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上海市浦东新区各街镇、开发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1657 |
文件编号 | 沪浦民宗〔2023〕6号 |
发布机构 | 民宗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4-03 |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上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浦东新区原有基层民族联分会任期将届满。请各街镇、开发区启动换届工作,将原民族联分会统一变更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并做好社团登记工作。为规范本次成立工作,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精神,围绕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依法推进民族工作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重视发挥街镇、开发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在浦东新区民族工作中的桥梁、纽带、助手作用,为开创新形势下浦东新区民族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加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德为先,把政治表现放在选人用人首位;三是坚持民族成份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注意推荐街镇各民族代表人士,兼顾学历、年龄、性别比例和民族成份等因素;四是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各街镇、开发区实际情况,平稳有序推进换届工作;五是依法进行登记,各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协会都应进行社团登记,各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二、关于大会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的组成与产生办法
(一)大会会员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1、会员名额
会员名额可参照各街镇、开发区民族联分会上届会员人数,建议一般在100人以内,具体由各街镇、开发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会员条件
居住或工作在本街镇、开发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热心为各民族群众服务,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的居民(含来沪常住居民)。
3、会员构成
推荐的会员,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妇女和各民族会员都要有一定比例,其中汉族会员占20%左右。注重推荐热心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中青年积极分子。
4、会员产生办法
会员由各街镇、开发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推荐产生。
(二)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及产生办法
1、正副会长、秘书长产生
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街镇、开发区提名,与区民宗办协商,提请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正副会长中至少要有一名汉族。
2、理事名额
协会理事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3、理事条件
除具备会员条件外,要善于倾听和反映各民族群众的诉求,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协调能力。要注意年龄梯次结构,男女比例适当,汉族比例占20%左右。理事中必须有中共党员。理事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理事候选人人选由街镇、开发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从会员中提出建议名单,与区民宗办协商后,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三、时间安排
1、2023年1月~3月,区民宗办听取市民宗局、市民族联意见,与区民政局协商,制定《浦东新区各街镇、开发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和《关于成立上海市浦东新区各街镇、开发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2、2023年4月,各街镇、开发区根据《关于成立上海市浦东新区各街镇、开发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人选,向区民政局递交成立社团组织的相关材料,准备召开会员大会的各项工作。
3、2023年7月底,各街镇、开发区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完成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成立工作,并向区民政局备案。
附件:1、浦东新区各街镇、开发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成立暨原少数民族联合会分会换届工作流程一览表
2、上海市浦东新区(街镇、开发区名称)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浦东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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