不包括森林面积。矿山企业可按房屋、建筑物、原材料、设备、产品积场等生 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占地面积填报,不包括矿山本身的占地面积。
企业在外市或本市厂区外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地产,设立产品销售门市部、积压物资处理门市部、驻 某地销售办事处等,不计算在企业的占地面积内。本项限工业企业法人填报。
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各层平面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生产、非生产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其他建筑物的面积。地下室,可兼作车间、仓库、办公室、会议室、商店等用途的大型人防工程, 不计算占地面积,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本项限工业企业法人填报。
工业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厂房、仓库、实验室、办公室等的建筑面积。
非工业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食堂、浴室(有些工种下班时必须洗澡,在厂房中附设有浴室,可计入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包括单身宿舍和家属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俱乐部、 影剧院、商店、学校、医疗机构等用房的建筑面积。
各项建筑占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都从墙外线算起,一律按平方米计算,取整数。按市亩计算的土 地面积应换算为平方米,1 市亩=666.67 平方米。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限建筑业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 2015 年第 22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建建[2001]82 号)的资质等级填列 4 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 C99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000 年第 77 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 其他”。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填写。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 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2. 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 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 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 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3. 连锁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店(总部)统一管理,按照
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4. 连锁加盟店: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5. 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摊位。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限连锁总店(总部)、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填写。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电器”、“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 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零售业态
指零售企业(单位)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分类原则是,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有店铺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 超市、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专业店、品牌专卖店、集合店、无人值守商店等;无店铺零售业态分为网络零售、电视/广播零售、邮寄零售、无人售货设备零售、电话零售、直销、流动货摊零售、其他等。
有店铺零售 有相对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展示和销售的场所和设施,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 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活动。
— 便利店:以销售即食商品为主,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的小型综合零 售形式的业态。
— 超市: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通常采取开架销售, 也可同时采取在线销售。门店内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服务及现场就餐服务。
— 折扣店: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通常拥有不到
2000 个单品,自有品牌商品数量高于普通超市的自有品牌商品数量。
— 仓储会员店:以会员为目标顾客,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基本服务、优惠价格和大 包装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 百货店:以经营品牌服装服饰、化妆品、家居用品、箱包、鞋品、珠宝、钟表等为主,统一经 营,满足顾客对品质商品多样化需求的零售业态。
— 购物中心:由不同类型的零售、餐饮、休闲娱乐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商铺按照统一规划,在一个 相对固定的建筑空间或区域内,统一运营的商业集合体。
— 专业店:经营某一类或相关品类商品及服务的零售业态。如办公用品专业店(office supply)、家电专业店(home appliance)、药品专业店(drug store)、服饰店(apparel shop)、体育用品专业店(sporting goods store)和家居建材商店(home center)等。
— 品牌专卖店: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品牌商品的零售业态。
— 集合店:汇集多个品牌及多个系列的商品,可涵盖服饰、鞋、包、文具、电子产品、食品等多 种品类的零售店。
— 无人值守商店:在营业现场无人工服务的情况下,自助完成商品销售或服务的零售店。
无店铺零售 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邮寄、无人售货设备、流动售货车或直销等,将自营或合作经营的商品,通过物流配送、或消费者自提、或面对面销售等方式送达消费者的零售活动。
— 网络零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设备等开展商品零售的活动。
— 电视/广播零售:以电视、广播作为商品展示、推介渠道,提供使用效果、方法等推介内容并取得订单的零售业态。
— 邮寄零售: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展示、推介,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商品送 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通过售货设备、智能货柜或贴有支付码的货架等进行商品售卖的零售业态。
— 电话零售:通过电话完成销售的零售业态。
— 直销: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零售业态。
— 流动货摊销售:通过移动售货车或其他展示、陈列工具销售食品、饮料、服饰、鞋帽等日常消 费品的零售形式。
— 其他:以上未提及的无店铺零售业态。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星级等级指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的“星级”称号填写,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 5 个标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 其他”。
服务业单位拥有(或使用)的主要品牌(商标)名称
指本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有别于竞争对手的标识、术语、符号或图案等构成本单位独特市场形象的无形资产的文字化组合,包括本单位得到授 权后使用的品牌名称。如“淘宝”、“百度”、“滴滴”、“迪士尼”、“新浪”等,如果企业总部拥 有多个品牌,少于或等于 3 个按实际情况填写,多于 3 个,填写 3 个主要品牌。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是否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如本单位上一级为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则上一级法人单位情况填写该视同法人情况。所有单位均 填写本项。
企业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 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非企业单位的上一 级法人单位指本单位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具体填报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 构代码号、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具体包括法人单位所 属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 单位的单位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 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小类)、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或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若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已作为视同法人单位,则该视同法人单位不再属于此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1.法人单
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2.法人单位分支机 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 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限事业、机关、居村委会等非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单位负责人
此指标需在单位负责人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单位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调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 本项。
统计负责人
此指标需在专职统计人员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专职统计人员签字;电子调查表需经专职统计人员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专职统计人员姓名。设立专职统计人员 的单位填写本项。
填表人
填写具体负责填报本调查表的人员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填表人联系电话
以填写填表人移动电话为主,对于无移动电话的,可以填写填表人固定电话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报出日期
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此项。
第二部分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 表、202-1 表)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 工还包括:
1.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 处于试用期人员;
3. 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 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 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1. 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进行统计。
2. 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进行统计。如承包劳务的 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 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 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 产党机关负责人员、国家机关负责人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 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 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 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 2 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
(2) 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整月天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 年平均人数是以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12 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 12 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 12
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 月平均人数)/1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 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 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但不包 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等。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1.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 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 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励性工资。
2. 奖金,指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年终奖、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
3. 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 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 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4. 其他工资,指单位发放给从业人员除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外的劳动报酬。如补发上一年度的 工资等。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第三部分 财务状况(X103 表、SHX203 表)
1. 资产负债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
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 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 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 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 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账款
指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 料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 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注意:“存货”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无形资产,由于 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购置的土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等 均计入“存货”。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房屋和构筑物
