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0576725610202200018 |
文件编号 | 沪浦南府〔2022〕3号 |
发布机构 | 南汇新城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为深刻汲取台湾高雄 “城中城”大楼火灾和香港铜锣湾世贸中心火灾教训,切实加强全镇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深化建设新时代“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市消防救援总队《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和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经镇消安委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决定在本镇范围内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和隐患整治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邢建浩 电话: 18018880931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台湾高雄 “城中城”大楼火灾和香港铜锣湾世贸中心火灾教训,切实加强全镇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推动建立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力维护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根据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深化建设新时代“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市消防救援总队《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和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决定在本镇范围内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摸清全镇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保证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打牢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防控基础,杜绝高层住宅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范围
对本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排查,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7米的住宅楼(地上8层及以上的住宅楼均纳入排查范围)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两用楼。
三、排查内容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通过屋顶实验消火栓出水测试,检查消防泵能否正常启动,实验消火栓能否正常出水。
(二)喷淋系统(含简易喷淋)
对住宅楼地上及地下部分,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处的压力表,查看压力是否正常。对住宅楼地下机动车库部分,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处的压力表,查看压力是否正常;打开末端试水装置,查看是否能够出水。
(三)自动报警系统
选择 2处火灾探测报警器进行喷烟测试,查看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能否接收报警信号,自动状态下相关联动设备能否启动。
(四)防火分隔设施
对住宅楼地上部分,检查常闭型防火门能否保持关闭;检查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存在堆物情况。对住宅楼地下机动车库部分,检查防火卷帘,手动按下设置于卷帘两侧的下降控制按钮,查看防火卷帘能否向下运行至底部并保持顺畅。
(五)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检查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查看工作状态指示灯是否处于故障状态,按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测试”按钮(或者断开应急照明灯电源),查看应急灯具能否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查看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设置、外观是否完好、指示方向是否正确;查看安全出口标志是否设置、外观是否完好。
(六)室外消火栓
检查所有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圈占、埋压、本体完好的情况,周边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障碍物;使用消火栓扳手打开消火栓闷盖和阀杆,查看能否正常出水。
(七)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情况
排查了解高层住宅小区是否聘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管理单位自身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保和年度检测。对一年内已经聘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测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根据检测报告,报送相关情况。
(八)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排查了解高层住宅小区是否配置微型消防站。
四、排查要求
一是组织发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自查工作。二是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自查工作进度,组织工作小组人员赴高层住宅小区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率为本单位管辖区域高层住宅小区总数的 100%,核查表格见附件1,核查信息落实相关部门人员录入信息报送系统。三是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难以整改的问题,梳理汇总后上报。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 月 15 日前)
各单位依据方案高效推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各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组建排查工作小组,督促召开排查整治专题会议,部署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自查工作。
(二)物业自查阶段( 2 月 16 日至 3 月 31 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要求(附件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相关自查结果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录入信息报送系统。对于无人管理或相关单位托底管理的高层住宅小区,由各单位托底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委会和各排查工作小组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即知即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向小区业委会、居(村)委会报告;对一时难以整改或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要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制定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居(村)委会,经全体或部分共用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尽快修复相关消防设施设备;属紧急维修范围内的,依法启动相应程序。
(三)实地核查阶段(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各单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进度,及时制定核查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按小区自然幢抽查(一个自然幢原则上只抽查一个门洞),对高层住宅自然幢数不大于 5个的小区,抽查1个自然幢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对高层住宅自然幢数6至10个的,抽取2个自然幢;对高层住宅门幢数11个及以上的,抽取3个自然幢。新区排查工作专班将根据各单位核查进度,及时制定核查计划,同时做好迎接市排查工作专班实地抽查的准备。
(四)问题整改阶段( 6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难以整改的问题,各单位给予帮扶指导,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计划,必要时上报浦东新区排查工作专班进行集中研究、提请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对 2022年5月31日前无法整改完毕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新区排查工作专班和镇相关工作小组将分类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一督促整改。
(五)总结考评阶段(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各单位于 11月30日前将区域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上报镇排查工作专班,镇里再梳理后上报新区。新区消专委将把本次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22年度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并提请区安委会推动区政府将其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综合考核以及平安建设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区。镇里也将此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峻性,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减少高层住宅小区火灾发生和避免扩大成灾的重要举措,排查中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成效。在排查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向区政府和镇领导做专题汇报,积极争取人财物支持和保障,并强化后续问题的整改工作。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录入工作,将相关核查情况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录入信息填报系统,相关数据与区排查工作专班对接共享;鼓励各单位聘用第三方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
(二)压实责任督促隐患整改
区排查工作专班和镇排查工作专班在实地核查时,对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已上报业主委员会并按计划整改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自查发现问题未上报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未按计划整改的,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发现排查范围内问题隐患的,经责令限期整改仍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自查或核查发现相关问题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挂牌督办;对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报问题但不组织整改的业主委员会,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且同步抄送属地街镇和居委会。
(三)加强教育落实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规定》的专题宣贯和培训,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等工作,不断强化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 : 1.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基础情况自查表
2.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基础情况核查表
附件 1: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基础情况自查表(一小区一表)
高层住宅建筑及物业管理基本信息 |
基本情况 |
住宅小区的名称、地址、竣工年月、小区性质,所属区、街镇,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经理姓名、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已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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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情况 |
自然幢数 |
( )幢 |
门牌幢数 |
( )幢 |
|||||||||
最高建筑 |
(可按层高 2.8 米估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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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物业服务 |
是否聘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日常维保 |
是□ |
是否聘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检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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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
住宅地上部分 |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是否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是□ |
