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航头镇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XH3100000-2018-004 | 发布机构 | 航头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中央环保督查以及中小河道整治等重点工作,在前三年(
2015—2017年)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产调”)工作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的推进今后的产调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主体
镇政府 为产调工作的责任主体, 成立 产调工作领导小组 , 下设 办公室(产调办) , 放在区域发展办。区域办、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成员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村 (居) 、相关镇 级 公司 、 大麦湾园区协助配合,购买 有资质的 第三方公司 的服务,进行评估、测绘等 。
二、被调整的重点对象
(一) 市政府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或者国家、市政府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的指导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或生产线;
(二) 198区域内工业企业,包括纳入用地减量化及郊野单元规划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三) 其它“三高一低”(高污染、高能耗、高安全风险、低效益)的企业;
(四)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和自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五) 与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规划有突出矛盾的企业;
(六) 上级下达或区政府重点工作涉及的企业。
三、被调整对象须满足的条件(分通常类和特殊类)
通常类:
(一) 注册且税收户管在航头镇;
(二) 被调整前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
(三) 符合上述二“被调整的重点对象”的企业将先行纳入产调计划(“198”区域内,在土地管理部门图版上明确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减量化);
(四) 近一年内未享受过政府的其它返税、扶持政策。
(五) 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企业。
(六) 区政府重点工作涉及且经备案后的企业。
特殊类:
区级
区域调整专项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后,列入区级专项调整计划
:
(一) 有清晰的四至范围,占地面积150亩 ( 含 ) 以上 ;
(二) 区域内工业企业 (符合调整对象要求)15家( 含 ) 以上 ;
(三) 立项申请 起2年内 完成调整。
四、产调计划的产生过程
(一) 根据区产调办的部署,拟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由村(居)委、镇级公司、大麦湾园区对还在生产的工业企业进行上门宣传,征询企业是否有产调意向,并将有意向的企业名单报镇产调办;
(二) 镇产调办组织落实有意向的企业签订产调意向书;
(三) 镇产调办会同村(居)委、镇级公司、大麦湾园区前往签订产调意向书的企业实地确认还在生产与否,核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本意见中的“对象”和“条件”要求;
(四) 镇产调办对“198”区域内的企业的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进行比对核实,确定企业是否属于产调范围内;
(五) 被确定为符合产调条件要求的企业,按应交的材料要求向镇产调办交相应的材料,其中,产调企业与房屋所有人应签订相关协议(包括房屋所有人同意产调,同意拆除无证建筑,同意停工停产补偿分享比例等内容);
(六) 镇产调办召集已交材料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产调程序及注意事项的宣讲会,之后,编制年度产调计划报区产调办(补偿的对象为产调计划内的企业)。
(七) 在当年产调计划得到区产调办批复之后,根据“鼓励多产调”的原则,当年新增的产调对象也纳入计划内。
五、产调资金及拆违资金补偿规则
(一) 产调企业先按要求落实停工停产、完成员工的分流安置及拆除并搬离机器设备、腾空生产经营用房,并由镇产调推进组成员会相关村、园区、公司到现场实地查验确认通过(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在现场)后,由政府与产调企业签订产调合同,并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由政府拨付给企业补偿总额的60%,用于先行落实对员工的补偿。
(二) 产调企业没有无证建筑而不需要拆违的,待区组织验收审计通过后,由政府拨付40%的余款。
(三) 产调企业有无证建筑而需要拆违的,如房屋所有人按时间要求完成自拆或助拆(拆除)的,待区组织验收、审计通过后,由政府拨付给产调企业40%的余款。房屋所有人可以享受无证建筑拆除后的以奖代补政策(由镇环境综合整治办同房屋所有人结算)。
(四) 产调企业有无证建筑而需要拆违的,如房屋所有人没能按时间要求完成自拆或助拆(拆除)的,即使通过了区组织的对产调企业的验收和审计,镇政府也将暂缓拨付产调企业的40%的余款。产调办将产调企业的无证建筑情况移交给镇环境综合整治办,由环境综合整治办牵头组织强拆。纳入强拆的产调企业,按照镇相关规定,房屋所有人不享受拆除无证建筑的以奖代补政策。
(五) 凡2015年开始的产调企业的无证建筑被列入产调后必须拆除的名录内的,先有产调办牵头与产调企业协商确认无证建筑拆除工作,协商不成的由产调办将产调企业的无证建筑情况移交镇环境综合整治办,由镇环境综合整治办牵头组织限期拆除。
1、如房屋所有人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无证建筑或者同意由镇环境综合整治办予以拆除的,则按上述“(三)”执行结算产调企业各自的余款和房屋所有人的以奖代补资金;
2、如房屋所有人没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拆除而由镇政府组织强拆的,则只对产调企业的补偿款进行结算拨付,而房屋所有人的无证建筑拆除的以奖代补政策不予享受 。
六、补偿内容的具体操作口径
补偿的内容——原则上有员工分流安置、停工停产损失和设备搬迁三部分组成。
(一)员工分流安置补偿
1 .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的截止时间、对象
