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0650
文件编号 浦农业农村委〔2025〕53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24

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213

 

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区对镇涉农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本区三农各领域工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乡村全面振兴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区镇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

(一)区农业农村委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转移支付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项目审核、预算编制、协调推进、监督检查、验收考核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下达资金,指导推进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各镇负责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落实项目的推进实施和达标验收等工作,规范本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全域和美乡村建设与管理、农民增收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依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各镇。

第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各镇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报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的年度预算计划,确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区财政局审核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纳入区财政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各镇应将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镇级财政预算,列入相关预算收支项目,确保预算管理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巡察、人大、审计、财会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规范核算。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市和本区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下达资金;对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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