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D5100000-2018-002
信息名称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陆家嘴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6-20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项目名称: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
   三、受理条件
  1. 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 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 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 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 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四、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 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 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2)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3)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2. 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3.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六、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栖霞路120号     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68767121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收费标准:
      
   九、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