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71510202200005 |
文件编号 | 浦东明办〔2022〕3号 |
发布机构 | 东明路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经1月17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修订印发《东明路街道财务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22年1月1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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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17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
东明路街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街道党政各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民非、社团等(以下简称“各用款单位”)预算管理及经费收支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合理使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讲究绩效。
第四条 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预(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定期编制经费支出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固定资产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预算收支和资金管理等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街道财政、财务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以财务管理办公室的名义负责制定街道财政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用款单位落实财务工作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下设“财务管理中心”,承担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财务管理事务及代记账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须持证上岗,应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学习,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程序办理移交手续,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毁损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合理使用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有关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发生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附件。凡发票存根、副联、副本、提货单、通知单等均不能代替原始凭证,如遇原始凭证丢失,当事人应索取收款单位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写明原因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方可作为有效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按规定应填写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全。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依据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不准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按月结账,编制财务报表,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有用信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新区财政下达的年度街道部门预算指标,以及上级条线拨入专款补贴等;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包括管理服务项目支出、社保就业项目支出和社区建设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街道党政各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城管、,应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围绕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自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工作。其中:人员经费应按照新区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公用经费应按照新区财政有关要求编制、社区建设专项(实事项目)应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编制、社保就业经费(万千百人组织经费)应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编制。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新区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街道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报新区财政局审核,待新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做好内部预算下达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集中安排一次部门预算调整,如需调整预算的,应及时填写调整预算申请表,按“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街道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落实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髙街道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第五章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新区财政局审批,由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印鉴必须专人负责、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严格按《上海市浦东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因公借用现金,必须按程序审批,并及时办理归还手续,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不得跨月借支。
第二十二条 领用支票应如实填写申请单,经办人员须填明用途及所需金额,按程序审批后方可领用。经办人员对其所填写信息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做好支票领用登记手续以备核查,严禁签发无抬头、无用途空白支票,对一时无法确定金额或单位的支票,必须写明用途和限额,并加盖“不得转让”章。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应“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指标额度应及时对账,每月做到“账款、账账、账表”相符。
第六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五条 街道经费支出,在党工委集体领导下,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审批报销、优化流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审批
(一)人员经费,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城管人员、和社工等工资津贴、社保经费、各类补贴等费用由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制单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等费用。
街道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水电费、煤气费、邮电费,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所属事业单位、城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
(三)管理服务经费,包括:(科室)经费、专项经费、所属单位经费等。
审批额度:
1、5000元以下(含5000元),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办事处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办事处主任审批。
2、党政办报销经费2000元以下(含2000元),党政办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办事处主任审批。
(四)社保就业经费,包括:万(千)百人就业项目经费低保补助、特困补助、高龄老人营养费、帮困资金、综合帮扶资金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五)社区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实事项目经费和社区综合服务经费。
实事项目经费,按照东明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办事处主任审批。
社区综合服务经费,参照(上述)管理服务经费审批。
二、个别事项的规定
1、公务接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事处主任审批。
2、凡涉(车)改人员、已享受街道交通补贴的聘用人员,在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共交通费、出租车费等,一律不予报销。凡涉改单位重要公务接待用车、统一集体活动用车、大型执法公务用车、突发应急处置用车、车贴区城外用车等,应事先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手续,费用列“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支出,办事处主任审批。
3、劳务费、奖励费、慰问费,由社区党建办公室牵头制定标准,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超过1000元,办事处主任审批。支付给个人的,原则上由本人签收;支付给单位的,原则上使用转账支付。
4、上级(条线)拨入的专款资金,参照(上述)管理服务经费审批。
三、报销
用款单位在经费支出发生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报销事宜,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
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应当将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接待对象公函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作为报销凭证。
各用款单位应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要求,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做好对经费支出的复核工作,对手续不全、附件(资料)不清、数字不准确和程序不规范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原则上应指定一名在编人员担任报账员,负责本(科)室、部门的经费报支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现金报销的各用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持手续齐全的报销凭证到财务部门预约,未预约的不予报销。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暂收、代收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收据用途,不得出借、转让、代开。
第三十条 应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要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会计负责购买、保管、领用登记,票据存根要妥善存放,不得遗失。作废票据应完整保存各联,加盖作废章,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街道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及清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盘盈盘亏”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报告等专用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计员应做好账务电子数据的定期备份及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部门保管满一年之后,由会计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仅供财务人员查阅,其他人员如有特殊需要查阅的,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外借。严禁拆封、抽换、修改或涂划会计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原《东明路街道财务管理办法》(浦东明办【201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如有不符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