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办公楼、仓库、宿舍等。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原价”有关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机器设备
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各种机器、设备。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原价”有关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或者,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 执行 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在建工程
指企业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余额填报;或者,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 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无形资产
指调查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 项目的期末余额填报。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根据会计
“无形资产”科目计算填报。
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包括银行贷款、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金等企业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根
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 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 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 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实收资本
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 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2. 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 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 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土地转让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报告期转让已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商品房销售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款的,一次性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 算资料计算填报。
自持物业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对自持房屋以出租、作为服务业活动场所等不改变财产所有权方式进行经营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房屋出租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 算填报。
其他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主营业务中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得到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报。
营业成本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 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
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 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其他业务利润
指企业经营除主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减“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 报。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填 0。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建筑业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为了与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保持一致,“管理费用”不包含“研发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本年累计 数减“研究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后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未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 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企业,在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的基础上,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相关明细科目,将
“研发费用”剔除后填报。
研发费用
指企业在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以及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化支出主要包括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研发活动相关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究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会计“利润表”未列示“研发费用”或“研究费用”的企业,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报。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 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息收入
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金额。包括非金融企业存款业务所确认的利息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息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 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 0。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下“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以正数填报,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填 0。
利息支出
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资产减值损失
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 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
投资收益
“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 0。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
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其他收益
指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其他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 0。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 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收入
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 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 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递延所 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 认金额之间的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 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 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3. 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 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其中,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应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如果企业没有劳务派遣人员或“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核算范围已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但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而是按类别拆分,分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明细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务报告“应付职工薪酬列示”合计项本期增加额,或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内容与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需按统计口径归并填报。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应付职工薪酬”统计指标。“劳务派遣 人员薪酬”不含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均由实际用工法人单位(派遣人员使 用方)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派出方)不填报。劳务外包人员薪酬由劳务承包法人单位(外 包人员派出方)填报,劳务发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使用方)不填报。
应交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 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方法一:根据本期会计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简易计税”年初 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 累计发生额,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方法二:根据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版式为例)主表“销项税额”(第 11 栏)、“进项税额”(第 12 栏)、“进项税额转出”
(第 14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 15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 21 栏)、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 22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 23 栏)栏目“一
般项目”列中“本年累计”列,各期附表 4“税额抵减情况表”(第 6 行第 2 列减第 3 列)“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的本期累计数(政策有效期内,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填报),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 减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 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 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第四部分 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109 表、U201、U207 表)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109 表)
计算机数
指报告期末企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是指在企业领取报酬的,专职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是全职人员,也
可以是兼职人员。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包括维护 ICT 基础设施(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网络),支持办公软件(如文字处理器、电子表格等),开发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支持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如 ERP
、CRM、HR、数据库),开发 Web 解决方案(如开发本企业的网站、应用程序、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等), 支持 Web 解决方案(如支持本企业的网站、应用程序、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等),ICT 安全和数据保护(如安全测试、安全培训、解决 ICT 安全事件等)。企业因购买软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而导致供货方或提供技术一方的法人单位向本企业派驻的信息技术人员不计入本企业的信息技术人员统计范围。
信息化投入
指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如开发或购买软件投入;开发或购买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投入;开发或购买互联网接入、搜索、安全、数据等服务投入;开发或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运行维护、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信息技术咨询、 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三维(3D)打印技术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投入等。
网站数
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和维护的,在互联网上可浏览的网站数,不包括企业内网。网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面向公众使用的,基于 TCP/IP 协议的计算机系统,以域名本身或者“WWW.+域名” 为网址的 web 站点,由地址、软件、硬件和内容组成。
网站或应用程序(APP)交易
指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1)企业自建网站或 APP,包括小程序、公众号等;(2)电子商务网站或 APP,如淘宝、1688、美团、携程等。不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形成的订单。
电子数据交换(EDI)类型交易
指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互联网在企业与客户的计算机系统之间传输,从而进行订单信息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包括通过 EDI 服务提供商形成的订单;通过自动化系统形成需求导向的订单;通过 ERP 系统直接接收的订单。
云计算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获取软件、算力、存储空间等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这类服务具备以下特征:通过服务商的服务器实现;用户数量、存储空间等可动态伸缩;用户可按需获取各类服务并进行付 费。
物联网技术
指相互联通的设备或系统,通过收集交换各类数据,借助互联网进行监控或远程控制。
如:智慧仪表、温度自动调节器、智慧路灯、智慧警报系统、智慧烟感器、智慧门锁以及智慧摄像头等; 以及各类信息传感器和射频识别(RFID)设备等。不包括运动、声音、温度、烟雾等常用传感器,以及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监控或者远程控制的射频识别(RFID)设备。
