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123 |
文件编号 | 浦潍办〔2024〕9号 |
发布机构 | 潍坊新村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18 |
浦潍办〔2024〕9号
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居民区、各单位:
《潍坊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日
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72份)
潍坊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减少合同争议,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街道办事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部门,指合同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一般为街道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与项目最直接相关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合同其他当事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与合同其他方进行磋商、洽谈;
(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合同送审报批;
(五)跟踪合同履行,督促其他当事方履行合同义务;
(六)合同资料的整理及移送归档;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
(八)负责合同真实性、经济性、可行性、技术性、合法性及价款或者酬金的合理性。
第六条 党政办(财务)作为合同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街道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三)审核合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按照合同约定和街道财务制度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
第七条 司法所作为合同法律审核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合法性、规范性审核;
(二)协助、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拟定;
(三)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认证;
(四)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合同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优先适用《潍坊新村街道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管理,优先适用《潍坊新村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货物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签订合同(通过超市卖场、网购平台、零售商店等直接采购物品除外)。金额超过相关标准的,应按街道其他制度提交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使用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三)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应当注意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内容真实。禁止下列行为:
(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二)合同内容超越单位、机构职责权限;
(三)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方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文本并送司法所、党政办(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顺序审核会签。
(一)承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单;
(二)司法所对合同作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部门依据审核意见修订合同,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并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
(四)党政办(财务)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提出意见;
(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
(七)党政办根据合同审批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街道合同台账。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所需材料,由合同承办部门提供。
(一)合同审批单;
(二)拟定的合同文本和附件、请示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齐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核意见。合同内容复杂,存在法律争议的,审核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出具。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法律意见书有异议的,司法所、法律顾问依据法律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与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合同经审核后,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应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承办部门提交合同正本1份至街道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统一编号和登记。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负责保管涉及所经办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文件、记录、凭证等资料。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内容和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监察办、司法所按照各自职能,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未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不得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党纪、行政处分以及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本街道其他制度对合同管理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新村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批单
编号: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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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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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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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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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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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
服务类□ 货物类□ 工程类(施工□ 货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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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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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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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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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财务)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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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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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主任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