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浜楔形绿地金崛路(金豫路-申江路)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2285 |
文件编号 | 沪浦发改城核〔2025〕24号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5-29 |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张家浜楔形绿地金崛路(金豫路-申江路)新建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沪土控集〔202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配合张家浜楔形绿地的建设和周边区域开发,完善区域路网结构,同意你公司张家浜楔形绿地金崛路(金豫路-申江路)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浦东新区金桥镇,西起金豫路,东至申江路,总用地面积约5585.9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张家浜楔形绿地内新建金崛路(金豫路-申江路),规划道路红线宽16米,长约359米,按城市支路标准建设。
四、项目总投资4866.01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六、本项目核准有效期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你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八、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