人工智能技术
指通过文本挖掘、机器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收集使用数据,进而实现预测、推荐、决策等目的。人工智能可完全基于软件,如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聊天机器人、数字虚拟助手,基于机器视觉和语音识别技术的人脸识别系统,机器翻译软件,基于机器学习的数据分析等;也可与硬件设备相结合,如用于库房自动化管理或生产自动化组装的智能机器人, 用于生产监控或处理包裹的智能无人机等。
智能化制造
指依托工业互联网推动感知设备、生产装置、控制系统与管理系统等广泛互联,通过 数据分析、决策优化实现研发智能交互、生产智能管控和运营智慧决策,打造高效率、高质量、零库存
的生产模式。
网络化协同
指通过工业互联网整合分布于不同企业、不同区域甚至是全球的设计、生产、供应链和销售等资源,构建资源灵活组织和高效调配能力,实现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动态优化配置,提升产业链 供应链创新发展水平。
服务化延伸
指依托工业互联网实现对智能产品装备的远程互联和数据分析,形成产品追溯、在线 检测、远程运维、预测性维护等服务模式,基于产品数据跨界整合与价值挖掘,进一步实现服务延伸。 指依托工业互联网推动企业与用户的深度交互,精准挖掘分析用户需求,实现低成本
条件下的大规模个性定制方案。
数字化管理
指利用工业互联网打通内部各管理环节,打造数据驱动、敏捷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 推进可视化管理模式普及,开展动态市场响应、资源配置优化、智能战略决策等新模式应用探索。
平台化设计
指通过汇聚人员、算法、模型、任务等设计资源,着力实现云化协同、共享资源、实时交互等,提升大中小企业协同研发设计效率和质量,降低中小企业研发设计成本,推动数字交付等新 型设计成果产出。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U201 表)
平台交易额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总和。
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 平台。
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也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 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
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
指企业在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指企业在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指在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金额。不包括拥有平台的企业 作为销售方或采购方参与的交易额。
附:商品和服务类别填报说明
(一)商品类指标
平台交易额按商品类别分是指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交易商品的主要用途和性质进行划分。
粮油、食品类
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干鲜蔬果、食糖、糖果糕点、 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制品等。
农产品类
指农业中生产的物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主要包括各种粮油作物、肉禽蛋奶、 水产品、干鲜蔬果及其他等。
饮料、烟酒类
指饮料、烟酒的集合。
饮料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等;冷冻饮品;固 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烟酒类,包括酒和烟草加工品。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等。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 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统计在“其他未列明商品类”)。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指服装、鞋帽、针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服装类,指以棉布、棉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
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 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鞋帽类,鞋,指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等,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靴子、凉鞋、便鞋、拖鞋、 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等;帽,指各种面料、各种款式的男、女、童、婴儿帽子。
针、纺织品类,针织品,指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 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指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化妆品类
指洁肤护肤美容用品、洁发护发美发用品、药物美容美体用品等。
金银珠宝类
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 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
日用品类
指日用金属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天然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玻璃器皿、日用百货、燃气灶具、儿童玩具、日用化工产品、照明器具、日用杂品、钟表眼镜及配件、各种工艺品、 烟花炮竹、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等。
五金、电料类
指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以及 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
体育、娱乐用品类
指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游艺器材、棋牌、戏装道具、乐器、照相器材及用品
等。
书报杂志类
指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书籍、工具书、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
杂志等。
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
指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其中,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及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
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类
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不包括空白光盘(统计在“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指洗涤电器、制冷电器、清洁电器、小家电、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保健
电器和各类音像器材等。
中西药品类
指人用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 型设备,如 CT 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统计在“其他未列明商品类”)。
文化办公用品类
指学习用品、办公用品和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
其中,学习和办公用品,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文具、本册、打字机、油印机、速印机、复印机、投 影机、碎纸机、计算器、快译通、电子笔记本、算盘、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 材、标本、模型等。
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包括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和平板电脑) 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专用设备和零配件,计算机用键盘、鼠标、网卡、内存条、外置设备(显卡、声卡、光驱、刻录机等)、移动存储设
备(移动硬盘、U 盘、空白光盘、磁带等),网络产品,如路由器、上网卡、交换机、网络盒子、网络配件等,打印机用纸、色带、墨盒、硒鼓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也不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软件(统计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随机附赠品除外)。
家具类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具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具,包括家用就寝、就餐、起居、书房使用的床、柜、箱、架、 沙发、桌、椅、凳、茶几、屏风,以及成套或组合家具,也包括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等家具。
通讯器材类
指有线、无线通讯使用的各种器材和设备,包括电话机(普通电话机、无绳电话机、移动电话、小灵通等)、对讲机、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配套产品。
煤炭及制品类
包括原煤、煤炭和煤制品,如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石油焦、 半焦、煤饼(块)、煤球等。
木材及制品类
指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等。此类商品交易一律按对单位平台交易额统计。
其中,木、竹采伐产品,包括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篙竹等;
木材、竹非生活制品,包括锯材、板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 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石油及制品类
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蜡、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 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指化学矿采选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此类商品交易一律按对单位平台交易额统计。
化肥类
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不包括家庭使用的花肥(统计在“日用品类”)。此类商品交易一律按对单位平台交易额统计。
金属材料类
指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此类商品销售一律按批发计算。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指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各种办公或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等。
其中,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包括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 用具等,但不包括家具(统计在“家具类”)、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响 器材类”)。
机电产品及设备类
指普通机械、交通运输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等。
其中,交通运输机械,包括铁路运输设备、飞行器、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摩托车,不包括汽 车、汽车底盘及汽车配件(统计在“汽车类”);
电器机械及器材,包括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包括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 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电话机、移动电话、BP 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也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农机类
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 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如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此类商品交易一律按对单位平台交易额统计。
汽车类
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及其零配件,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和汽车配件等。其中,汽车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 轿车等。
种子饲料、棉麻类
指种子饲料、棉麻的集合。
,
种子饲料类指各种农业或公共园艺使用的种子、种苗和饲养牲畜的草料、杂粮、杂豆等,不包括 家庭使用的花种、种苗等,以及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统计在“其他未列明商品类”)。此类商品交易一律按对单位平台交易额统计。 棉麻类,指棉麻产品、蚕茧等。
其中,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 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
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他蚕茧等。
其他未列明商品类
指以上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大型医疗器材,文物、古董、邮票、硬币、现代 绘画作品,禽畜或宠物用的药品、宠物食品、花鸟鱼虫,消防器材及设施,废旧物资等。
(二)服务类指标
平台交易额按服务类别分是指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服务类型进行划分,服务类型的划分 参照《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对单位(B2B+B2G)的服务交易额是指为生产活动提供的服务,对个人(B2C+C2C)的服务交易额是指为居民生活提供的服务。需要注意,对于非自营电商平台,按服务类别分,是按照平台上交易的服务类型分,如果平台交易的是住宿服务和餐 饮服务,需要将服务类别对应分到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中,而不能分到信息服务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类
指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邮政快递服务的集合。交通运输服务,指以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管道等交通工具运送旅客或货物的服务。仓储服务,指货物仓储、运输中转等服务,以及公共仓储、自助仓储、仓储租赁等服务。
对单位服务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及辅助服务、通用航空生产服务、仓储服务,及邮政快递服务。对个人服务包括:铁路、道路、航空、水上出行及票务代理服务,居民汽车租赁服务、居民城市出
行服务,及邮政快递服务。
邮政快递服务
指邮政企业提供的信件、印刷品、包裹、汇兑、报刊发行等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 组织、邮政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
住宿服务类
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服务,包括旅游酒店住宿服务、一般旅店住宿服务、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及其他住宿服务。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服务。
餐饮服务类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小吃服务及其他餐 饮服务。
信息服务类
指信息传输服务及为信息传输、信息制作、信息提供和信息接受过程中产生的技术问 题或技术需求所提供的服务。
对单位服务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信息传输服务包括电信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制造业智能化、柔性化服务、知识库建设、信息技术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信息安全工业流程再造和优化服务、软件服务、生产经营数字化服务等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包括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及云计算服务等。
