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桥镇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726 | 发布机构 | 祝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05-05-31 |
祝桥镇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配合亚太地区航空枢纽港浦东国际机场的建设及祝桥中心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保证祝桥镇征地区域内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祝桥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浦东国际机场三期祝桥区域规划范围内及祝桥中心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动拆迁和征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动拆迁。
第三条: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被拆迁房 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按下述标准认定:
1、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对建房不足的面积或应建未建的面积,不能用违章建筑的面积相替代。正房或副舍移作他用(如办厂、开店、出租等),按建房批准的用途和面积计算。
2、无证房屋、按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拆未拆房屋、违章建筑物,不计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3、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或虽超过期限但向政府主管部门缴费的,按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但不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超过批准期限,且没缴费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1、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每平方米1100元+价格补贴每平方米300元]×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卖断房屋安置权,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安置房合法有效面积可作回购,回购价为每平方米800元。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1100元+价格补贴300元>×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产权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差价。
3、被拆迁人安置房源选择,可根据先交钥匙,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4、多层配套商品房安置基价为2000元/m
2,动迁配套商品房照顾价为2800元/m
2,动迁配套商品房成本价为3500元/m
2。
小高层配套商品房安置基价为2350元/m
2,动迁配套商品房照顾价为3150元/m
2,动迁配套商品房成本价为3800元/m
2。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须由具备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附属物根据《上海市国家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参照执行,无参照依据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一经评估,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及构件,如擅自拆除房屋及构件,按擅拆部份的评估价在补偿款中扣除。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七条:应建未建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认定: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建房批准文件未建造的;符合建房条件,镇级主管部门已办妥手续的;符合建房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受控,而未提出申请的。上述对象由专业部门核准认定,并报镇平方核准领导小组审核。
(二)核定应建未建建筑面积上限为:
〈1〉符合建房条件的1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40m
2。
〈2〉符合建房条件的2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80m
2。
〈3〉符合建房条件的3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120m
2。
〈4〉符合建房条件的4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160m
2。
〈5〉符合建房条件的5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200m
2。
〈6〉符合建房条件的6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240m
2,6人以上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0 m
2。
〈7〉副舍建筑面积按每人5m
2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0m
2(居民户不核计副舍面积)。
〈8〉未婚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增计1人;多子女家庭如有达到婚龄的可增计1人;凡离婚户独生子女不计独生证(离婚户的独生子女户口在动迁范围内经计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和本人承诺书可增计1人)。
〈9〉户口在动迁范围内的合法婚姻暂无生育的可增计1人,但不享受独生子女的增计待遇。
(三)征地农转非并未作动迁补偿的按农业人口计算,农夹居家庭按农业户口家庭处理。
(四)补偿:按[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应建未建面积给予补偿。
第八条: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面积,包括应建未建面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按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22个月计算。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包括应建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全额享受应建未建的以及有户口无房屋的不享受搬家补助费。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每门补偿140元。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补偿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补偿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四)拆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全家搬迁并已交钥匙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在1—30天内完成签约、搬迁并交钥匙的,按合法有效面积100元/m
2计算,给予奖励。
〈2〉在31—40天内完成签约、搬迁并交钥匙的,按合法有效面积70元/m
2计算,给予奖励。
〈3〉在41—45天内完成签约、搬迁并交钥匙的,按合法有效面积50元/m
2计算,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起算时间以召开拆迁户户代表动员会议为准。
全额享受应建未建的及有户口无房屋的不享受奖励费。超过规定期限完成签约、搬迁并交钥匙,不享受奖励费。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奖励费。
第九条:货币补偿金额的发放。货币补偿金额一律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并交出被拆除房屋钥匙后10天内结清兑现。
第十条:被拆迁人购置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上限
〈1〉符合建房条件的1人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为40m
2。
〈2〉符合建房条件的2人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为80m
2(凡离婚户不计独生证)。
〈3〉符合建房条件的3人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为120m
2。
〈4〉符合建房条件的4人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为160m
2。
〈5〉符合建房条件的5人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为200m
2。
〈6〉符合建房条件的6人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为240m
2;6人以上户购房建筑面积上限不得超过270 m
2。
〈7〉农夹居家庭按农业户,核定购房建筑面积的上限。
〈8〉未婚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增计1人;多子女家庭如有达到婚龄的可增计1人;凡离婚户独生子女不计独生证。
〈9〉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而户口在拆迁范围外的,准予计入安置对象,按批建报告的人数核定购房面积的上限。当被拆除的合法有效面积小于核定购房面积上限时:①拆除的合法有效面积单价按基价计算,②核定购房上限面积与被拆除的合法 有效面积的差额部分单价按照顾价计算。
〈10〉全户城镇居民核定购房建筑面积的上限为每人30m
2,准予计入安置对象。当拆除的合法有效面积小于核定购房面积上限时,拆除的合法有效面积单价按基价计算。核定购房上限面积与实际拆除合法有效面积的差额部分单价按照顾价计算。
〈11〉各类动迁户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核定上限5m
2以内(因房型因素),该超出部分的单价按基价计算;超过核定上限面积实行限购,限购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m
2,限购部分的单价按照顾价计算;超出限购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单价,且每户不得超过10m
2。实际购房面积不足上限部分,其剩余的购房合法有效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作回购处理。
〈12〉动迁户合法有效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只能上下调节(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左右调节(兄弟和姐妹之间)。
第十一条:拆除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非居住房屋的面积以有效证件为证,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认定面积。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由祝桥镇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动拆迁安置部、祝桥镇机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