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钢新村街道“睦邻基金”自治项目管理细则 (2024年度)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上钢新村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31 |
上钢新村街道“睦邻基金”自治项目管理细则
(2024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居委会经费使用,健全工作经费项目化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居民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自治金项目是指利用居民自治金,根据居委会自身特点和广大居民实际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围绕社区环境、社区服务、社区平安、社区文化、社区自治共治方面,以居民为实施主体开展的社区治理项目。
第三条 自治金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各居民区要高度重视,每个居民区至少申报1个自治金项目,并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项目。项目实施成效将作为本年度居委会自治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鼓励创新原则。创新自治内容和形式,积极扩大居民群众的参与面和受益面,不断探索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和有效载体。居委会日常工作、行政事务性工作、政策福利发放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公开透明原则。自治金项目应当列入居务公开范畴,及时向居民公开信息,接受居民监督。
(四)勤俭节约原则。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开支和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事前报备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型和范围
第四条 自治金项目应当具备公益性、公共性、可行性和参与性。主要类型包括:
(一)社区环境类。聚焦居民区人居环境改善,动员社区各方力量,结合参与式社区规划,开展美丽家园、美丽楼道、微更新等建设,推进公共空间复合利用,营造绿色整洁的人居环境。
(二)社区服务类。关注居民民生问题和生活需求,以“助人自助”为基本原则,通过互助或公益志愿等形式开展惠民、利民的特色服务。如:关爱老人、儿童、妇女、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服务项目、外来人口社区融合等项目。
(三)社区平安类。着眼居民区长治久安,全力推进社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为社区发展保驾护航。如:类住宅治理、生命通道排堵保畅、文明养宠等项目。
(四)社区文化类。围绕居民区文明与文化氛围营造,凸显社区文化和文明新风尚。如:文化传承、口述历史、读书汇、和谐邻里文化节、良好家教家风宣传等项目。
(五)自治共治类。突出党建引领基层自治机制创新,搭建多种形式的社区协商议事平台,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形成显著的议事协商成果。挖掘社区领军人物,培育各类群众团队和自治项目组织。如:小河长议事会、楼组共享客厅、老兵之家志愿团队、自治达人工作室等项目。
第五条 自治金项目要立足广大居民的需求、体现自治要素、聚焦社区治理、社区服务、自治共治、社会动员等内容。以下内容不纳入自治项目申报范畴:
1.重复的、有经费保障的传统节日活动或居委会日常活动;
2.工程类项目;
3.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如明确由物业企业承担职责的工作);
4.涉及面过宽,超过街道辖区或职能范围的;
5.属于自娱自乐性,受益面过窄的;
6.资金支出主要用于福利发放的;
7.违背公益原则,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金项目应当设立项目小组,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包括项目组组长1人和组员若干名。项目小组组长原则上应由热心社区公共事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的社区居民担任。项目小组组员应以社区居民为主体。一个项目小组原则上仅负责实施一个自治金项目。居委会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项目小组成员。
第七条 自治金项目应当招募与项目规模相应的志愿者队伍。除项目小组成员以外,每个项目招募不少于5名社区志愿者参与。
第八条 每个居民区安排1名社区工作者担任项目联络员,负责指导项目小组开展工作,协助配合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问题收集、矛盾调处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自治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当年度4月1日至10月31日,不跨年。
第十条 项目申请以居民区为单位,以项目小组为申请主体,不得直接引进社会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同一居民区同一类型项目连续申请自治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否则将不予立项和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和实施:
1.项目产生(2月29日之前)。两委班子在广泛听取、征集居民意见基础上,提取居民需求,提出立项方向。成立项目小组,起草项目计划书,拟定项目预算。召开“三会”民主协商,确定项目方案,填写《项目申请书》报街道自治办。
2.预审优化(3月1日—3月15日)。街道自治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预审,提出优化指导意见。项目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向居民公示7日后,报街道参加正式评审。
3.评审公示(3月16日—3月31日)。街道自治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居民代表、社会组织、社区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并结合街道年度“睦邻基金”预算总量,确定入选项目名单及各项目资助金额。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同意后,项目正式立项。立项结果将通过“幸福上钢”公众号进行公示,各居民区同步在居务公开栏和“社区云”平台进行公示。
4.项目实施(4月1日—10月31日)。项目小组应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活动计划及预算安排,有效推动自治金项目实施。居民委员会对自治金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活动频次、内容、时间、参与及受益人数、预算等变化的,需提前填写《项目变更表》,经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
5.项目总结(11月1日—11月10日)。项目小组撰写书面成文的项目总结报告。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评议会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及时完整地保存活动资料,包括:活动计划/活动方案、活动签到表/物资签收表(如涉及到物资发放)、活动记录/宣传通讯稿、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与活动相对应的报销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第五章 项目评估和监管
第十四条 街道围绕项目实施、项目成效、财务管理等三方面对项目开展监测和评估。通过实地走访、参与式观察、资料查阅、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指导督促项目小组按照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实施项目,提高项目化运作能力。
第十五条 自治金项目周期内,安排1次中期评估(一般安排在7月下旬)、1次结项评估(一般安排在11月中旬)、以及若干次日常监测。
第十六条 对于中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可酌情追加项目经费。
对于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街道将发出整改建议书,整改期限为30天。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终止该项目并停止剩余自治金的使用审批。
对于结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小组成员及志愿者的结项慰问。
第十七条 居委会应当按照居务公开要求,依托居务公开栏和“社区云”平台对项目协商立项、实施过程、活动内容、评议评估、经费预算决算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居民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居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居民自治金项目化管理成效评估的要求,做好在线调查评估表的填报工作。
第六章 项目预算编制和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金项目鼓励通过社会定向募集、居民自筹等方式为项目筹措社会资源。包括社区组织、社会共建单位、居民个人捐助的非财政资金和物资。
自治金项目预算编制,除向街道申请自治金财政支持以外,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按照以下比例配比相应的社会资源:
1.社区环境类项目配比的社会资源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
2.社区文化类项目配比的社会资源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10%;
3.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自治共治类项目配比的社会资源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捐赠物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和折旧率折合金额。
第二十条 自治金项目经费主要包括活动物料费、宣传费、志愿者慰问等。
第二十一条 居委会和项目小组按照“统一预算、统筹执行、同步监测”的原则加强项目全口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社会募集资源)的财务专项管理。
1.项目小组要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的配比进行合理使用,花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既定额度;
2.项目小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街道自治办备案下月项目活动计划和经费使用安排;
3.项目小组不得私自变更项目。项目预算如有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审定。未经街道审定擅自调整使用的项目费用,将不予报销;
4.严禁在经费中列支居民委员会办公费以及社工补贴(慰问)、奖金、加班费等费用;
5.项目资金不得购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物品;
6.志愿者慰问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5%,仅限实物慰问方式,不得发放现金。慰问一般分为2次,分别安排在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项评估通过后。每人每次慰问标准不超过60元;
7.自治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采购固定资产;
8.不支持集体出行学习参观活动;
9.不得以购买服务或支付劳务报酬等形式直接聘请社会组织、讲师、医生、律师、规划设计师等,鼓励通过动员能人达人、党建联建方式整合专业力量,纳入志愿者激励;
10. 服务类项目中,对于重阳敬老节、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等已纳入财政拨款的活动,不得列入自治金项目预算;
11.项目预算执行率应当与项目周期和进度保持一致,中期评估时,项目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严禁项目结项前突击使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钢新村街道自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钢新村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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