对个人服务包括:信息传输服务。
租赁服务类
指各种生产、生活设备出租服务。
对单位服务包括:农业机械、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其他机械等实 物租赁服务。
对个人服务包括:文化设备和用品出租、日用品出租等服务。居民汽车租赁服务不包括在此类,包 括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类”。
商务服务类
指为生产、生活提供的各项商务服务。
对单位服务包括:组织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 展览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和其他生产性商务服务。
对个人服务包括:为居民提供的法律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不包括在此类,包括在“旅游游览和 娱乐服务类”。
人力资源服务
指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此类服务交易一律按对单位服务交易额统计。
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类
指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 及相关法律服务。此类服务交易一律按对单位服务交易额统计。
节能与环保服务类
指节能服务、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废旧物回收与利用服务。此类服务交易一 律按对单位服务交易额统计。
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类
指为居民提供的旅游游览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综合服务。此类服务 交易一律按对个人服务交易额统计。
旅游游览服务,包括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的休闲、观赏、游览服务,以及城市公园、旅游景区内小 型设施的娱乐活动及其他娱乐活动。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室内娱乐服务、游乐园娱乐服务,及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 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服务。
旅游综合服务,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 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文化服务类
指为居民提供的新闻出版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及其他 文化服务。此类服务交易一律按对个人服务交易额统计。
居民和家庭服务类
指为居民提供的家庭服务、托儿所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与保健养生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及文印服务、便民服务、宠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清洁服务、搬家服务及其他居民和家庭服务,以及汽车、摩托车、助动车、家用电器、计算机和辅助设备、 手机等各种居民日用品及设备修理服务。此类服务交易一律按对个人服务交易额统计。
住房服务类
指房地产经营开发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服务、长期公寓租 赁服务及其他居民住房服务。
教育培训服务类
指为生产、生活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为生产活动提供的服务包括:职业教育和 培训服务;为居民提供的服务包括:正规教育服务、培训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
健康服务类
指医疗卫生服务、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及其他健康服务。
体育服务类
指为居民提供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健康休闲服务、体育场地设施服务及其他体育服 务。此类服务交易一律按对个人服务交易额统计。
养老服务类
指为居民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机构、社区等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不提供住宿的社 会看护与帮助服务及其他养老服务。此类服务交易一律按对个人服务交易额统计。
其他未列明服务类
指以上未包括的服务类别,如生产性支持活动、金融服务及其他各项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U207 表)
平台交易服务费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息搜集、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收取的相 关费用。
互联网广告收入
指在平台投放以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形式,为外部客户提供宣传推广 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平台其他服务费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和广告费之外的其他服 务费用,如提供 Saas 等软件服务的费用,提供物流、金融等其他增值服务的费用。
月度活跃商家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家数(商家不重复计算)。 指报告期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数(用户不重复计算)。
跨境电商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促成的商品和服务跨境交易订单的金额。
面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给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商品或服 务的金额。
面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商品或服 务的金额。
直播电商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 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展示,从而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的总和。
直播场次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品或者 服务进行介绍展示的直播场次数。
直播销售员数
指报告期内在平台上,通过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品或者服 务进行营销推广的人员数量(人员不重复计算)。
直播间用户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播间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数(用户不重复计 算)。
月度活跃农村商家数
指报告期内注册地在乡村,且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家数(商 家不重复计算)。
农村商家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农村商家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现的交易额。
第五部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 表)
项目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建设、收尾移交和
销售或出租等阶段的全部过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 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上报。项目管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楼盘或小区工程只拿到 土地尚未正式开工时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报,待开工后再纳入房地产开发统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园区、物流园区项目,以及各类厂房、仓库等项目不应 纳入房地产开发统计中。园区项目中如果有部分配建的住宅,但因其主体为产业园区,该项目也不应纳 入房地产开发统计。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单纯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和设施(如学校、 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影剧院场馆、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乐园等)不应纳入房地产开发统计。
楼盘和小区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可纳入房地产开发统计。
项目代码
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 12 位。前 9 位为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项目名称
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里的项目名称填写。
具体指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立项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称。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相应的区划代码。其中,项目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 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区划代码指项目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共12位,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项目所在地区划代码
指项目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共12位,按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的“区划名称与代码”填写。
项目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 6 位,代码前 4 位为年份,后 2 位为月份,在填写 1
—9 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文件,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 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 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 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 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 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项目竣工时间
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指报告期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状态情况。包括在建、缓建、停建、竣工在售、 竣工已售罄五种建设状态。
1. 在建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年正在进行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且施工进程基本正常,但在报告期末尚未竣工,处于建设阶段。
2. 缓建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但施工进程缓慢,无法按照原计划竣工时间交付使用。
3. 停建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处于停工状态。“停工”状态不包含以下情况:(1)已竣工项目建设状态不填“停建”,填报“竣工在售”或“竣工已售罄”。(2)已复工项目修改建设建设状态为“在建”或“缓建”。(3)分期开发的项目,当期竣工后在筹备下期时,不填“停建”,填报“竣工在售” 或“竣工已售罄”。
4. 竣工在售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但仍有房屋正在出售。
5. 竣工已售磬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且所有房屋均已销售完毕。
保障性住房情况
指政府主导,为特定对象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包括保障性 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回迁安置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
1. 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政府主导,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群体建设的,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租赁性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2. 公租房 指政府主导,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租赁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 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3. 共有产权房 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 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4. 其他 除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以外的保障性住房,例如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 房、两限房等。
配建项目中所占比重
指配建项目中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重。
房地产集团企业目录
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填写所属房地产集团企业名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填写股权比重最高的房地产集团企业名称。
环线内、中、外、郊
内环线以内地区填“1”,内环、中环线之间地区填“2”,中环、外环线之间地区填“3”,外环、郊环线之间地区填“4”;郊环线以外地区填“5”。
项目所属新城
项目建设所在地位于嘉定新城的填“1”,位于青浦新城填“2”,位于松江新城填
“3”,位于奉贤新城填“4”,位于南汇新城填“5”,不位于上述区域的填“9其他”。
项目所属园区
指项目建设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填“1”,位于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填“2”,不位于上述区域的填“9其他”。
租赁住房占全部住房
填写项目中租赁住房面积占全部住房面积的比例。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书载明的相关部门规划的该项目占地面积。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 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 规定执行。
项目规划建筑面积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总的建筑面积。项目尚未开工或正在建设时,以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规划住宅套数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建设住宅套数。
计划总投资
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 要的总投资。
填报计划总投资应扣除铺底流动资金。
计划总投资是反映房地产开发投资在建总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 据之一。
自
指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
“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包含: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
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 1 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具体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统一开发的住宅、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 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土地购置的投资。本年完成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开发和交易活动。
本月完成投资
指从本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按照本月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依据工
