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SY-310115-2024-02491
文件编号 沪浦发改办〔2024〕0416号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5-11

王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僵尸车整治的建议》代表建议(第073017号)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会同区城运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和区建交委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僵尸车”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浪费资源,给基层的城市管理、文明创建造成很大影响,停放在非市政道路的“僵尸车”的处理也缺乏有效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为此,202310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废弃汽车治理的工作方案》,并多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摸及整治工作。关于住宅小区“僵尸车”整治也是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市、区都在做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结合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形成三个方面的思考和工作打算:

一、关于您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废弃汽车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区发改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废弃汽车整治推进会,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区内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第一,提升“废弃汽车”管理标准。根据《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区城运中心按照统一工作标准,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理,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僵尸车”在原网格化管理标准中对应“废弃车辆”,“废弃车辆”含“废弃机动车”和“废弃非机动车”,隶属于事件类市容环卫事项。针对“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问题,区城运中心已于20241月更新了管理标准,完善了关于“废弃车辆”的发现机制,将“废弃汽车”单独列入网格化综合管理事件-市容环卫类事项。同时,在操作过程中加强了发现上报信息的采集,如车况、车貌等,增加了“废弃汽车”的核实程序。

第二,立足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非市政道路的整治工作。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加强对12345市民热线、违停类交通警情的梳理排查,会同街镇细致排摸居民小区内停放的“僵尸车”线索,并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切实落实停车管理主体责任。针对“僵尸车”情况突出的小区及周边道路、设有停车泊位的支小道路、现存“断头路”、菜市场及修车摊点等周边道路,定期开展区域性集中整治。

第三,加强部门联动和源头治理,减少废弃行为产生。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合力,减少废弃车辆源头产生。网格化巡查员要将城市公共区域内停放时间较长、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及时上报,属地街镇牵头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及时联系车辆所有人并督促驶离。采取多种方式并结合司法案例实践,进一步加大对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及时清理。

下一步,浦东新区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的最新指示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规定,明确废弃汽车分类处置治理路径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二、关于您提出的“物业公司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位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的约定,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对长期停放的无主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由于“僵尸车”属于业主私人财产,管理处置应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下一步,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浦东新区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重点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街镇指导居委在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明确车辆停放管理的约定,引导并督促业主做好废弃车辆的管理。

第二,落实属地职责。街镇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做好长期停放车辆的巡查、劝阻和上报工作。

第三,加强行业管理。区建交委作为区物业行业指导部门,将结合各类专项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车辆管理的抽查力度,共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三、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区公安分局提供的现有机动车报废流程为:机动车所有人将拟报废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再凭相关凭证材料到市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由于机动车报废回收流程系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制定,分局无相关权限。

下一步,将向市局交警总队车管所转达相关建议内容,同时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报废政策的宣贯,鼓励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对接,引导车主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及时主动报废。

感谢您对“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宝贵的建议。浦东新区将会进一步优化“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释放城市公共空间,有效保护公民财产合法权益,打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10

 

 联系人:郑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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