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浦东新区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国资委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1-1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国有企业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浦东新区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正风肃纪、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 重大经营决策、工程建设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等 廉政风险大、违规违纪易发频发领域,紧盯薄弱环节,关口前移,强化预防,严肃执纪问责,补齐制度短板。落实严肃教育、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惩腐败要求,深化落实 “ 四责协同 ”机制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有机融合,构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同步推进,保障国资健康运营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区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深化作风建设,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践行 “ 四种形态 ” ,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开展督促检查,优化管理,提质增效;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风险管控。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
   (三)完善领导机制。  将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区整体工作布局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与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同步部署、整体推进。
  区纪委协助区委主抓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上级纪委领导职责。区属企业纪委执纪审查工作以区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
  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区属企业纪委执纪审查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办。
  区国资委党委在区委领导下,督促区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完善风险防控和制度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四责协同”纳入考核,与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并纳入区委组织部开展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中,压实管党治党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区纪委会同区国资委党委定期召开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建立纪检工作联动机制,强化指导服务监督,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区纪委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要经常约谈区属企业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听取 “ 四责协同 ” 机制落实及履责情况汇报,开展提醒谈话,督促履职尽责。 

  三、健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体系
   (五)完善责任体系。  区属企业党委在区委领导下,在区国资委党委指导下,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对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构建完善区属企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 “一岗双责” 的四责协同、合力运行的责任体系。
  区属企业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将第一责任抓在手中,落实 “ 四个亲自 ”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切实增强抓班子、带队伍的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身边人,严于律己当好廉洁从业的表率;要督促班子成员和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 “ 一岗双责 ” 进行引办和督办;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递压力,级级落实责任,使每个党员、干部都纳入组织管理,使党组织对每个党员、干部都做到情况明、问题清、措施实。
  区属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要将 “ 一岗双责 ” 落在事上,推进分管领域责任落实,在推进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针对分管领域中由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要对分管领域内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监督管理。
  区属企业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区纪委领导、支持下,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要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促进和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六)强化责任落实。  区属企业党委要建立健全知责明责、履责督责、述责问责于一体的责任落实链条。要建立 “ 3+X ” 会议制度,党委每年召开 3 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目标要求。年初一次重在分析研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风险点是否找准、目标措施制定是否合理等;年中一次重在抓推进落实情况;年末一次重在抓结果、抓成效、抓制度保障以及成果巩固。通过 3 次会议,做好领导班子成员 “ 一岗双责 ” 的推进落实。同时,党委要将责任向基层压实,推动基层党组织的知责明责。纪委履行专责监督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动议,经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党委不定期举行专门会议,听取党的工作部门开展职能监督以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目标任务等情况。
  在同级党委和区纪委领导、支持下,区属企业纪委履行专责监督职责,要协助党委抓好日常督查、谈话提醒、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过程监督,落实下管一级、下查两级督查机制,对所属企业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通过一级抓一级,促进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
 
 四、深化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七)推动党内监督融入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纪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法人治理监督相结合,区属企业纪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会副主席,建立纪委与监事会工作的会商机制,发挥党内监督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八)推动落实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机制。  区属企业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区属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依据职责和权限,健全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要建立并严格实施违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由纪委协助党委重点监督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实施效果,督促落实党委决定,及时发现并查纠存在的问题。
   (九)推动廉政建设嵌入内控管理。  聚焦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产品营销、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投(融)资、招商引资、境外经营等重点事项以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关键环节,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注重把党风廉政建设限制性、约束性规定嵌入内控管理制度。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内控管理制度运行的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集中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分级管理和集团内部管控,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运行监督。采取签订经营和廉洁 “ 双合同 ” 、建立违规失信单位 “ 黑名单 ” 等举措,规范经营行为。
   (十)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禁止性规定。  根据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投融资关系;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参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分管的企业、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本人不得与业务往来对象发生非正常的借款、委托理财等经济往来;本人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业务对象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本人不得有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区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开展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有关情况登记。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企业纪委将登记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按一定比例开展登记情况抽查,并结合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重点查核。
   (十一)规范廉洁从业行为。  健全和完善廉洁从业承诺、任职和公务回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定期轮岗交流、离职或退休后行为限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运用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主题教育等形式,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从业人员提升思想境界、职业素养和抵御廉洁风险的能力。要在企业的价值观念、经营理念、公司章程和制度建设中体现 “ 廉荣贪耻 ” 的内在要求,使廉洁从业成为全体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
   