程形象进度、会计科目或付款凭证进行填报。
建筑工程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中的“三通一平费用”等相关科目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
“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共同认定的工程结 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付款等相关凭证填报。
安装工程
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填报;未设置该科 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共同认 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付款等相关凭证填报。
设备工器具购置
指报告期内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设备款”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
“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也可以根据相关凭证填报。
1. 设备:指各种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等。
2. 工具、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如维修用的切削工具、铆焊
工具等,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其他费用
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统计,项目 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
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 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坏账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 “土地出让金”、“开发间接费”等填报;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填报。如果无法依据会计报表,根据相关支付凭证填报。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不计入其他费用。
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土地购置费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及全部涉税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不包含商品房销售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购置费
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 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 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实际发生额填报,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项目分期开发的,只计入 与本期项目有关的土地购置费。前期支付的土地购置费,项目纳入统计后按项目施工进度均匀分摊计入 本年完成投资。填报时应注意土地购置费与建安工程投资的匹配性,确保土地购置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 比重应处于合理区间,不得超进度报送土地购置费,从而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投资进度。
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 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 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 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住宅按照户型结构可以划分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144 平方米以上住房等。
(1)90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包括 90 平方米)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 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144 平方米以上住房: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 144
平方米(不包括 144 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 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 行相应调整。
2. 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3. 商业营业用房:包括批发和零售用房、宾馆用房屋、餐饮用房屋、商务会展用房屋和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五类。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4. 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车库等。 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的
价值。
具体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是房地产开发 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调查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建设用地费计入新增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或“招拍 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建设用地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租用建设用地的费用,不计入新增 固定资产。
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即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 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
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性 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分或层次分割计算。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 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 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工业及科研等 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 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
不可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 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住宅竣工套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房屋竣工价值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 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 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房屋竣工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 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 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房屋竣工价值一 般按结算价格(或中标价)计算。
房屋出租面积
指在报告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可供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1. 现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 期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 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 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 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 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 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 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商品住宅销售套数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
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 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 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可售面积
指截至本报告期末可供销售但未售出的房屋面积。计算公式:1.对于非政策保障类房屋: 可售面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面积-已销售面积。2.对于保障类房屋(没有销售或预售许可证): 可售面积=已开工面积(按栋计算)-已销售面积。
待售面积
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 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待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待售一年以下、待售一到三年(含一年)和待售三年以上(含三年)。
第六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204-2表)
到位资金合计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金来源数之和, 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和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中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新开 工项目以前年度支付的土地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 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
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 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
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内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资金)。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境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自筹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筹集的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
自有资金 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项目企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未分配利润、企业盈余公积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不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和集资方式筹集 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是指属于房地产企业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的资金。
股东投入资金 指从股东处融入的资金。股东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资金或外资,应作为自筹资金统计。来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资金,也应归入此类。
借入资金 指从其他单位(不包括股东)筹集的资金,不包括财政资金、贷款和外资。
定金及预收款
定金是为使甲乙双方按约定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实现房屋交易,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交 付的首付款及各种手续费(包括其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
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 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 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从 1999 年 2 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 号)。
其他到位资金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 发的资金。
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
指本年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待开发土地面积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面积。
第七部分 能源消费、生产、销售、库存、经销情况
(205-5 表、205-6 表、205-7 表)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 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 表)的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
×1.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计算时,各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 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 1 升≈0.73 千克≈0.00073 吨,轻柴油 1 升≈
0.86 千克≈0.00086 吨,重柴油 1 升≈0.92 千克≈0.00092 吨,煤油 1 升≈0.82 千克≈0.00082 吨,燃料油 1 升≈0.91 千克≈0.00091 吨。
产成品库存量
指企业在期初、期末时点上,由本企业生产、办理了入库手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 实物数量。
(1) 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 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 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 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 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 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 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 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 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生产量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 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产 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 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企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 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 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 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 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 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