是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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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机动车库 |
是否设置 是□ |
数量( ) |
地下车库是否与住宅楼直接联通 关联( )号 |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是□ |
是否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是□ |
是否有喷淋系统 是□ |
是否有防火卷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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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 |
是否设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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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数量 |
数量( ) |
消防 泵房1 |
关联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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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泵房 2 |
关联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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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是否设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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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是否设置 |
是□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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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自查情况 |
消防泵是否能启动 |
是□ |
室内消防供水竖管是否有爆裂或漏水 |
否□ |
屋顶消火栓是否正常出水 |
是□ |
|
|
|||||
喷淋泵是否能启动 |
是□ |
查看住宅末端试水装置处的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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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是否能接收报警信号 |
是□ |
自动状态下相关联动设备是否能启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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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设施 |
防火卷帘 |
不能正常使用且尚未整改的数量( )樘 |
位于()号地下车库,说明( ) |
|
|||||||||
防火门 |
不能正常使用且尚未整改的数量( )樘 |
位于( )号楼 ( )层,位于( )号地下车库 |
|
||||||||||
楼梯间堆物 |
共有()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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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 |
是否有被圈占、埋压或本体损坏 |
被圈占、埋压、本体损坏的消防栓数量( )个 |
位于( )号 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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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边是否存在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
周边存在影响使用障碍物的消火栓数量( )个 |
位于( )号 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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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正常出水 |
不能正常出水的消火栓数量( ) |
位于( )号 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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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消防设施 自查存在 隐患的书面报告情况 |
已完成共用消防设施隐患自查 |
是□ |
相关隐患是否已书面报告居(村)委会 |
是□ |
相关隐患是否已书面报告业委会 |
是□ |
未报告原因 |
附件 2: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基础情况核查表(一小区一表)
高层住宅建筑及物业管理基本信息 |
基本情况 |
住宅小区的名称、地址、竣工年月、小区性质,所属区、街镇,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经理姓名、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已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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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情况 |
自然幢数 |
( )幢 |
门牌幢数 |
( )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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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建筑 |
(可按层高2.8 米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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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物业服务 |
是否聘用社会消防技术 |
是□ |
是否聘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检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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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
住宅地上部分 |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是否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是□ |
是否有喷淋系统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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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机动车库 |
是否设置 是□ |
数量( ) |
地下车库是否与住宅楼直接联通 ( )号 |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是□ |
是否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是□ |
是否有喷淋系统 是□ |
是否有防火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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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 |
是否设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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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数量 |
数量() |
消防泵房1 |
关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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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 |
关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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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是否设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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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是否设置 |
是□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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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自查情况 |
消防泵是否能启动 |
是□ |
室内消防供水竖管是否有爆裂或漏水 |
否□ |
屋顶消火栓是否正常出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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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泵是否能启动 |
是□ |
查看住宅末端试水装置处的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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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是否能接收报警信号 |
是□ |
自动状态下相关联动设备是否能启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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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设施 |
防火卷帘 |
不能正常使用且尚未整改的数量( )樘 |
位于( )号地下车库,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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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不能正常使用且尚未整改的数量( )樘 |
位于( )号楼( )层,位于( )号地下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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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堆物 |
共有(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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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 |
是否有被圈占、埋压或本体损坏 |
被圈占、埋压、本体损坏的消防栓数量( )个 |
位于( ) 号 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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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边是否存在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
周边存在影响使用障碍物的消火栓数量( )个 |
位于( ) 号 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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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正常出水 |
不能正常出水的消火栓数量( ) |
位于( ) 号 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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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自查存在隐患的书面 |
已完成共用消防设施隐患自查 |
是□ |
相关隐患是否已书面报告居(村)委会 |
是□ |
相关隐患是否已书面报告业委会 |
是□ |
未报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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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核查情况是否与物业自查情况相符 |
是□ |
不相符的具体情况 |
共用消防设施配置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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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自查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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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消防设施自查存在隐患的书面报告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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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 |
核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