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申报指南(2019年度)

索引号 SY3423587070202000131 发布机构 保税区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10-22

为促进上海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发展,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文件精神和 要求,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与奖励标准

1、支持汽车平行进口降低综合物流成本

对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注册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或国内试点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通过上海口岸从事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予以综合物流成本支持。2019年度企业在上海口岸年进口量超过100辆(含100辆),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辆平行进口汽车给予2000元奖励;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低于50万元,每辆平行进口汽车给予1000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该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支持 汽车平行进口 降低 强制性认证成本

对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注册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自主申请获得汽车平行进口CC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自2018年1月1日起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后,2019年度通过该证书实现从上海口岸平行进口汽车的年进口量超过100辆(含100辆)的,给予获证企业30万元支持资金奖励;申请CCC单车认证并从上海口岸进口的,每张单车认证证书予以2万元的支持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该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汽车平行进口降低财务成本

对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注册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或国内试点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通过上海口岸从事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予以财务成本支持。2019年度企业在上海口岸年进口量超过100辆(含100辆),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辆平行进口汽车给予1000元奖励;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低于50万元,每辆平行进口汽车给予500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该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实现上海本地终端销售

鼓励企业在上海本地做大终端销售规模,对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实现平行进口汽车(使用商务部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从上海口岸进口的)在上海本地终端销售的,每辆平行进口汽车给予2000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与要求

A、基本信息材料

1. 2019年度《上海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支持资金申报表》(包含承诺书,见附表1)

2.《上海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支持资金申报清单》(分为综合物流与财务成本类(燃油)、(纯电动),强制性认证成本类、上海本地终端销售类4张分表,请按照申报内容涉及类别对照填写,见附表2)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报综合物流成本、财务成本资金支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与区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注册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无需提供此项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商品名称”项带有“平行”字样)。其中,申报主体为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注册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企业名称与《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用户”项对应;申报主体为国内试点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名称与《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项对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日期”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入境口岸”为上海口岸,随附单证号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一致)

4.单辆平行进口汽车,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需提供相关完税价格的证明

5.进境保税模式需提供区内仓储自有物业证明或租赁协议

C、申报强制性认证成本资金支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首次颁发日期” 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项带有“平行”或“单车认证”字样)

2.该证书对应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

3.该证书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日期”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入境口岸”为上海口岸)

D、申报上海本地终端销售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开票日期”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申报主体为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企业名称与“销货单位名称”相对应)

2.销售车辆对应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3. 销售车辆为平行进口汽车的相关单证,如《自动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申报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对照申报内容涉及类别按A、B、C、D分类命名并按顺序整理报送。

 

三、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0月30日

 

四、申报方式

企业需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准备好纸质版本( 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和电子版本两套申报材料。

1.纸质版本申报材料寄送到以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815室;

2.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发送邮箱:shftzcar@163.com

 

联系人:   孙菁

联系方式: 021-58697871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