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 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 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 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 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 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 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3) 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 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 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 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 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销售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 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产品产量中的规定。
(1) 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 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 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 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 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 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 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 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 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报告期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 不合格品,要在报告期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报告期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报告期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 不合格品,报告期销售量和报告期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企业自用及其他
本指标包括企业自用量和其他两部分。企业自用量又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为本企业使用的产品的数量。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 而作为销售量统计。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房屋维修的数量,应作为销售量而不是自用量统计。其他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方面的产品数量和盘盈盘亏的数量。企业以促销手段搭售的产品不能视为捐赠,而应作为销售对待。
销往省外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出口)的数量。
商品购进量
指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和调入(开具正式发票,下同)的商品数量。购进 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单位结算货款的,都统计在商品购进量中。
商品购进量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版社或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和其他服务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数量;(2)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数量;(3) 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买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数量。(4)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数量;(5) 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数量。
商品销售量
商品购进量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数量,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借入的、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3)销货退回、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数量;(4)溢余商品数量。 指销售和调出(开具正式发票,下同)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商品数量。销售
的各种商品,凡是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的,都统计在商品销售量中。
商品销售量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社会集团消费和其他个人(如外来旅游者)的商品数量;
(2) 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数量,包括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数量;(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数量。
商品销售量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数量,如:转移、借出、归还、赠送等;(2) 购货单位退回的商品数量;(3)商品的损耗数量;(4)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
指本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数量。商品库存量必须按照规定时点核算,期初库 存量指报告期第一天零时的实际库存量,期末库存量指报告期最后一天 24 时的实际库存量。
商品库存量包括:(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数量;(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数量;(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的本单位
的商品数量,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数量;(4)寄存在他处的商品数量,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商品数量;(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做销售货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数量;(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不包括:(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数量,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数量,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数量,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数量;(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数量(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数量);(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数量;(4)代国 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数量。
购自省外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进口)购进的能源产品数量。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出口)的数量。
损耗量及其他
本指标包括损耗量和其他两部分。损耗量一般指报告期内能源商品在库存或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损耗(如物理碰撞损伤、易挥发物料的挥发、液体物料的泄露等),以及企业 库存的盘盈盘亏的数量;其他是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将能源商品用于消费、展览、捐赠、借出以 及报废等方面的数量。
第八部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
1. 项目基本概况指标
项目名称
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里的项目名称填写。
没有审批、核准、备案的,根据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应能体现项目内容,不应过于 简单。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指项目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相应的区划代码。其中,项目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 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区划代码指项目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共 12 位,按统计制度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项目行业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填报,不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如某矿业公司的“镁及镁合金生产线”项目,行业类别应为“镁冶炼(3217)”。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应按项目用途填写行业类别,如某建筑企业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行业类别应为“其他房地产(7090)”。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设施项目,应按项目用途填写行业类别, 如某地政府部门报送的污水管网工程,行业类别应为“市政设施管理业(7810)”。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根据项目用途填写相应的种植业行业代码。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如厂房用途明确,应按建成后主要用途填报行业类别,如仅用作出租经营且没有明确用途,行业类别应为“ 其他房地产(7090)”。
行业编码要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来填报。行业编码为四位, 根据行业小类填写,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在现有调查单位中,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全厂性转产,改变原有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的, 则可根据转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种类。
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
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 他六类。非企业按照项目出资比例划分。
建设性质
指固定资产再生产的性质,按整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建设性质。
新建
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 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扩建
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 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
现有调查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 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
指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调查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调查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 改造等。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设施的项目。
迁建
指为改变生产能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在搬迁另地的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来统计。
恢复
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项目。 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单纯购置
指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有些调查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 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项目类别
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具体分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农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信息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融合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创新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 他项目。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 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 到 4690 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
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
指以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为目的投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 房改造房和中央下放的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该指标用于反映棚户区改造投资情况。棚户区改造项目 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应为 7090。
涉农项目
指第一产业的所有项目;第二、三产业中的建设在农村区域并主要服务于三农领域的项 目,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利、燃气、供水等)项目、乡村旅游建设、农村物流园建设等。 老旧小区改造指对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 2000 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
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的改造提升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扶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等;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县城(城关镇)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
(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老旧小区项目应列入本地区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信息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包括:以 5G、千兆光纤宽带、物联网等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建设项目;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投资项目; 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项目。