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的截止时间:以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济补偿享受的对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缴纳社保金的员工。凡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股东(投资人)、已结清工资离开企业的员工等不享受员工的经济补偿。
2 .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根据企业缴纳员工的社保金为计算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金的,由企业负责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3 .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
①员工工龄的确定:根据企业缴纳员工社保金的年限计算员工的工龄,如企业未对员工连续缴纳社保金的,按后次企业对员工缴纳社保金的时间计算工龄;
②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的确定: 按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员工工资发放的清单本人签名(或银行发放凭证)为依据, 否则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截止时间(按镇产调办规定时间),当月(包含当月)向前推12 个月相加( 剔除加班工资) 之和再除以12 作为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
③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按起征点以内计算,如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④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按员工的工龄,每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员工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和发放
①取得经济补偿的员工要与企业签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由镇劳动部门鉴证;
②由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向镇产调办提交取得区、镇的经济补偿金的员工的银行卡账号,再由政府直接划拨给员工;
③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入企业产调补偿总额内。
(二)停工停产损失补偿
以第三方测绘公司提供的产调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不区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其有证、无证建筑的补偿标准参照镇动迁、减量的补偿口径执行。
(三)设备搬迁补偿
采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根据区对产调工作的评估要求,参照镇动迁、减量的补偿口径,确认评估的内容,先是进行残值价的评估,再按规定的相应比例核准应补偿的搬迁价格。
(四)市属企业产调的处理意见
镇不受理市属企业的产调,而是由区产调办直接受理并报市产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区两级给予补偿。
七、
验收、审计
1 、验收:完成当年计划任务一半以上后向区科经委提出项目的验收申请,由科经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
2 、审计:验收合格项目数达到年度计划三分之 二 以上后向区科经委提出项目审计的申请,由科经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八、产调企业无证建筑拆除后的以奖代补
(一) 以奖代补的对象
产调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的房屋 所有权人(房东)。
(二) 针对企业(产调对象<房客>)的房屋所有权人 ( 房东),视其积极配合支持拆除无证建筑的程度,在房东与产调对象分享停工停产损失补偿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予房东适当的无证建筑拆除的以奖代补。在具体操作上,镇产调办将产调企业的无证建筑情况交由环境综合整治办按照《航头镇2017年度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实施口径》执行。
(三) 2015—2017年已签产调合同的企业,涉及到要拆除无证建筑的,按本意见“五、产调资金及拆违资金补偿规则”(五)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 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产调工作的推进实行分类负责,即凡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属村(居)出租的,由村(居)负责;凡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属镇级公司出租或管理范围内的,由镇级公司负责;在大麦湾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负责;除前述三类外的企业产调,按属地管理的办法,由村(居)负责。 督促已完成产调的企业注销或变更生产、制造(加工)等经营范围,最后清算资金时,由企业提供此类已注销或变更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 由村(居)、镇级公司及大麦湾园区 加强 对 调整后企业厂房使用 的 监管, 引导房屋所有权人按区的要求正确使用。 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围绕产调工作加大执法倒逼力度,发挥综合效应。
(二)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产调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区镇两级审计,并主动接受镇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三) 强化信息报送和宣传。及时、准确报送产调工作信息,要注重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加强典型事例、好的做法、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十、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区产调政策变化,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十一、 本实施意见由 航头 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