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东镇带征土地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78800202100059 | 发布机构 | 高东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浦高东府(2021)32号
各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健全带征土地管理制度,经会议研究, 决定将《高东镇带征土地管理法(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高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6月29日印发
高东镇带征土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健全带征土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高东镇带征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带征土地含义及权属
本办法所称“带征土地”系指由建设主体在征收土地时出资带征的下列土地:
1 . 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
2 . 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
3 . 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
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土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者转让。
二、适用范围
高东镇行政范围内的带征土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
高东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范围内带征土地的管理主体、责任主体、收益主体,负责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以及带征土地临时使用的监督管理。
1.高东镇规建办作为施行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管理单位和临时用地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收回使用权。根据带征土地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带征土地管理方案,编制年度管理经费预算,纳入镇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2.高东镇纪检监察室作为施行本办法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带征土地管理、使用过程的合规性实施监督、调查、处置。
3.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相关村(居)委作为施行本办法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及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检查、监督临时用地单位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相关村(居)委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进行日常管理。
4.高东镇规土所作为施行本办法的数据信息管理单位,负责本镇带征土地基础数据信息管理及变更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四、分类管理
1.对基本保持土地征收前建设用地原状的带征土地,由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行业规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对暂不具备条件利用、需保持耕种原状的带征土地,由带征土地所在村委负责日常巡查、看护,保持现状并组织耕种,今后在带征地使用时应无偿退出。
3.对已拆平、但暂不具备条件利用的带征土地,日常管理由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看护为主,建设围墙圈围,对于无环境污染的地块可由规建办指定相关村委实施临时耕种,今后在带征地使用时应无偿退出。
4.对经政府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带征土地以及按照《关于浦东新区对带征土地先行实施生态绿林地建设的操作办法》(浦环〔2019〕92号)规定实施临时绿化和造林的带征土地,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无偿退出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今后带征土地按规划用途供应土地,其中实施临时绿化和造林的带征土地原则上不涉及绿地、林地指标占补平衡。
5.对于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的地块,具备储备条件的予以储备,暂时不具备储备条件的,由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带征地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6.《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0〕166号)施行前签订租赁协议且现状使用中的带征土地,由高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临时使用协议的签订、监督履行、检查管理。
7.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五、临时使用原则
1 . 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坚持公益性原则,自2020年11月17日起,高东镇行政范围内的带征土地临时使用原则上仅限于公益性项目,不再新增经营性项目。
2 .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缓解带征土地日常管理资金压力,因地制宜地合理、高效使用带征土地,《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0〕166号)施行前已临时使用的带征土地, 原则上可继续临时使用。
3 . 因社会治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民生保障类项目过渡等需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经高东镇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区规划资源局,经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联合会审同意,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带征土地。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应当符合“五违四必”环境综合整治、河道整治等行业部门的要求,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妨碍居民生活。
六、临时使用要求
1 . 各类带征土地在按规划用途供应土地前及临时使用期间,临时用地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在带征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实施地面固化工程,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妨碍居民日常生活。临时使用的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枃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转租、抵押,或者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2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0〕166号)施行前已使用的带征土地,临时用地单位须缴纳协议约定的用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以及用于整改解决安全、环保事项的风险抵押金后方可使用。
七、临时使用协议的管理
(一)第一类临时使用协议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0〕166号)施行前已使用的带征土地,临时使用协议按以下方式执行:
1 . 签订协议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高东企业(集团)公司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的临时使用协议,协议起止日均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双方名称;②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③地块的使用功能;④使用的年限;⑤租金及支付方式;⑥用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⑦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⑧地块的交付时间和条件;⑨争议解决方式;⑩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临时用地单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若次年有继续使用意向的,应在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临时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由高东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实际使用和管理情况出具意向书报镇规建办,由镇规建办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协议期限到期后,若临时用地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告知高东企业(集团)公司,按期恢复土地原貌,土地交还责任主体。
2 . 终止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东企业(集团)公司须提前终止协议:①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土地的;③临时用地单位有违约、违规情况的;④发现临时用地单位存在转让、转租等违规情况的; ⑤ 其他应当终止协议的情况。提前终止协议的,由高东企业(集团)公司提前3个月告知临时用地单位,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无条件恢复土地原貌,土地交还责任主体。高东企业(集团)公司应退还押金,并按比例退还租金。
(二)第二类临时使用协议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带征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20〕166号)施行后新增的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须经高东镇政府审核后报区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签订临时使用协议。此类临时使用协议的签订及终止协议的流程均按本办法中 “第一类临时使用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场地租金、押金
(一)第一类临时使用协议
租金:用作堆场、堆物、停车场等用途的水泥硬化场地及非硬化场地,年租金每年由镇政府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押金:水泥硬化场地押金为15万元/亩,按每年5万元/亩分3年支付;非水泥硬化场地押金为7.5万元/亩,按每年2.5万元/亩分3年支付。若3年内提前终止协议或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协议的,临时用地单位须先行支付剩余未付押金,按期恢复土地原貌,土地交还责任主体。
( 二)第二类临时使用协议
租金:因社会治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民生保障类项目过渡等公益性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年租金按地块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预算金额收取,原则上达到收支平衡。
押金:水泥硬化场地押金为15万元/亩;非水泥硬化场地押金为7.5万元/亩。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九、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
为提高临时用地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落实带征土地环境保护责任制,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临时用地单位须建立带征土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临时用地单位须在临时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东企业(集团)公司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按临时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实际使用面积一次性收取,收取标准为:签订第一类临时使用协议的使用面积0.1亩-20亩(含)的10万元;协议使用面积 20.1亩及以上的30万元。签订第二类临时使用协议的不限使用面积,按5万元标准收取。风险抵押金额须在临时使用协议中明确,缴纳后纳入专账储存管理,不计利息。若临时用地单位使用期间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使用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若临时用地单位使用期间存在安全、环保隐患或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临时用地单位须根据管理单位要求实施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则全额扣除风险抵押金用于整改解决安全、环保事项。临时用地单位须在扣除风险抵押金后10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的风险抵押金额补缴,若逾期未补缴或临时用地单位被3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管理单位有权在任意时间无条件解除临时用地协议。
十、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租金的收入,由高东企业(集团)公司代为收取并纳入专账储存管理,原结余的租金一并纳入专账,每财政年度清算后纳入镇财政部门统筹管理;租金的支出,由高东镇 财政部门 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也可用于带征土地周边区域的环境改善、 民生实事项目 和对村 居 委的转移支付 等 ,由镇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
十一、押金的管理和使用
临时用地单位须在临时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东企业(集团)公司缴纳用于恢复带征土地原貌的押金,押金纳入专账储存管理,但不计利息。临时用地单位使用到期后按相关要求恢复土地原貌,押金在镇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若临时用地单位使用到期后未按相关要求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不予返还,用于恢复带征土地原貌。
十二、监督、监管责任
高东镇规建办作为带征土地管理监督单位,对高东企业(集团)公司带征土地管理工作的制度落实、方案实施、费用收支负有监督责任。高东企业(集团)公司作为高东镇行政范围内带征土地的管理单位,对各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及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对在落实带征地监管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未履行本实施意见职责和要求的,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使用、转租带征土地或新增违法违章建筑,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较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
3.违规插手、干预带征土地使用和违法违规占用、使用带征土地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十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 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9日施行的《高东镇带征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若新区后续出台新的带征地管理办法,则按新办法另行实施。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