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新村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索引号 发布机构 金杨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根据《关于健全完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浦委办发〔 2021 47 号)有关规定,结合金杨新村街道实际,现就健全完善街道党工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推进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在各项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履行领导职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街道党工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党工委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得以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书记专题会代替党工委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坚持依法科学决策。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工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加强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对由于错误决策引发严重后果的,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决策人员责任。

(四)坚持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 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 着眼“高效办成一件事”,科学设置并严格落实从调研酝酿、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全链条闭环,协调各方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决策效能。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举措。

(二)贯彻落实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及区委“四个责任制”等重大事项。

(三)事关辖区的重要规划、计划、工作举措等事项。

(四)事关本街道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

(六)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党工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管理权限内各类人员的招录、管理等重要事项。

(二)管理权限内干部任免、教育、管理和监督等重要事项。

(三)街道、区级以上各类重大评优评先、评选评比等事项。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审定等事项。

(五)以街道名义成立的民非组织负责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等事项。

(六)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出资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

(二)已列入预算出资额度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未列入预算出资额度在 3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涉及民生的或涉及重大矛盾、安全隐患的重要项目。

(四)在中标价基础上有超 10 % 及以上且需追加超过 10 万元的项目。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重大项目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及报废;

(六)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类项目。

(七)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以街道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项目及其资金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九)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

(十)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全年决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年中预算调整情况。

(二)专项工作经费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大额度资金支出。

(四)本街道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对外捐款和赞助。

(六)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的标准: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大额度标准以下的资金使用程序,按照街道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产管理,参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七条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于年初形成总体工作计划,经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后有序实施。

(一)调研酝酿阶段

1 . 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动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确保公众参与;凡涉及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事先征求纪工委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监督程序。

2 . 充分酝酿。相关动议经调研论证后应提交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未经书记专题会酝酿的重大事项,须经党工委书记审定并签字。确定为党工委会议的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其中,涉及重要行政决策事项,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后,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提出较为成熟的实施方案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决策。

3 . 会议准备。 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党政办应提前 1 天通知到所有与会人员,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材料送达后,参会人员应认真阅读,准备讨论发言提纲。

(二)集体决策阶段

第八条  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到会的党工委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逐项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九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工委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涉及干部任用,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未到会的党工委委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条   党工委书记应在其他党工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根据讨论情况,会议召集人可以决定对议题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进行表决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遇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表决。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或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由党工委会议对临时决定予以确认或撤销。

第十三条   所讨论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或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从酝酿、决策等全过程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办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要求等做好相关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详实准确,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发言记录、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及最后决定等。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可指定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协调。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协同贯彻执行。如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在新的决策作出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涉及重要行政决策的执行,需严格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议已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决策。如遇确需变更的情况,应提请党工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定的执行落实,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执行情况,并将其列入年度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纪工委负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政办牵头负责对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督办,每季度第一次党工委会报告上一季度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财务部门对大额度资金的决策以及执行,要提前介入、全程把关、专业监督,确保大额度资金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保密外,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要求,应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落实整改。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会议作出的决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强化精准问责,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由于“该断不断”,决策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杨新村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浦金委〔 2019 4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