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四所联动”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XD8300000-2012-017 | 发布机构 | 塘桥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05-07 |
关于建立“四所联动”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科室、居委会:
根据浦东新区综治委沪浦综治〔2011〕30号《关于在本区街道(镇)建立“四位一体”安置帮教工作站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是协同合作、创新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管理工作重要举措和工作平台,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会救助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安置帮教成员单位应明确各自安置帮教工作站职责、任务和要求,做到目标一致、责任清晰、协调有序,做到“四所联动”。同时,安置帮教工作站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分别确定1 名“安置帮教工作联络员”,归口落实本部门安置帮教工作职责;遇重大疑难问题,应当由司法所牵头协调。安置帮教工作站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统分结合、分工有序,共同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制度,并不断完善提高,共同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二、组织领导
塘桥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受塘桥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司法所负责具体牵头协调,并在塘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塘桥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党工委、办事处,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优势,并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机制,加大对辖区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各居委会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应当严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六必”工作要求,积极牵头协调安置帮教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居委会与社会帮教志愿者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置帮教工作例会;牵头协调化解重大疑难个案。
(二)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上级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户口“必报”工作,原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集体户口应清理调整,统一归入“公共户”要求管理;会同司法所做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信息、动态情况比对、滚动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严格按照沪公发[2010]434号规定落实管控措施。
(三)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生活困难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助等帮困工作;积极引导生活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医疗保险等;努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中“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援助、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等工作;加大对辖区内企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做好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的维护与发展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按照上级要求落实与政法各部门的无缝衔接,及时准确地掌握对象的动态信息;对象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后,制定管控措施和帮教计划,并签订相关帮教协议;各部门根据对象的需求按相关流程展开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户口申报(流程一)

工作依据:沪公发〔2010〕434号《公安派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范》
职能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工作方法:
(1)派出所应按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做好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户口“必报”工作,司法所做好接待和引导。
(2)对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被注销户口的对象,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按本人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本人申报恢复户口。
(3)对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无法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由本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在“公共户”办理入户手续。
(4)社工积极配合社区民警走访有亲可投的对象亲人,引导做好接纳工作。
工作时限:户口恢复应于对象报到当日完成;“公共户”办理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并及时通报对象本人及其帮教社工。
(二)就业安置(流程二)

工作依据:沪人社就〔2010〕18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保局、市安帮办2010年《关于做好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等工作的操作方法》
职能部门:劳动保障事务所、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司法所
工作方法:
(1)刑释解教人员凭户口本、身份证、《劳动手册》向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办理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等有关事项。
(2)保障所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组织就业援助员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就业推荐。
(4)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就业政审过程中,应把握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就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05]22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按规定需提供违法犯罪历史记录的,可以同时由司法所、居委会提供现实表现情况的材料。
工作时限:
(1)司法社工在2个工作日内陪同对象向保障所提出申请;
(2)保障所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保障所3个月内完成不少于3次托底就业推荐。
(三)最低生活保障(流程三)

工作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等。
职能部门: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司法所
工作方法:
(1)社工根据政策初步判断该对象是否符合社会救助;基本符合条件的,可由社工陪同对象至救助所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所收到书面申请及完整材料后,通知居委会配合调查;审核后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救助所按照相关政策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所或居委做好解释工作。
工作时限:救助所收到书面申请及完整材料后在30日内办结审批程序。
(四)临时救助(流程四)

工作依据:沪人社就〔2010〕18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市安帮办〔201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职能部门: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司法所
工作方法:
按照沪民救发〔2011〕71号,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救助所受理后发放临补。
工作时限:救助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30日内办结审批程序。
(五)医疗救助
工作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民救发【2001】9号)
职能部门: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司法所
工作方法:
(1)享受低保的刑释解教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可享受相关民政医疗救助。
(2)患有慢性疾病并且缴纳居民医保的刑释解教人员,根据其门急诊医疗费单据,确实影响其生活的,可办理慈善医疗救助。
(3)享受低保的刑释解教人员,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由救助所统一缴纳医疗保险。
工作时限:自收到对象申请后30日内予以答复。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直线联络”制度。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社区民警应了解情况,落实管控措施,对重点帮教对象按每人一组的要求,成立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社区民警、居委干部、就业援助员、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组成的专门帮教小组,采取“直线联络”的方式开展工作,便于准确掌握对象动态,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司法社工站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帮教小组及时将对象的动态信息及帮教情况予以通报,及时更新归档,适时调整帮教方案,各部门以此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由公安派出所专门建立工作档案;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信息网和就业信息网有机结合,实时了解和掌握动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三)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帮教小组每两月由司法所牵头对帮教对象现实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工作措施,重大节点前开展一次活动,及时将活动情况记入《帮教小组工作情况记录表》;安置帮教工作站每两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相关最新政策,通报联动机制运转落实情况,协商解决疑难问题。
(四)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安置帮教专项经费,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增长;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依据司法所刑释解教人员动态情况,并参考司法所意见,预留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的相关经费。
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办事处
二○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