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桥镇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420 |
文件编号 | 浦金府〔2024〕16号 |
发布机构 | 金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22 |
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村):
经研究决定,现将《金桥镇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桥镇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全镇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档案是指金桥镇各单位(包括镇机关、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居(村)等)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 档案管理以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便于合法利用为原则。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均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提供利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中,保障档案工作经费。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镇党政办(档案室)的职责:
(一)牵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集中管理金桥镇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料;人事、会计、建设工程等专业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居(村)等档案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推进落实本镇档案管理制度;
(五)按照规定向区档案局移交档案;
(六)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其他各部门职责:
(一)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配合镇党政办(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本部门的档案材料,做好档案移交前的临时管理;
(三)各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责档案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发生变动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镇党政办(档案室)报备;
(四)人事档案主要由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自行保管;
(五)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居(村)职责:
(一)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配合镇党政办(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
(三)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查(借)阅、库房管理等制度,制定档案人员以及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
(四)接受镇党政办(档案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根据督查建议认真整改到位;
(五)各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责档案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发生变动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镇党政办(档案室)报备。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六)其他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接收
第八条 根据“谁产生、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均由各单位条线业务部门进行收集、预整理,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故意隐藏、转移、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涂改、销毁应当归档的文件、记录和数据材料。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分类组(卷) 件合理、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条线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档案资料整理和编制并入库贮存。对于业务量大的单位可引入社会化服务,整理和编制本单位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机构改革和相关职能调整时应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为开展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涉及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并及时向镇党政办(档案室)报备,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档案室(馆)移交或由主管单位代管。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形成的档案应归入业务承办的新单位进行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活动及管理实际,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档案库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档案管理“八防”措施(即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以安全为底线保管好档案。要做好档案内容保密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 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及开放范围,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由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将鉴定、销毁情况报镇党政办(档案室)备案。
第五章 档案数字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数字信息化工作,镇档案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设施设备,有序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服务的,应选择符合档案外包服务业务标准的档案外包服务企业,监督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业务规范和标准开展档案外包服务,并验收整理成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 30 号令)承担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现严重档案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送有关案件材料至纪检监察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由案件办理机关予以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镇党政办(档案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