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740X0202000107 发布机构 南码头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7-13


 关于印发《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街道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居民区: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新修订了《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南码头路街道办事处

                      2020710

 


附件

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财力资金作用,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科学化、项目管理规范化、及资金使用节约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浦采管办〔20191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浦府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街道建设项目是指本辖区范围内按照街道实际需要,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由相关职能部门划拨资金由街道负责实施的相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区服务设施、街道办公中心新建及改扩建、精神文明建设、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环境、绿化、河道整治、安全技防、小区附属设施改造等工程项目。工程类、维修类单项实施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纳入街道工程类项目管理,2-5万元由各部门自行签订合同并审价结算,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办统一实施项目流程。各中心、事业单位日常零星维修作为年度零星维修项目管理。

第三条 (原则)一是需求导向、注重民意;二是厉行节约、预算约束;三是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四是民主协商、科学决策。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街道各职能部门、各居民区负责进行本辖区的实事项目的需求申报、施工协调与推进、经费报签、参与项目涉及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街道成立招议标委员会负责审议街道实事项目的招议标结果;

(三)街道项目办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流程控制,根据《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招标,确定代建、监理、设计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组织非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招标;督促检查工程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四)街道内审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五)街道财务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款,支付结算工作;

(六)街道纪工委负责工程项目的廉政制度落实;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五条 街道项目办根据年度计划确定项目需求,并组织居民区以及职能科室进行调研,提出下年度项目申请建议书。项目申请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事由、项目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渠道等。

第六条 若为居民区项目,项目立项需征询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 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社区管理的实际需要会同项目办组织编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并申报项目预算。

第八条 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建议经街道党工委会审议通过报新区,待新区批复后,编制形成南码头路街道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条 年度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按计划实施,由于上级下达工作任务时间滞后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年中可作适当调整,如遇紧急情况或可能会对居民群众造成生命财产危险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方案设计、预算编制

(一)项目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工程概算,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二)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视项目实际情况,由设计单位或相关专业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并请投资监理对项目工程方案进行预算核价;

(三)设计方案由项目办牵头协同代建单位、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居民区实事项目需居委、物业公司、业委会共同参与方案的论证与审定,并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居民意见征询,方案和概算需经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确定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按照预算投资规模大小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办负责招标工作的准备、组织、参与投标单位的资质把关等事项。

(一)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条例在政府采购网、建筑建材业网等平台上发布招标信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30万元(含)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由项目办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向3个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能力、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通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三)30万元以下项目施工单位在每年度零星维修签约单位中优先选择或由条线部门根据施工类别进行专业推荐,由项目办编制上会方案,经街道招议标委员会审定后,确定施工单位材料、人工价按市场价下浮10%

(四)如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数字电视等公用事业等特殊行业专业施工的,按行业管理规范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办组织拟制合同文本,经项目办(或职能部门)、投资监理、法律顾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法人或授权条线分管领导签署合同,加盖街道合同专用章;

(二)施工合同签订时需同时签订安全、廉政协议。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

(一)职能部门与项目办共同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正式施工前,组织设计方、需求方、施工方进行图纸交底,完善施工方案。视项目的实际需要情况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参加单位有职能部门、相关居委、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安监、项目等部门;

(二)对于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可按新区代建制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上级条线部门补贴资金项目按上级要求及规范实施;

(三)项目监理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对于5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可由职能部门及项目办自行负责进度及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由项目办及时会同代建及监理监督其进行及时整改;

(四)工程实施工程中,如因功能、环境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和相关工程预算,经监理、代建单位会签,项目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五)工程变更需要追加预算按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要求进行,在中标价基础上超过10%且需追加超过30万元的项目在街道主任办公会上审议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原则上,追加预算后金额不允许超过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验收移交

(一)对隐蔽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组织人员验收;聘请监理的项目由项目办组织需求方、设计、施工、监理与代建方、物业公司等进行验收,对专业较强的项目应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各方签署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交付使用;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做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属于居民区的实事项目应移交给所属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由其负责质保期后的项目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办督促施工方20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决算书和相关资料,项目办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成后报街道内审办公室,由内审办公室进行项目的委托审价,审价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项目审价初步核价单,没有经过审价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如属上级部门补贴资金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审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

街道项目办、各有关科室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和核对施工技术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归档及竣工图编制工作,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完工后,项目办应及时将工程有关资料统一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项目立项文件、招标资料、工程合同、图纸、验收报告、预算、决算书、签证单、审价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书,做到一项一档。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财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负责与上级财政部门进行衔接,资金的调度,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费的资金支付按工程项目合同的约定和街道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规则

所有项目在经费报签的同时,均需落实好资金来源。项目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填写实事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逐级报代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由党政办公室(财务)统一支付。

工程项目开工时预付工程合同款的40%,竣工时支付至工程合同款的80%,余款在决算审价后,按审定工程款总额暂扣3%后一次性支付,暂扣的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且无质量纠纷的免息支付。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在社区建设项目实施中同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党风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坚持按有关法规和制度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和招投标工作;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准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准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合同或协议;不准违反规定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各级领导、主管工程项目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应回避竞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中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接受建承包方、施工方和监理方赠送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 街道纪工委负责对工程建设廉政和效能监察。纪工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按规定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实行廉政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资料借阅

第二十四条 需要借阅项目资料的职能科室要提前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批后交由项目办核实借阅需求并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阅资料的职能科室要及时完整归还项目资料,项目办清点资料后核销借阅记录。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南码头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施行,20174月11印发的《南码头路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浦南〔2017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所属规定如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调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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