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村干部和企业单位人员征地养吸劳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
索引号 | XE7800000-2008-008 | 发布机构 | 高东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3-06-13 |
关于机关、村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
征地养吸劳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
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征地养吸劳中镇机关、村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浦府(2002)240号、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浦劳保(200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机关、村级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征地养老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
1、征地养老时已在镇农保口子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待退休人员),如征地养老金低于农保养老金的(含干龄补贴),其减收差额部分由镇财政出资,镇农保中心操作给予补足。
2、农保养老金的计算以批准征地养老的时间节点和标准为依据。以后如有关部门统一提高农保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于个人身份已发生变化,已享受差额补贴的人员养老标准不再作调整;如征地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则相应减少差额补贴,直至持平为止。
3、享受差额补贴的征地养老人员,办理农保退保手续时,其已缴纳的个人养老基金不再退还本人。如本人放弃享受差额补贴,其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退还本人。
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村级现职干部,征地时已符合征地养老条件但未到农保养老年龄,征地对象按规定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到符合农保退休年龄时,农保部门按批准征地养老的时限和标准为其计算农保养老金,如征地养老金低于征地时农保养老金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符合农保退休年龄时开始给予补足,直至持平为止。
5、本条处理意见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劳动力有关待遇的处理:
1、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列编且已参加城保的征地劳动力,征地安置时由安置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其工作单位安置费,其本人户籍“农转非”后,不再享受其他征地安置方面的待遇。
2、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虽不列编但已参加城保的征地劳动力,征地时如本人提出申请,经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留在原单位工作。由于单位已为其本人解决了城保和工作岗位,征地安置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保养老、医疗保险金,户籍“农转非”后,本人不再享受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贴和生活过渡费。
3、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论列编与否,凡不参加城保的征地劳动力,由征地安置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保养老、医疗保险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及生活过渡费。
4、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劳动力,是否列编和参加城保由镇组织人事科在征地劳动力批准时书面认定。
5、本条意见从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本意见由镇党委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