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金杨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5-3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 2408030068 号

    本机关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黄**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2***************X

地址:浦东大道*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于2024年04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团林路浦东大道路口道路上实施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ー份;2、现场勘验图ー份;3、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ー份;4、现场照片四张;5、询问笔录ー份;6、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2024年0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浦)金办罚先告字[2024]第03006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ー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鉴于当事人违法次数为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违法区域为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违法时间为非法定节假日,按要求整改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联云闪付、支付宝或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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