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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础教育学校规划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府管规〔2025〕4号
公布日期 2025-05-08 施行日期 202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浦府管规〔2025〕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基础教育学校规划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基础教育学校规划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升基础教育学校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优质供给,创造更加适合青少年、儿童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公办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监管服务活动。

公办职业教育学校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监管服务活动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总体要求)

学校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遵循统筹规划、优化布局、保障基本、特色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践行儿童友好理念,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推动区域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础教育服务资源,统筹协调学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学校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监管服务工作。

区规划资源、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文体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学校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监管服务工作。

第五条  (规划管理)

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区常住人口、学校资源、学龄人口入学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学校建设标准、要求以及布局。本区学校用地布局按照法定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教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项规划评估,根据学龄人口入学需求变化,明确调整学校布局、统筹学校用地的需求。确实需要调整学校用地布局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规划选址)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选址要求,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环保、抗震、消防等要求的安全区域内。地块形状应当规整平坦,具备运动场地布置条件。

第七条  (土地供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全市学校人均用地标准以及本区特色学校、特殊场馆、宿舍建设等要求,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第八条  (绿化统筹)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达到绿地率要求。改建、扩建学校项目确实无法达到绿地率要求的,可以由区教育部门会同区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编制绿化平衡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市容部门同意后,进行绿化总量平衡。

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市规划要求以及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区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前款规定配套建设学校开办使用标准。区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区教育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前述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配套建设。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前述标准审核项目内容和概算。

第十条  (学校更新)

本区将学校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已建成居住区的学校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改善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确因条件限制,学校改建、扩建后无法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退让、密度等指标予以优化。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优化)

学校建设项目纳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区建设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教育专项工程建设要求,优化审批流程。

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区建设交通部门制定学校电增容实施计划,及时向供电企业提出电增容外线工程审批申请。电增容外线工程需要优先实施的,区建设交通部门应当协调供电企业做好推进实施工作,区建设交通、规划资源、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上予以支持;电增容外线工程需要经过住宅小区的,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实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安全保障)

新建、扩建学校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与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临时停车位宜设置在学校地下停车库。

确因建设条件限制,改建、扩建学校无法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的,区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会同区建设交通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在学校周边区域增设临时停车位;没有条件增设临时停车位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满足机动车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设计建设和空间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以及依据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后的规划指标设计、建设学校。

学校设计、建设可以通过一室多用、灵活隔断等功能空间共享方式提高校园校舍空间利用效率。支持确有必要且有条件的学校建设空中操场。

第十四条  (教室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室。教室应当配置储物空间,并按照数字化教学要求配备移动终端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鼓励学校对教室进行灵活布置,适应探究教学、合作教学等启发式教学需要。

第十五条  (体美劳场所和功能用房设置)

新建、扩建中小学校应当配套建设体育运动场馆、学生剧场。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游泳馆。

学校空间现状无法满足体育美育教学需求的,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区文体旅游部门建立区属公共体育场馆、艺术场馆公益共享机制,就近安排学生有序使用相应的公共设施。

鼓励学校结合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劳动实践教育基地,满足学生多样化、创新性劳动实践需求。

改建、扩建中小学校优先按照要求设置下列功能用房:

(一)心理辅导室;

(二)各类实验室;

(三)图书馆;

(四)安全体验教室;

(五)其他功能用房。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和避难功能设置)

新建学校应当建设地下空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除外。地下空间在满足消防、人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建设体育场馆、会议室、食堂等场所,但不得用于教学或者居住。

新建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应急避难功能。

改建、扩建学校在更新改造公共设施或者场地空间时应当同步完善应急避难功能。

第十七条  (托幼一体化)

本区新建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同步建设托班用房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幼儿园改建计划,推进已建成幼儿园教室以及设施改造,满足托育服务需求。

第十八条  (宿舍建设)

新建跨区招生的高中学校,有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学生人数50%配套建设宿舍;新建其他高中学校,有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学生人数30%配套建设宿舍。鼓励有条件的高中学校按照全寄宿标准建设宿舍。

鼓励改建、扩建高中学校参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宿舍。

第十九条  (特色学校规划建设)

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色学校建设,在专项规划中统筹新建学校特色发展方向。

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文体旅游、财政等部门编制特色学校专用教室、场馆配套建设清单,保障特色教学必需的场所设施条件。

新建学校发展特色教育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配套建设清单,规划、设计、建设特色教学必需的场所设施。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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