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877 |
文件编号 | 浦三府〔2024〕38号 |
发布机构 | 三林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5-29 |
机关各部门,各镇管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村:
《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本镇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下运行,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财务核算科学、规范;财务核算科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并承担日常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镇行政、事业单位、镇管社区、居委以及有财政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镇管部门和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的管理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指镇行政事业单位年初预算经人代会通过后,由财政拨入的预算经费,为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有: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一般项目支出、民生保障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一)人员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镇管社区、居委、村委、万(千百)人组织和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伙食补贴、绩效工资、解缴社会保险费集体部分、抚恤金、离退休费等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公用支出主要指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电费、培训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水电煤气费、维修维护费、租赁费、工会经费等。批准购置固定资产、大型购置等,原则上由镇党政办集中统一安排购置。
第八条 项目支出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一般项目支出、民生保障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1.一般项目支出指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确保本部门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工作经费支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切实做到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做到厉行节约。
2.民生保障类项目支出指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包括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等人民群众最需要的领域,编制民生项目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
3.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指由镇财力安排用于辖区内基本建设方面的实事工程项目支出,包括市政工程类项目、旧改项目、综合整新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社会事业类项目等。各单位(部门)应将当年实施的基建项目编制详实预算(预算需包含工程项目的实施时间、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及上级资金补贴情况等)。
4.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是指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和招商安商稳商专项资金。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是根据新区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项安排用于财政扶持企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由经发办、财政所、企业服务中心根据镇实得财力的一定比例编制镇财政扶持情况表,经财政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由新区平台统一下拨。
招商安商稳商专项资金是政府委托招商单位招商引资、安商稳商和服务企业工作,包括招商引资推荐、媒体宣传等招商活动,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等支持企业发展活动,沟通协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等服务活动。招商安商稳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
5.其他类项目支出指除上述专项支出之外的专项支出预算。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各项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改变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有上级补贴资金、存量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及土地出让金支出等。
上级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
上级补贴项目资金拨付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区补贴资金的文件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镇长审批后拨付。
结转结余的上级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预算单位(部门)如有上级补贴专项资金拨入的请及时与财政所对接核对。财政所按季度公布未使用的上级补贴资金。
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部门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统一收回镇财政统筹。对2年以内的部门结转、单位暂存款等财政性资金,如确已没有项目或不再需要拨付的,应上缴镇财政统筹。
其他财政性资金2年及2年以上结余,待征询相关预算单位(部门)后,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进行结转,全部收缴镇财政,由镇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资金支出审批及权限
第十一条 审批方式
经人代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均遵循纸质审批及财政网络U8系统额度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权限
一、纸质审批权限
各预算单位(部门),根据不同资金类型分别填写纸质资金报批单。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人员支出填报《三林镇人员经费报批单》(附件1);公用支出填报《三林镇公用经费报批单》(附件2);项目支出填报《三林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报批单》(附件3);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三林镇XXX年X月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
其他财政性资金:一般填报《三林镇其他财政性资金报批单》(附件4);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资金填报《三林镇综合发展项目资金报批单》(附件5)或《三林XXX专项资金申请表》。
1.人员支出
机关公务员及综合执法队员:工资每月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上传预算一体化系统后,由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奖金、津贴补贴及附加性支出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拨付发放;
事业列编:人员支出每月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拨付发放;
社工:人员支出按照工作安排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交至财政所,财政拨款至社工事务所,由社工事务所负责发放。
2.公用支出
单笔支出0.5万元(不含)以下由经办人签字,党政办、综合执法队、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2万元(不含)以下需财政所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含)以上报镇长审批。
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准的,其费用的报销不论金额大小,均由部门负责人初审、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出境的报销费用一律须镇长审批。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由接待单位提供完备的凭证并填报《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审批后交至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标准按照《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浦委办发〔2015〕5号)文件执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按单位批准保留车辆数、种类等按统一核定标准执行。
3、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单笔支出5万元(不含)以下由各预算单位(部门)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需镇长审批。
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涉及财政扶持及安商稳商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至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定,镇长审批后,落实相关资金下拨流程。
4.其他财政性资金
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资金审批表,列入年度预算的标明资金支出来源,单笔支出5万元(不含)以下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需镇长审批。
5.未列入年度预算资金
由预算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明确资金来源,按资金类型进行审批。
二、线上U8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与纸质审批保持一致。
2.线上U8审批与纸质审批流程进行同步申请。
3.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支出在U8系统中进行线上审批;其他财政性资金在三林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系统中进行线上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三重一大”的资金项目按《三林镇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执行。
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按照覆盖从宽、限高从紧、执行从严的原则确定。其中,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需要追加的、支出标准在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标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情况;集体资产的大额度资金支出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遵照市、区关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审批范围和权限要分明,原则上不对非本单位或本部门支出的费用进行审批。镇政府综合工作需组织会签。
