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发布机构 高东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0-19

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加强本镇农村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租赁备案管理,规范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进一步消除宅基地房屋租赁安全隐患,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根据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宅基地房屋租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居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乡村民宿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将加强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作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农村平安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体系。

2、强化综合治理,筑牢安全防线。镇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工作要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指导保障和考核监督,筑牢宅基地房屋租赁安全管理防线。

3、引导村民自治,助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鼓励农村基层探索创新符合区域特点的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新思路、新模式,不断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三、组织架构

成立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中心(房办)。城建中心(房办)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1、城建中心(房办):指导村(居)组织做好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全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台账资料,协调和处理镇域内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事务和纠纷。

2、平安办:负责协调化解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的信访矛盾。

3、规建办:负责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及宅基地建房的建筑活动,负责租赁备案手续的核查,对房屋结构和产证等信息进行核对。

4、经发办: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5 、社建办: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村民对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有关事务的积极参与。

6 、公安派出所:负责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对村 (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7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牵头相关部门查处有关宅基地房屋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8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认定及查处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中的不涉及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和涉及食品、药品的无证经营行为。

9 、城运中心(应急中心):负责指导各村(居)委会加强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

10、村(居)委会:发挥村民自治的主体作用,以农村基层党建为引领,以村级民主管理为基础,协同管理部门做好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的日常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四、备案管理要求

1、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之一。不能出具上述凭证的,经镇城建中心(房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出租备案手续。

2、 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 ,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 C级或D级的房屋,不得出租。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3、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应当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或装修改造后经镇城建中心(房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同意后可单独出租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按间出租的,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灶间、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4、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住区城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建筑公共部位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和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外窗具备辅助疏散逃生条件;单栋建筑承租人超过10人的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5、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推荐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自行到所在村(居)委员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备条件的,鼓励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6、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市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落实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申报义务及时掌握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来源地、职业和工作单位、在沪实际居住地、入住和离开时间等信息。

7、准予备案的宅基地出租房屋,承租人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至属地村(居)委员会办理租赁备案,具体备案流程详见附件。

 

五、规范备案后的租赁行为

(一)宅基地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接受委托后再行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1、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查验并登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配合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

2、出租人应当向村(居)组织及时报备宅基地房屋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 出租人应当负责宅基地房屋及其提供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定期上门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排除、劝阻,并报告村(居)组织;

4、一户宅基地出租房间或居住人数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报备公安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落实物防技防要求。

5、配合村(居)委会和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整治及处罚等工作。

(二)宅基地房屋承租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以及承租用于员工和家属居住的单位。

1、 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身份信息,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2、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主动向社区综合协管员申报居住使用人信息,或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积极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

3、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接受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不得利用承租的宅基地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宅基地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违规用电用气用油,或者实施“群租”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地村(居)管理责任

1、各村(居)委员会立足本村(居)发展实际,积极发挥村(居)民自治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村(居)党组织引领作用,充分发动群众,突出村民意愿,强调规范引导,通过广泛协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区、镇相关管理要求。制订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宅基地房屋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2、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村干部、社区民警、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等工作职责,发挥联勤联动站的汇聚作用,共同做好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日常工作。加强定期走访和信息采集,原则上至少每月对管辖区域内所有宅基地租赁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本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确保宅基地房屋租赁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将动态排查更新数据上报镇城建中心(房办)。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解处理并上报。

3、鼓励村民将空余宅基地房屋,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所属企业或者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出租,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村民财产性收入。

4、全面开展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入户宣传培训,提高村民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的意识,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领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

六、管理机制

1、将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成效,作为农村平安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房租赁备案率纳入年度村(居)考核范畴。

2、形成有效农房租赁备案配套管理体系,对于不符合租赁备案条件的,农房承租人员不予办理居住证、液化气实名开户、开具租赁发票等事项。

3 、严肃备案工作纪律,建立备案审查和责任追查制度,对于违规办理的备案租赁凭证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七、其  

1、 本管理办法及未尽事项由高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条款,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3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马英波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 包铭星   镇党委副书记

    副镇长

     副  组  长: 孙忆忠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伟杰   副镇长    

                  沈佳娟   副镇长  

           员: 梁      平安办主任

贡长和    规建办主任

朱轶波   经发办主任

王明华    社建办主任

赵家驹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林有源   城建中心(房办)副主任

田浩春    城运中心(应急中心)副主任

     高东派出所所长

孙宏伟    杨园派出所所长

周思浩    高东市场监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中心(房办) ,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职务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流程图

 



高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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