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E7800000-2008-007 | ||
信息名称 | 关于高东镇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度缴费和报销标准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高东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3-12-01 |
关于高东镇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度缴费和报销标准的通知
关于高东镇农村合作医疗二○○四年度
缴费和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浦府(2003)265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结合高东实际,决定对我镇2004年度合作医疗制度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村农业户口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合作医疗,确保投保率在90%以上。随政策成为居民性质的新生儿童同农民家长一起参加合作医疗。
二、村民缴费标准:每人全年缴纳100元,村集体一律补贴100元,镇政府补贴80元,区财政补贴50元。
三、各村农业人口投保率低于要求的,集体补贴款按现有农业人口数的80%乘以100元计缴(20%的人数视作为企事业及其他有医保的人数)。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标准:每人全年缴纳200元,单位负担260元,镇政府补贴80元,区财政补贴50元。
五、取消原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办法,节余和超支数均由合作医疗基金平衡收支。
六、大病、重病的医疗费报销幅度由15000元提高到50000元,即病员持可报销医疗费凭证按60%的报销比例可到20000元,实报超过20000元的持可报销医疗费凭证按70%的报销比例最高可到50000元。
七、其他事项仍执行浦高东府(2000)第新58号文《高东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
八、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对基层组织考核内容。
高东镇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