  五、加大国有企业正风肃纪工作力度
   (十二)从严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重点监督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防止利益冲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纪党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严肃查纠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决策、违规选人用人、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问题。纪委要协助党委运用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严格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及时更新廉政档案,严把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防止 “ 带病提拔 ”“ 带病上岗 ” 。
   (十三)持续查纠“四风”问题。  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坚持不懈纠正 “ 四风 ” ,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海市《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本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把握严格执行规定与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待遇的界限,规范相关经费的使用。纪委要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搞变通的行为,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对该处理不处理、问题反复出现的,严肃追责。在同级党委和区纪委领导、支持下,区属企业纪委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精神,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协助并督促企业党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正风肃纪、反对 “ 四风 ” 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
   (十四)认真整改纪检、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区属企业党委要高度重视纪检、巡察、审计反馈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针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重大经营决策、工程建设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经管理、内控管理、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四责协同”工作机制,落实新官理旧账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担当,上下联动,全员参与, 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改工作任务。要 剖析问题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重点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强基础,补短板,练内功,提高管党治党、治企兴企的能力。要 将问题整改与经营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十五)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区属企业党委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把践行 “ 四种形态 ” 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手段,增强责任担当,综合运用好 “ 四种形态 ” 。通过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抓好经常性教育,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领导和支持纪委开展执纪审查工作,严格依据党纪党规规范 “ 四种形态 ” 的转化,不得以简单谈话代替纪律处分、以 “ 企业家规 ” 代替严肃执纪。在同级党委和区纪委领导、支持下,区属企业纪委要协助党委建立完善运用 “ 四种形态 ” 的配套制度,确保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十六)创新监督执纪工作方式。  在同级党委和区纪委领导、支持下,区属企业纪委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 “ 三转 ” 工作,突出主责主业。实行区属企业执纪审查工作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研判、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由区属企业纪委或者具有执纪审查能力的二级企业纪委集中承办。统筹内部纪检工作力量,按照查审分离要求,建立执纪审查和执纪审理队伍。参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建立完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
   
    六、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七)规范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  按照建强一级、健全各级原则和执纪审查工作集中管理要求,区属企业有党委建制的,必须设立纪委并设置工作机构,至少配备 2 名专职干部;资产规模较大、党员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相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区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委书记分管、纪委书记协管。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协同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建立内部审计“上审下”工作机制,将内审力量全部集中到区属企业一层面内审机构,统一部署集团内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下属企业的审计力度。区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满足规定要求,与企业规模相匹配,鼓励资产规模较大企业适当增加内审人员配置。
   (十八)提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干部的履职能力。  按照忠诚干净、敢于担当、善于监督 要求,选优配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干部,把具有审计、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能力,尤其是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优秀干部选配到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岗位,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干部。加强对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防 “ 灯下黑 ” 。适时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并通过抽调参与办案、借调协助工作等方式,在实践中锻炼提高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干部的履职能力。
  
    七、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十九)严格考核评价。  加强对区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价,推动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班子综合测评、经营业绩考核有机衔接,与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奖惩挂钩。区属企业党委每年要向区纪委和区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区属企业纪委每年要向区纪委述职并接受评议。探索建立区属企业纪委书记履职尽责情况及区纪委为主考核的办法,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权威性。
   (二十)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大问责力度,对区属企业落实 “ 四责协同 ” 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敷衍了事,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和资产风险的,或者对出现腐败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企业党委、纪委和相关领导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