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D2100000-2018-003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解读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兴路街道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解读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解读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以下简称《研究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会议对《上海市审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修改的决定等,浦东新区审计局提出了“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审计监督改革设想”并于2018年1月10日书记会进行专题审议,书记会要求我局牵头组织了对2010年制订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浦府[2010]425号)进行修订完善,将改革的设想及书记会要求予以固化,现将修订完成的《监督办法》解读如下:
一、《监督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地方人大和政府通过立法和制订地方法规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决算依据的行为,印发了《研究意见》。《研究意见》明确,各地法规中有关“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存在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二是限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纠正。
(二)审计署印发了《意见》
2017年9月6日,审计署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提出了四条规范性意见:一是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公共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公共投资审计结果;四是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三)审计署召开了全国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17年9月18日,审计署召开全国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同志出席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胡审计长指出:一是投资审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意见,依法开展投资审计,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三是求真务实,推动基层审计工作全面发展。会议要求:一是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二是坚持创新思维,用创新的方法和发展的思路破解当前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好投资审计的作用;三是坚持底线思维,严守廉政红线,防控审计风险;四是坚持辩证思维,既充分肯定成绩,注重总结经验,又看到困难和问题。
(四)上海市人大修订了《上海市审计条例》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要求,对《上海市审计条例》中涉及投资审计的相关条例作了相应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订为“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原先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五)审计署召开了全国投资审计研讨会
2017年12月14日至16日,审计署召开了全国投资审计研讨会,研讨会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和胡审计长在全国投资审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会议强调投资审计要落实好胡审计长讲话要求的“三个转变”,即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充分认识投资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审计不断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行为,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打造新时代审计铁军。
(六)区委书记专题会审议
2018年1月10日,区委书记会议专题听取“浦东新区财力投资建设审计监督改革设想汇报”,会议提出了要突出审计机关监督职能,要强化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职能和实施部门的管理责任;要重点体现防范委托审计质量风险的措施,加大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监督;要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对委托审计、审计内容加强日常管理等要求。
二、《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将审计署近期印发的《意见》《上海市审计条例》以及《指导意见》补充作为本办法的依据;对财政性资金包括的内容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要求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二)为了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增加了“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条款。
(三)根据审计署《意见》及《上海市审计条例》精神,对原办法中关于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四)根据审计署《意见》和《上海市审计条例》精神,保持审计独立性,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条款。
(五)为了更好地体现“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效果,拟将审计局购买服务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审价审计费由原来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修改为列入审计局部门预算。
(六)根据近三年政府投资的项目数及金额的统计分析,概算批复5000万以上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近50%,资金量占比近90%,为了更好地体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以及审计独立性的原则,突出审计重点,拟将“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组织审计”修改为“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组织审计”。
(七)为了加强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由被审计单位组织审计项目的监督管理,增加了“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平台,从区审计局组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中按照报名加随机的方式选取,区审计局对报名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区审计局可以通过该平台随机选择一定比例的审计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核查。”的条款。使各建设单位的委托权受到了一定制约,同时项目的实施也受到了监督。
(八)为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管,同时为今后大数据审计积累信息,增加了“受区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项目资料收受、资料检查、现场审计、项目审计等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平台,接受区审计局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暂停其承接后续审计业务”的条款。
(九)根据区领导关于将审计结果与部门“四个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在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控制投资不力的,出现超投资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追责、问责”的条款。
(转载于:“上海浦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