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书院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书院镇关于加强镇、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合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XI3300000-2015-180 | 发布机构 | 书院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5-11-04 |
各村居,各镇属企事业单位:
《书院镇关于加强镇、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合同的暂行规定》已经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书院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书院镇关于加强镇、村(居)集体“三资”管理
合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镇“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镇、村(居)“三资”合同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浦东新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农委、区财局、区经信委沪浦纪(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集体“三资”是指依法属我镇企事业单位、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金、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集体经济及其所有属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树林、绿地、渔塘、水面积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范围内,镇、村(居)为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利益,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经过协调一致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其他文本(含续订合同)。
第四条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监管委)是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资办)应当拟定标准化格式合同推广使用,负责镇、村(居)“三资”管理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和存档。镇法制办负责镇、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合同文本的规范、内容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配备一名兼职“三资”管理员,负责各单位的“三资”管理和合同的督促履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条款、期限和签订
第六条 合同必备的条款:
1、 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合同价格和交款方式;
3、 合同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及四址;
4、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6、 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
7、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8、 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合同的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征而未用土地合同期限为1年;
2、 集体土地(含鱼塘、水面积、绿地等)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3、 门面经营房合同期限为1年;
4、 厂房、设备等其他资产合同期限不超5年。
第八条 镇企事业单位、村(居)订立的合同期限超过3年(含3年)的,必须约定租赁价格的自然增长幅度。合同期满后承租方需续租的,则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确定价格并办理续订合同。
第九条 签署合同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10万元(含10万元)至200万元的为较大合同;5千元(含5千元)至10万元的为一般合同;5千元以下的为简单合同。
镇级单位需订立较大以上合同的,由单位形成意见,书面向镇集资监管委提出申报,由镇集资监管委书面就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征求法制办意见后,出具审批意见;订立一般合同的,书面报镇集资监管办审批;订立简单合同的,由单位自行签署。
村(居)单位订立一般以上合同的,由两委班子讨论形成方案,经镇集资监管办就合同内容合法性书面征求镇法制办意见后审核,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签订合同;订立简单合同的程序,参照镇级单位办理。
各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在本单位的公示栏内公示有关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 合同一式四份:合同主体双方各一份;二份由镇集资办和镇法制办备案。除简单合同外,其他合同,订立单位必须将有关村民代表会议情况,企事业单位、村(居)班子讨论意见,镇集资监管委审批(核)、镇集资办审批书面意见和镇法制办审查意见等资料附合同交镇集资办存档。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镇企事业单位、村(居)委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镇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在起草合同文本时应优先使用镇有关部门的示范性合同文本或相关主要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镇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应对合同进行分门别类登记,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明确合同数量、项目、变动、收益、管理等情况,确保合同在有效期内正常履行。
第十四条 镇集资办要设置台账对集体“三资”管理合同进行管理,并设立合同档案专柜。对实施中的集体“三资”管理合同要定期进行梳理,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 集体“三资”管理合同档案查阅。
(一) 需查阅集体“三资”管理合同档案的,要先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申请中要说明查阅合同档案的目的、时间、内容、范围以及查阅地点等;
(二) 查阅镇属集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集体合同档案的,须提交申请书,无需批准即可查阅;
(三) 申请人凭申请书向“三资”管理员查阅合同,“三资”管理员要在档案查阅登记簿中登记相关情况,并将申请书归档;
(四) 镇集资办可随时检查、查阅、借用各单位、村(居)委集体“三资”管理合同档案,但须事先通知村(居)委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用集体合同档案。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对各单位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超规定权限擅自签订合同的,视情节轻重由镇资产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时上交合同资料、不定期报告、回避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镇法制办等部门汇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严格执行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相关合同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前签订的合同按本规定精神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