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肺科医院新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7775 |
文件编号 | 沪浦发改投〔2023〕1134号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2-06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审批<上海市浦东新区肺科医院新院信息化开办项目建议书>的函》(浦卫办计财〔2023〕46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及国家、市关于公立医院建设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系统工作要求,为满足浦东新区肺科医院新院开办信息化要求,按照专科医院“智慧医院”相关建设标准,原则同意浦东新区肺科医院新院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二、本项目建设目标是通过项目实施,完成肺科医院新院配套信息化相关建设,达到国家电子病历四级应用水平、医院互联互通四级乙等标准、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二级标准,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三、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智慧服务、智慧医疗、智慧管理和医院信息平台等应用系统等开发建设,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软硬件采购等。
四、本项目建设法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五、请按上述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中,应进一步深化明确新建及原有系统改造范围;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内容,细化机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软硬件设施选型等;要落实新区信创工作相关要求,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六、本项目总投资在工可阶段明确,所需资金由新区财力安排。
七、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八、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12个月。请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编制和送审。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