融合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 转型升级,进而形成传统与新科技相融合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1) 智能交通设施:如,充电桩建设,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管道、邮政等领域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
(2) 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以智能化能源生产和消费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综合能源网络建设、能源生产和消费等实时监控系统、能源智能终端及接入设施的研制等。
(3) 先进的社会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基于 5G 网络的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智慧城市等建设项目。
(4) 智能绿色生态环保基础设施:智能环保监测、智慧环卫设施、智慧海绵城市等建设项目。
(5) 工业互联网:建设适用于工业生产的高可靠、广覆盖、大带宽、可定制的网络基础设施,包括建设服务企业或园区的 5G 网络,搭建基于 5G 网络的工业协同制造平台等项目。
创新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 如,重大科技、科学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等建设项目。
项目所属新城
项目建设地址属于嘉定新城填 1,青浦新城填 2,松江新城填 3,奉贤新城填 4,南汇新城填 5,不属于以上区域的填 9 其他。
项目所属园区
项目建设地址属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填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的填 2,不属于以上区域的填 9 其他。
项目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 6 位,代码前 4 位为年份,后 2 位为月份,在填写 1—9 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文件,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 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 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 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
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 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 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按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填写。项目正式开工才能报送数据。
本年全部投产时间
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 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指报告期末建设项目状态情况。
在建
指项目本年正式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但在报告期末尚未建成投产,处于建设阶段。包括本期施工项目,也包括以前年度施过工结转到本期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报告期末已经成立专门的筹集机构,且财务上可以独立核算的筹建项目,期末建设状态也可以填“在 建”,但不能报送建设用地费,建设用地费只有在项目正式开工时才能报送。不能满足成立筹建机构和 独立核算两个条件的项目,只有在项目正式开工时才能上报,不能按筹建项目上报。
全部投产
指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全部停缓建
指在报告期内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
“三新”项目
“三新”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项目指建设内容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项目。“三新”包括十大领域:新型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型产业、新服务、 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城市商业综合体、开发园区,具体分类详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表(2018)》。该指标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表(2018)》填报,建设内容属于该分类表的项目填报“是”,不属于该统计分类表的项目填
“否”。
政府专项债项目
指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 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应按照依据种类规范填报,填报依据在整个项目上报期间应保持一致。建筑安装工程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填报:①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结算单 或进度单须由工程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盖章,单方或双方出具的进度单不作为填报依 据。②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
投资主管代码
投资主管代码为 4 位(代码见本报表制度附录六中(三)主管编码及投资主管代码)。该代码是识别每一个投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唯一标识,根据此代码汇总数据以反映各主管单位完成投资情况,请各投资单位在编码时务必准确填报。
2. 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额
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1)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
①流动资产。无论是否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均不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②消耗品,如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等。
③投资品,如股票(或股权)、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古玩字画、文艺作品等。
④消耗性生物资产,如农作物、花卉、存栏待售的牲畜(非种畜、役畜)等。
⑤发放给农户的货币补贴,如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中的补贴。
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应纳入投资统计范围的内容。
(2) 相关支出在会计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建设活动。
一般包括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维修、建筑物翻修和加固、单纯装饰装修、农田 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维修、铁路大修、道路日常养护、景观维护等。这类建设活动未替换原有的固 定资产,也没有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范畴,不属于投资活动。
(3) 会造成重复统计的。
一般包括单纯购置的旧建筑物和旧设备、临时性租赁租入(融资租赁除外)的固定资产、单位购置的商品房(包括主管部门购置商品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单纯土地平整、土地一级开发、围海造地等。 这类建设项目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属性,但由于其相关支出已经在前期统计或将在后期建设时进行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上述内容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下列内容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1) 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投入再建设,改变其使用价值,调查单位在会计上进行资本化处理,且达到投资项目报送起点的项目,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如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路面拓宽(如
4 车道扩为 6 车道)或升级(如低等级道路升级为高等级公路)。
(2) 生产性生物资产,如种畜、役畜和各种经济林木;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新建城市绿化或道路绿化项目中购置的苗木等,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填入其 他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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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产品代码 |
年初产成品库存量 |
生产量 |
销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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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用 及 其 他 |
期末产成品 库 存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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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 |
上年同期 |
其中: 销往省外 |
1- 本月 |
上年同期 |
本期 |
上年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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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1- 本月 |
本月 |
1- 本月 |
1- 本月 |
上年 同期 |
1- 本月 |
上年 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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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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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填报应注意的问题:
电信、电力、燃气、市政、通信、交通、教育、农业、卫生、水利等领域,存在一个建设项目包括多个建设内容相同、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项目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报送。
(1) 依据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登记信息)或规划文件填报,一个文件只能作为一个投资项目的报送依据,由立项单位负责统计。
(2) 不得人为合并项目报送。有单独批复、核准、备案或规划文件但未达到 500 万元标准的投资
项目,不能与其它项目合并纳入 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
(3)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该类项目入库及数据质量的审核。
部分调查单位的单纯设备购置在年初没有统一计划,且在年内分批多次实施,如果在报告期内达到
500 万元的报送标准,可在当月纳入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调查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 相对控股)的调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 定,包括:
(1)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
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
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计划总投资
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 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工程,分别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
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总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检查工程进度, 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
填报计划总投资应扣除铺底流动资金。
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1) 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额。在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后,又批准调整(追加或减少)时,应填列批准后的调整数字;
(2) 无上级批准的计划总投资的,填列有关权威单位编制的概算或预算中的计划总投资;
(3) 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列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自
指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
“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 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 1 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本年完成投资是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计算有关投资效果、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分析的重 要指标。
完成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 费用。
项目投资额的填报原则:①投资额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按照凭证取得时点作为计量时点。
以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为依据的,按照三方签章中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计量时点;以会计科目为计量依据的, 按照入账时间为计量时点;以支付凭证为依据的,按照开票日期为计量时点。
“本年完成投资”;入库之前年度的投资额中除其他费用可计入“本年完成投资”外,建安工程等投资 额不得计入“本年完成投资”,只计入“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③按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为依据报送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纳入。
本月完成投资
指从本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按照本月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会计科目或付款凭证进行填报。
住宅投资
指为建造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而进行的投资,包括建造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完成的投资。住宅是根据单项工程的直接用途确定的,在计算住宅投资时应将与其有关的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调查单位只填报自己建造的住宅,不包括购置的商品房。
建筑工程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建筑工程包括:
(1) 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包括: 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 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的敷设工程。
(2) 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窖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场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4) 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
桥梁等工程。
(5) 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安装工程
