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XD2100000-2019-001 发布机构 浦兴路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10-29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以优化投资环境和城市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加快临港地区人气集聚,缓解人才居住困难,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拟定了新一轮《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关于本轮《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限价商品住房是临港双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 2014 年 1 月正式启动以来,共计分配 3 批次,签约近 4000 套,为临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原《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浦府〔 2015 〕 59 号)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市、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牵头开展系列调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数据分析和系统评估,广泛听取园区、企业、专家、人才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了新一轮《实施办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新一轮的《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二、关于本轮《实施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新一轮《实施办法》分为六部分,从申请单位和对象、供应标准、供应流程、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以及其他等方面,对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和管理各流程做出规定。
  第一申请单位和对象,明确了申请单位条件、申请对象条件、以及优先申购对象。申请单位条件方面,明确限价房申请的“准入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必须在“区域重点支持、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中,由临港、张江、洋山和商飞等各片区提出初步名单,再进入清单管理平台进行比较、筛选、平衡,确定最终入围单位清单;上述清单还将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个人条件方面,申请人在重点机构中工作的年限,由一年调整为不低于两年,准入学历由专科调整至本科。优先申购对象方面,更加突出高端高层人才导向,对紧缺急需或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端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决策程序实现高端人才优先申购限价房。此外,因上轮政策中设定的“优先摇号选房”,对于本轮《实施办法》中的人才排序机制有一定削减抵扣性,予以取消。
  第二供应标准,对不同类型家庭可申购户型予以明确,所供应房源仍为全装修交付,实现拎包入住、快速入住、便捷入住。
  第三供应流程,对制定细则、房源分配、信息发布及清单管理单位的确定、申请材料、审核程序、选房和应做承诺、签订预(销)售合同等方面予以明确。其中,审核方面,进入清单管理的机构,要坚决杜绝摇号、抽签等方式“定人、定房”,必须建立本单位的人才排序及选房规则,在经集体决策、公示等环节后,方可按照人才的先后排序、依次进行选房。房源分配方面,由清单管理单位根据对人才需求程度等综合性因素,提出“准予购房人才”的初步名单,经把关审核后进入统一人才比选平台,并经考量所在单位贡献和个人贡献,确定供应配售至各个准入单位的房源数量,最终通过“两轮多次审核公示”机制,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确保优秀人才、急需住房保障的人才能够率先在临港安居。
  第四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权利人、附记以及房产税等方面予以明确。
  第五管理监督,对管理部门、供后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增加“选房前置承诺”,由清单管理单位和能够购房的人才,共同承诺不重复享受临港区域的政策性、保障型住房; 10 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 6 个月内由本人及家庭正式入住限价房。新增转让限制,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10 年后,购房人应当自签订限价房预(销)售合同之日起,继续在本人所在供应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中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 5 年,所购限价房方能上市转让。强化对违约违诺的惩处,将坚持严禁“出租”、采取“人防”加“技防”措施,确保房屋必须由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才及其家庭自住。
  第六其它,对办法有效期以及供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的期限予以明确。
  (转载于:上海浦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