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E8100000-2015-002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曹路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曹府〔2014〕51号 | 发布机构 | 曹路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5-07-31 |
关于印发《曹路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曹府〔2014〕51号
曹路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后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镇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遏止建造过程中违规、违法超高、超面积等现象,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曹路镇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包括已批未建和正在建造中的房屋。
第三条 管理部门
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村民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第二管理所(曹路镇土地所)、镇“三违”整治办,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的部门,各自负责有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建房通知单》办理
由村民委员会按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书面告知经核(批)准的建房户,建房户凭村委《农民建房办理手续通知》至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办理《建房通知单》。
第五条 敲桩定位
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按《建房通知单》上的建房面积,落实建房土地,通知村民委员会,由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敲桩定位。
敲桩定位表壹式肆份: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村民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第二管理所(曹路镇土地所)、镇“三违”整治办各执壹份。建房户签订承诺书,对因超高、超面积,造成无法取得土地证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中期检查
建房开工后,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并及时通知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第二管理所(曹路镇土地所),镇“三违”整治办进行至少2次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地基是否按定位范围起造,二是屋面是否按规定高度封顶。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民房建造中期查验单》建房户整改。
第七条 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报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规建环保办组织村民委员会、民房条线、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下发曹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作为今后老证变更、办理新证的依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暂停发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待整改到位后再验收。
第八条 面积
建房面积以核(批)准面积为准,超过核(批)准面积3%的,按上级制证部门的规定,不予办理及变更权证。
第九条 高度
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基础以自然地平面为准+ 0.3米,第一层、第二层的层高均不得超过3.2米;假三层南立面高度不得超过1.5米;后廊檐离地高度不得超过6.9米。
第十条 间距(夹弄)
相邻间距(夹弄)以1.2米宽为宜,最宽不得超过1.4米。
第十一条 先拆后建
对移地建房和拆除部分老房进规划地的建房户,必须先拆老房,经镇规建环保办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规划用地。
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先拆违再安排建房用地;经规建环保办确认无法拆除的,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前提下可按批准面积给予(部分)补证。
第十二条 管理考核
村民建房审批后管理纳入各村委及条线年度考核范围,各村书记、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民房规划员为具体责任人,镇规建环保办(民房条线)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将纳入干部问责。
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由镇规建环保办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农民建房办理手续通知
2、建房通知单
3、民房建造中期查验单
附件1:
农民建房办理手续通知
村
队
建房户
你户的建房申请已批准,批文号为
,请带好产权人身份证到规建环保办(民房)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民房规划员签字:
村委会盖章:
收费标准
:
宅基地建房收费:
建房保证金:不再收取
建房保险费:批准建筑面积×2元/平方
规划地、自留地建房收费(按沪房地资金2003第98号文收取):
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费:批准总用地面积×37.5元/平方
耕地占用税:批准总用地面积×3元/平方
保险费同宅基地一样收取。
注:按批准需拆除老房的建房户,必须拆除后由民房规划员开具书面证明,证明必须实地了解情况后如实出具,如有弄虚作假,一切责任由村委会负责。
(证明上须民房规划员及村主任签名并附拆房照片)
办理时间: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龚丰路85号(曹路社区中心)4号楼102室
曹路镇规建环保办
年 月 日
附件2:
建 房 通 知 单
村
队
:
你户经
批准,同意建造
层楼房占地
平方米,加层
平方米,檐高不超过6.6米,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0米,拆除老房占地
平方米,退还用地
平方米。
自通知日起壹年内有效。
友情提示:
办好通知单后请及时与村委联系,落实好建房土地报村、镇进行开工定位、中期查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本办将发放建房许可证。如不按规定因擅自扩建、超高等原因引起的验收不合格,本办不予发放建房许可证,所引起的后果由建房户自行承担。
请你户严格遵守建房条例,按规定建房。
曹路镇规建环保办
年 月 日
附件3:
民房建造中期查验单
村
队
(户):
经实地查验,你在建房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
①
②
③
请予以整改:
1.
2.
3.
村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规建环保办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