(6)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 保温、油漆等工作。
(2)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 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 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 调整。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 包括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
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填报依据为:①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 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②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
设备工器具购置
指报告期内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 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种。
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需安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塔、换热器、各种泵、机床等。 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不需安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 备,如电焊机、叉车、汽车、机车、飞机、船舶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2) 工具、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压延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 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租金支出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由承租人填报,出租人不得填报。以 经营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租金支出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购买支持设备运行的 软件系统的费用等,但不包括软件系统的后续技术服务费。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 部支出计算。
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额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购置旧设备
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旧设备一 般是指在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单纯购置旧设备的项目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表)。
其他费用
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统计, 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项目前期费用(如设计勘察费、土地购置费等)在项目正式开工动土时计入投资。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利用国 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 人民币计算。
其他费用的分摊问题:若多个项目统一征地拆迁,土地费用按照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占比分摊,不得 重复报送;若一笔贷款用于多个项目建设,且无法区分每个项目实际使用贷款数额,则利息支出按项目 工程进度占比分摊。
旧建筑物购置费
其他费用依据与项目相关的待摊支出、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费)等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填报。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
赔偿费。
建设用地费
指建设项目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 土地购置费
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房屋和树木等)和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征地动迁费、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3)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指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4) 土地使用税
指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 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5) 耕地占用税
指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属于一次性税收。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
(6) 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7)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指为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政府出台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从而解决其长期基 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包括: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政府补助资金等。
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填报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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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 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 产。
调查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建设用地费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 工业商业等企业通过出让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建设用地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租用建设用地的费用,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3. 项目个数
施工项目个数
施工项目个数、本年投产项目个数和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每一个建设项目只计算为一个项目个数。 是指本年正式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
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恢复施工的 项目,本年进行过施工又在本年内全部停缓建的项目。
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单纯建造生活设施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新开工项目的确定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中所规 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为准。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是反映全年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指标。
本年投产项目个数
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个数是反 映报告期建设成果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 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 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生产性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可以满足近期正常生产的需要,正式移交生产 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 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鉴定合格,交付使用后,整个项目才能作为全投项目。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
4. 到位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中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 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 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资金
指各级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国家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各类预算中用于固
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全部作为国家预算资金填报,其中一般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包括基建投 资、车购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和其他财政投资。各级政府债券、政府专项债也应归入国家预算资金。
中央预算资金
指国家预算资金中,来源于中央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数额。 指市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区自筹
指区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 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内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
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外商 投资收益的再投资资金)。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济外汇和中国 境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自筹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筹集的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入资金和借入资 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
自有资金
指筹集的用于项目建设和购置的自有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项目企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未分配利润、企业盈余公积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自有 资金。不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和集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股东投入资金
指从股东处融入的资金。股东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资金或外资,应作为自筹资金统计。来源于项目企业(单位)总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资金,也应归入此类。
借入资金
指从其他单位(不包括股东)筹集的资金,不包括财政资金、贷款和外资。
其他资金来源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债券、社 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债券
指企业或金融机构为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发行条件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包括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我国目前金融债券主要分两类,一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是工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包括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的企业债券、依据《公司法》发行的上市公司债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发行的中期票据等。
各项应付款合计
指本年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
指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二)各区统计机构(房地产开发)统计部门联系一览表
商品名称 |
代码 |
年初商 品 库存量 |
商品购进量 |
商品销售量 |
损耗量及其他 |
期末商品 库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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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 |
上年同期 |
本年 |
上年同期 |
1- 本月 |
上年同期 |
本期 |
上年同期 |
|||||||
1- 本月 |
其中: 购自省外 |
1- 本月 |
其中: 购自省外 |
1- 本月 |
其中: 销往省外 |
1- 本月 |
其中: 销往省外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原煤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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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精煤(用于炼焦)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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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洗煤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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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品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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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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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 |
06 |
|||||||||||||
原油 |
07 |
|||||||||||||
汽油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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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油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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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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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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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
12 |
|||||||||||||
石脑油 |
13 |
|||||||||||||
润滑油 |
14 |
|||||||||||||
溶剂油 |
15 |
|||||||||||||
石油焦 |
16 |
|||||||||||||
石油沥青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