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0039
文件编号 浦川新府〔2023〕356号
发布机构 川沙新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2-19

 

 

 

浦川新府〔2023356

 

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资金

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办、各社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村:

为全面推进川沙新镇乡村振兴,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能力,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现将《川沙新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231211

 

 

川沙新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川沙新镇乡村振兴,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能力,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浦东新区农村改革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2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川沙新镇所属村级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管理原则

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工作职责,理顺村经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有序运转,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得到保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三、村级组织收支范围

1、村民委员会实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建立村级组织基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区、镇二级保障机制,在区财政扶持村级组织运转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川沙新镇镇级财政在合理范围内给予托底保障,以确保各村有序运行。

村民委员会的收入范围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补助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集体补助收入、专项奖补收入、其他补助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

村民委员会的支出范围包括管理费用、公共服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1)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办公经费、维修费、培训费、差旅费、工作报酬、公务接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拨付工会经费、其他。

2)公共服务支出。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卫生防疫、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党建支出、拥军优属支出、帮困救助支出、文化教育、文体活动、违章拆迁、其他。

3)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条线人员报酬、误工补贴支出、奖励支出、赔偿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献血补贴、其他。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按以收定支原则独立经营核算。

村经济合作社的收入范围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1)经营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建设用地租赁收入、其他租赁收入、产品物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2)发包收入。包括机动地发包收入、水面发包收入、果园发包收入、林木发包收入、其他发包收入。

3)投资收益。包括对内部企业投资收益、对外部企业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4)补助收入。包括专项奖补收入、其他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资产盘盈及处置收入、土地整治收入、捐赠收入、其他。

村经济合作社的支出范围包括管理费用、福利支出、支农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1)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维修费、培训费、差旅费、干部报酬、其他管理人员报酬、社会保险缴费、宣传费、会务费、交通费、接待费、招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财产保险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其他。

2)福利支出。包括助学支出、体检普查费、养老统筹支出、养老金补贴支出、困难补助支出、敬老助老支出、移风易俗支出、生活补贴费、划拨公共事业费、其他。

3)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维修支出、农业生产服务支出、农业补贴支出。   

4)经营支出。包括房屋租赁成本、建设用地租赁成本、其他租赁成本、产品物资销售成本、服务成本、其他经营成本。   

5)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非管理人员报酬、误工补贴支出、奖励支出、赔偿支出、捐赠支出、资产盘亏及损失、土地整治支出、其他。

3、村民委员会及村经济合作社的收支范围具体按《上海市浦东新区<村级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试行)>和核算说明》执行。

四、村级组织资金使用

(一)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

村民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经费使用预算,严格控制使用额度,合理安排公共服务支出,并严格按预算内容执行。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1)区、镇两级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需首先保障村两委干部及额度内村两委外工作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各村需根据新区下达的村两委干部及额度内村两委外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水平限高线、新区编外人员福利项目标准以及党群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制定及调整人员经费使用预算,并按区、镇相关规定列支。

2)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需按比例列支其余人员费用,包括条线人员劳务补贴及误工补贴。其余人员为镇党群部门核定外的参与村民委员会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其余人员不以聘用方式使用,可按照规定发放相应劳务补贴和误工补贴。

各村委会发放劳务补贴需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定标准,并经村两委、村监委集体商议,村民代表大会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镇经发中心备案。

各村委会需制定相关误工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经村两委、村监委集体商议,村民代表大会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补贴发放需体现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及补贴标准,并定期予以公示。

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得用于支付镇党群部门核定外人员的聘用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不得支付村民福利。

2、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为由政府财政根据具体条线部门按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需求下拨的专项资金。各条线部门下拨专项资金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各村民委员会需严格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执行。专项资金使用需形成台账,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清算。

3、村民委员会不得购置固定资产。如有财政下拨固定资产,需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使用、保管、报废、处置等事宜。

(二)村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

1、村经济合作社支出范围中所涉及的人员费用为从事村集体经济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补贴(不包含村级企业)。岗位设置及补贴标准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商议,成员代表大会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2、村经济合作社费用支出需严格按照预算内容执行,预算外资金和超预算资金需在预算调整后方可使用。

3、村经济合作社需严格按照当年收入当年使用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使全体成员共享收益。历年存在亏损的经济合作社需安排相应比例的年度收益用以弥补历年亏损,确保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收益分配。

4、村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及收益分配需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5、各村经济合作社针对其下属公司需按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及一般事项清单,并严格遵照执行。

五、工程项目资金使用

村民委员会及村经济合作社(包括村经济合作社下属集体企业)使用资金涉及工程项目实施的,参照《川沙新镇镇级财力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浦川新委202110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施1万至 5万元(含)的工程项目,需经村两委、村监委决议后方可填报《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实施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经村两委、村监委商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并经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填报《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立项审批同意后按《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结束后按审计、审价结果结算。

2、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1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需经村两委、村监委决议通过后方可填报《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立项审批同意后按《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结束后按审计、审价结果结算,结算总价原则不超过专项资金下拨数,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包括村经济合作社下属集体企业)资金实施1万至1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商议,村两委、村监委决议通过后方可填报《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实施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商议,村两委、村监委审议,提交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经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填报《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立项审批同意后按《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结束后按审计、审价结果结算。

六、编制预算

镇经发中心需指导村级组织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参照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情况,根据本年度收入预测和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安排,坚持“统筹兼顾、以收定支、以事定费”的原则编制科学可行的年度预算。资金使用项目需与预算科目一一对应,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严禁发生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情况。各村级组织根据实际可半年度调整一次预算。编制和调整财务预算,需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经有效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执行,并逐级报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七、考核机制

  (一)村级组织资金使用实行季度“问题分析”制度,针对各村发生的不规范业务,列出清单,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追究相关责任。

(二)村级组织资金规范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本指导意见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八、本指导意见自202411日起施行。原《川沙新镇关于规范村级组织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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