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71510202000038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东明办〔2020〕11号 | 发布机构 | 东明路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浦东明办〔2020〕11号
机关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街道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了《东明路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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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办事处
2020 年 7 月 27 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东明路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街道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区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进行与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为:街道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各社区居民区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增强采购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采购人应明确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采购员,选派各部门、各单位、各居民区内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的在职人员担任采购员,并报东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党政办”)备案;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宜直接担任采购员。
(二)本着厉行节约为目的,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街道党政办汇总备查。
(三)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法定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事宜。
(四)按法定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负责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五)负责做好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答复参加法定采购程序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七)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街道党政办是本街道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各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的汇总,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以及对单位内部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全程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编制各自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文件内容编制各自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追加或调整年度预算时,如预算内容属于采购目录范围,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采购人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后交街道党政办统一汇总,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党工委会议审议决定后上报新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集中采购、电子集市采购和分散采购等不同采购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街道党政办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送浦东新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浦东新区财政局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内容选择相应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电子集市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电子集市中采购或通过委托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上进行集中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预算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通过分散采购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上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街道内部采购管理规定自行采购,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自行采购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采购人直接选定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
(二)采购人按照“节俭高效、物有所值、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组织简易采购程序,邀请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书面报价并进行价格谈判,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供货(服务)单位。
(三)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采购项目唯一性的论证申请,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平台上公示,待公示无异议且经相关评审专家对论证申请进行评审并出具唯一性论证意见后,向浦东新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如:简易询价、三方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等。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标的、数量、金额、质量标准、服务承诺、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章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款项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加强验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各环节“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相应文件进行实质性验收,不能只是清点数量及目测的形式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规定,供应商提供《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特殊情况下,街道党政办可与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如需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经验收人签字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后,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开始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原则上不应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依法履行完毕,采购人应在项目质保期满后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第二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和小微企业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建档、保管以及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