第五章 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申请经费时必须遵守“八项”规定和财政支出标准,须持有手续完备的凭证和资金申请表,到财政所办理经费申请。经办人需查验发票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真伪、审核发票和合同的关键要素是否正确。经办人在申请经费前必须将各类单据清晰的粘贴在资金申请表的后面,并在资金申请表的附件栏中写明所附单据的张数。出纳人员对经费申请凭证负有审核责任,对审核无误的原始报销凭证履行付款;会计人员对经费申请凭证负有复核责任。
一、会议费、培训费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 等文件执行。
二、国内公务出差是指在本市范围之外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区域合作、招商引资、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公务出差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具体开支标准及相关管理按照《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浦委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三、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的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费、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区外公务活动的按每人每天60-150元,区内公务活动的按每人每天60-120元,同一区域内超过 15 公里的按每人每天 60 元(出发地为办公地址,以高德地图驾车推荐路线距离最短为准)。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标准请按照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浦财行〔2016〕33号)《浦东新区三林镇关于印发〈三林镇关于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浦三府〔2019〕105号)文件执行。
四、购买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拨付:
(一)货物类:行政机关、镇管社区及居委会货物类采购预算由党政办汇总统编并实行采购;事业(含参公)单位采购预算由各单位自行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由党政办采购,其他项目自行采购。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应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报销需附资料为:签报单、合同(合同内必须列明单价、数量、规格、签章、签约时间等基本要素)或协议、发票、送货单/签收单、履约验收单、合格证、样张等。政府采购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二)服务类:符合《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文件执行,符合《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的服务项目应在中介集市平台实施采购流程后进行经费申请。根据服务性质所附不同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一次性服务:在服务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可一次性支付全款。需附资料为: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数量、规格、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签章、签约日期等内容)或协议、发票、签收单、照片、考勤表、履约验收单等。政府采购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2.周期性服务:
①首次付款: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需附资料为: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数量、规格、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签章、签约日期等内容)或协议、发票、阶段考核表、投控报告、考勤表、上会材料等。政府采购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②中期付款:按照采购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需附资料为:合同、发票、考勤表、阶段考核表等。
③尾款支付: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需附资料为:合同或协议、发票、全程考核表、考勤表、验收报告、上会材料、履约验收单等。
(三)工程类:工程项目应参照《三林镇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林镇建设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执行。其中符合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根据工程进度所附材料,具体如下:
①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拨付总资金的30%左右。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镇项目办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办确认的《开工确认单》、相关合同、发票、报建(如有)和报安、质监证明、阶段性工程档案接收确认单(一阶段)。
②工程启动后,可按照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进度款。需附资料为:项目办出具的《开工确认单》、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合同、发票、代建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工程监理和投资监理确认的施工进度单。
③工程竣工验收,可拨至完成工程量的80%但不超合同价的80%。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合同、发票、项目办确认的《三林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及相关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总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资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表(如有)、移交接管证明、阶段性工程档案接收确认单(二阶段)。
④审价审计工作以及档案负责单位收档确认完成后,根据审价报告拨至审定价的97%。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镇审计室确认的工程审价报告、合同、发票。
⑤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支付剩余3%尾款。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质保金申请表、合同、发票、审价报告、阶段性档案接收确认单(三阶段)、实施主体的确认单、使用或养护单位的工程质量确认单。
⑥原则上工程建安费支付进度按合同价的30%、80%(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80%)、97%(审价报告上审定建安费)、100%(审价报告上审定建安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五、发放物品、补贴及慰问金等,须附上级文件通知或者会议纪要、发放清单,且领取人本人签字,若本人无法签字则必须两人以上代签。发放对象必须符合纪委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
六、专项资金的支出报销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项目年度计划数、上级拨款数额结合投资监理核定的项目建设进度报告申请。报销时需提供项目合同、税务发票、审价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其他财务要求
1.各预算单位(部门)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在完成“三重一大”上会流程后,携会议纪要与财政所做好追加预算的衔接工作。
2.各预算单位(部门)涉及各类审计需调阅财务数据及档案时,请填写《三林镇财务数据及档案调阅申请表》(附件6)并请提前告知相关会计人员,申请表需部门负责人、财政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阅。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时间:当月25日原则上停止报销,次月第1个工作日起恢复办理,年终关账时间以浦东新区财政局通知为准。
第六章 往来款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镇管社区应当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对2年以上账龄往来款加大清理盘活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原则上财政部门应当每年3月开展往来款清理工作,
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请按照《三林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施设备类)(试行)》(浦三府[2023]102号)《三林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浦三府[2023]118号)等文件执行。
第八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卡管理参照《浦东新区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浦财库[2011]8号)《关于实施浦东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浦财库[2012]15号)《浦东新区三林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意见》(浦三府〔2019〕10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由新区财政局审批,财政所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其它单位及部门不得自行开设和管理各类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准开设和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用支票需填写申请单,经办人员需填明用途及所需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领用支票需做好领用登记,以备查核。严禁签发无抬头、无用途的空白支票,对一时无法确定金额或单位的支票必须写明用途并加以金额限制,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借公款,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它单位和个人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变相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24〕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每月统计预算执行情况、税收统计情况、财政资金情况,每季度对财务管理情况及内控存在的问题、税收完成进度进行分析披露。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财务分析以对比法为主、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并按照规定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性书面文件。财政所每半年形成报告向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二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若与本镇之前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浦三府〔202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林镇人员经费报批单》
2.《三林镇公用经费报批单》
3.《三林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报批单》
4.《三林镇其他财政性资金报批单》
5.《三林镇综合发展项目资金报批单》
6.《三林镇财务数据及档案调阅申请表》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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