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配套商品房曹路基地环卫分所大楼加建电梯项目
索引号 | XG931-2021-280 |
文件编号 | 沪浦规划资源许设〔2021〕13号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关于核定上海市配套商品房曹路基地环卫分所大楼加建电梯项目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上海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 20210722246173《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 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 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备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 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意核定上海市配套商品房曹路基地环卫分所大楼加建电 梯项 目建设项目 规划土地 意见书(编 号:沪浦规设金 (2021)CA310361202100038),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配套商品房曹路基地环卫分 所大楼加建电梯项目。
二、建设项目代码:31011566248426X20211D3101002。
三、建设用地位置:浦东新区曹路镇 海鹏路 18 号。
四、用地规划性质:环境卫生用地。
五、建设工程性质:环境卫生设施。
六、建设用地面积:2137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七、建设规模:扩建 60.75 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 为准)。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1、 建筑容积率:上限:0.8;
2、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限高 12 米;
3、 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4、 基地主要出入口设置:基地主要出入口位置不变;
5、 停车位设置: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 (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J10716-2014))配置 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位;
6、 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以原有建设基地室外地坪 标高为准;
7、 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建筑退让海鹏路不小于 5 米、金群路不小于 3 米,且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8、 建筑退界控制: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9、本项目申报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周边无敏感 建筑,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12.20 第三次修 正)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 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 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 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 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 的设计文件无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