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836 | 发布机构 | 祝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8-01-08 |
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随着浦东国际机场、空港工业区、空港保税区、空港仓储物流区的相继开发,祝桥新镇建设的不断推进,本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原农业户籍的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户籍,原村、组集体所有的建制逐渐撤销,为配合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需 要,特对本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开展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理撤制村、组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现根据沪府发[1996]34号《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及南府办[2003]100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办关于〈南汇区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和时期
凡在1998年9月1日之后本镇行政区域内被撤销村、组建制,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三、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
1、撤制组土地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土地后人均不足0.2亩;
2、撤制组农业人口的户籍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
3、撤制组劳动力按政策全部落实社会保障;
4、村所属生产组全部撤制,组所属集体资产全部处置完毕,方可申请撤村。
四、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
1、尊重和维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
2、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3、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五、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1、镇人民政府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党政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镇监察科、经济办、稳定办、事业办、规划办、财经事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祝桥土地分所的负责人,撤制村党总支书记组成。其工作职责: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审核、审批、上报撤制村、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2、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办公室工作职责:受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3、撤制村或组所在的村委会应当建立撤制工作组,选择胜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村民代表为成员,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4、撤制组必须建立由常务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撤制组集体资产的清理、核实、处置分配工作。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工作小组成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六、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依照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4、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6、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7、建设单位因征用土地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按照规定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部份;
8、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及其收益;
9、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七、镇集体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由区和镇人民政府以调拨款物形式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镇集体资产。
八、其他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享受国家等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中属于“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以及享受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均界定为非村、非组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归属于镇集体资产。
九、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清理
1、资产的清理是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前提,撤制组工作小组必须在村撤制工作组直接主持下展开资产的清理工作。
2、撤制组工作小组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清理、核实,做好查证、资料的核实工作;(2)实事求是地界定出资产的归属;(3)编制资产清理明细表。
十、各种补偿的处置
1、撤制组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撤制村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2、撤制村、组依法获得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费,可以作为当年集体收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3、撤制村、组依法获得的农田基本设施、道路、仓库、场地、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补偿费或作价变卖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处置,并可作为当年集体收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十一、资产处置途径
1、在撤制组的资产总额中提取10%作为撤制的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和工作的必备费用。统筹基金由镇撤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2、撤制村、组的债权、债务,要本着实事求是、对事实负责、对村民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核实取证,抓紧催讨和偿还,不留后遗症。
3、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原额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提出原始股金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经组工作小组的确认,村撤制工作组的同意,报镇撤制办备案。
4、撤制组的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属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部分,由村撤制工作组负责协助组撤制工作小组全部量化到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并报镇撤制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撤制办备案后以货币形式兑现。
5、撤制村的集体资产,主要以股权的形式量化到个人。在实行股权分配后,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改制。个人持有的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上市交易中变现。
十二、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对象
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依据沪府发(1996)34号文件的精神,本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的对象,指导意见是:
1、自农龄起算期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村、组,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自理口粮户籍人员;
3、特殊人群的可分配对象:
⑴、户口暂不在组、劳动暂不在册的部队服役义务兵、志愿兵、随军家属;
⑵、因享受政策规定而农转非的各类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⑶、因购房进城而农转非的人员,包括进城后的农转非子女;
⑷、16周岁以上因求学而农转非的在校学生。
上述各项所列的农转非成员,未建立劳动关系、无单位为其交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期间,可作为分配对象。反之,不作为分配对象。
十三、农龄计算的起止期
根据市政府有关撤制文件的精神,农龄的起算期自农业合作化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若要调整撤制分配对象的农龄起、止期,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
撤制的基准日以区人民政府批准该村、组撤销建制的日期为准。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参加劳动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十四、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的制订
1、撤制村、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由村、组工作组(小组)确认,经镇撤制办公室审核,提交全体户代表书面决议。
2、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及资产处置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⑴ 村、组集体的区域面积(耕地、非耕地面积);
⑵ 村、组集体的全部资产;
⑶ 村、组集体资产的分配对象;
⑷ 农龄计算的起止期和计算方法。
上述四项内容要得到撤制村、组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确认,方为有效。撤制村、组全体户代表对撤制村、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及资产处置方案所形成的书面确认手续和确认的结果按格式的要求报镇撤制办公室。
3、撤制村、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经确认后,撤制村、组的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印鉴等由村撤制工作组保管,并经确认签字后方为有效。
4、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分配方案的制订应在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确认、公示的基础上进行,由村、组工作组(小组)依据相关政策和户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编制分配方案,然后将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工作组核准,报镇撤制办备案。
十五、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1、 建立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撤制工作组、组撤制工作小组;
2、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宣传政策;
3、 撤制村、组由村委会向镇撤制办提出撤制申请,镇撤制办报区撤制办审核,镇政府请示区政府批准;
4、 撤制村、组清产核资;
5、 资产评估、界定、确认,报区撤制办鉴定备案;
6、 确定分配对象,核实分配对象的农龄;
7、 村(组)务公开(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8、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确认分配方案;
9、 向区撤制办报批撤制分配方案;
10、结算分配;
11、资料归档。
十六、相关工作
1、撤制村、组因资产界定、资产处置引起纠纷,由镇撤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2、撤制后,原村、组的一切经济活动自行结束。
3、村、组撤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在明确权属关系和依法改制为新的独立经济实体的基础上继续存在。
4、撤制村、组在撤制分配过程中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经镇撤制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十七、资料的积累和保存
镇撤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在撤制工作结束后移交镇人民政府档案室保存。
十八、相关事宜
本办法相关条例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十九、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归镇撤制办公室。
二十、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镇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