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8070
文件编号 宣府〔2023〕130号
发布机构 宣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0-20

 

 

 

 

宣府〔2023130        

 

关于印发《宣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

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灶社区党委、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村(居)委、镇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宣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1017

 

 

 

宣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实行

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就创业环境,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宣桥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吸纳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录用的本镇户籍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于当年度10月底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后,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招收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0/人。

2用人单位招收本镇重点特殊人群(应届毕业生、当年度退役军人、残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人。

3凡参加宣桥镇主办或联办的招聘会等各类促进就业活动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参会代表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家。

二、个人就业补贴

本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军人、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含)以内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后,在按规定享受市、区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镇级补贴,具体如下:

1高校应届毕业生: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愿望迫切的高校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实现市场化就业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自被录用起12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人。

2长期失业青年:35周岁以下,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愿望迫切的长期失业青年,被纳入重点启航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自被录用起12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500/人。

3退役军人:在退役一年内实现市场化就业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自被录用起12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人。

4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含)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且社保缴费尚未满180个月,实现灵活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自缴费期满后的12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人。

三、创业帮扶补贴

(一)自主创业补贴

本市户籍的劳动力,2023年起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和税收地均在本镇,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初创补贴。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对象需在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的劳动力,2023年起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和税收地均在本镇,吸纳浦东新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1人(含)以上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享受初创补贴的基础上,给予该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500/人。

(三)创业活动补贴

凡参加宣桥镇主办或联办的各类创业活动,或者代表本镇参加市、区级创业活动的,给予企业参会单位代表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家,给予参加活动的创业团队(含个人)一次性交通补贴100/人。补贴自该项活动结束后,于当年度10月底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技能培训补贴

凡浦东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参加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自行参加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项目的本镇户籍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按规定享受市、区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镇级补贴。

1初级补贴4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800元;

2凡参加由新区人社局统一组织的青年就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完成规定课时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补贴1000/人。

以上两项补贴需在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12个月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五、补贴认定依据

(一)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新招用满6个月的从业人员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4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凭证;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重点特殊人群身份的凭证(残疾证、低保家庭成员证明等)。

(二)个人就业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4收入证明;

5本人银行卡

6相关部门出具的个人身份凭证(如毕业证书、退役证等)。

(三)创业帮扶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创业组织负责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组织内从业人员花名册;

4组织内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税收缴纳凭证;

6创业活动通知或参会活动报名表。

(四)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毕业证书;

3本人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

4本人银行卡。

六、其他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纳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2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报宣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补贴。

3申请对象需确保申报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配合检查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202311日至文件下发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宣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宣桥镇党政办                              202310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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